特首超哥受同學仔歡迎的程度,由本周五(5月16日)他出席《巴士的報》主辦的第八屆中史校際問答賽可以看出來。
超哥到場時,出席的中小學生們不但靜晒,還即時大拍手掌歡迎特首,現場反應熱烈。
特首頒獎時和小學冠軍隊聖公會聖彼得小學同學們互動。
特首頒獎後,小學生們排排企等影相時,有個小學同學大著膽問超哥:「我有個請求唔知得唔得?」超哥問他有何請求? 小學生答:「我想請特首你幫我簽個名。」超哥笑笑口答應。
小學生們排排企等影相時,有個小學同學問超哥可否替他簽名。
影完大合照後,成班中小學同學一湧而上,請特首簽名。由於同學仔本來無準備問特首攞簽名,所以叫特首簽在各種不同地方,有人叫特首簽在獎狀背後,也有同學將一張紙撕成幾小片,一人攞一張紙仔叫特首簽名。特首亦有求必應,同學們十分開心,之後都話特首好好人。
超哥簽名簽到手軟。
到超哥離場時,一個坐在門口旁邊的小學生突然叫出來,問路過的特首:「中東之行怎樣?」超哥笑笑口答話:「中東之行好好,好有收穫」。他又讚這個同學仔非常關心時事,叫佢繼續關心時事關心歷史。
由小學生提問可見,這次特首中東之行宣傳工夫做得好好,連小學生都知道。
另外特首對《巴士的報》主辦的「中國歷史校際精英問答比賽」非常肯定,話活動對增加中小學同學對歷代重要歷史認識好有幫助,希望這個比賽可以越搞越大,推動歷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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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