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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學生涉港足賽辱國歌 控辯爭議「任何形式」侮辱國歌 押至7.30裁決

其他國安案件

19歲學生涉港足賽辱國歌 控辯爭議「任何形式」侮辱國歌 押至7.30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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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學生涉港足賽辱國歌 控辯爭議「任何形式」侮辱國歌 押至7.30裁決

2025年05月23日 14:20 最後更新:14:20

一名19歲男子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的港隊對伊朗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賽事,奏唱國歌期間,涉全程背向球場和沒有站立,被警方當場拘捕,並於2024年12月以「侮辱國歌罪」被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五(5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主張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辯方質疑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至7月30日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檢控官楊澄代表。案件由裁判官林子康審理。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陳詞時主張6點,其中主要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控方指出被告在球賽播放國歌時是「背向球場」、「垂低頭」,屬侮辱行為。重點是他背向球場時,正是代表中國香港球員的一幕。控方表示,侮辱在法例上亦有清晰定義。

關文渭表示,控方依賴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但是,是「侮辱」規限「任何方式」,而非「任何方式」擴闊「侮辱」。關續指,背向國歌不是侮辱的基礎,質疑控方基礎薄弱。關又稱,聲音來源來自觀眾席後方,而非草地,被告轉身背向草地,面向聲音來源,而草地本身沒有喇叭,這並不構成侮辱。他又指,不明白為何背向中國香港隊球員在邏輯上構成侮辱國歌,關質疑「特區的足球代表隊,如何昇華至代表國家形象」。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至7月30日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劉本晞(19歲,報稱學生),被控以《國歌條例》第7(2)條的「侮辱國歌罪」。控罪指,劉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此案為《國歌條例》立法後第三宗案件,前兩宗案件分別判囚3個月及8周。

案件編號:ESCC3030/2024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發表年報,提到關於侮辱國歌、向警員潑水等案件。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 政府新聞處圖片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 政府新聞處圖片

年報指出,2023年有人在世界女排聯賽香港賽事播放國歌後,做出倒豎拇指手勢,並發出「噓」聲。法院裁定被告侮辱國歌罪罪成,判監八星期。年報指,就侮辱國歌罪行提出檢控,有助加強維護社會價值的決心和團結大眾。

年報又提及,在2023年九龍城潑水節期間,有人近距離向輔警射水和潑水,最終因襲警罪判監28日,反映嚴厲檢控暴力罪行對於締造安全穩定的社會至關重要。

律政司。資料圖片

律政司。資料圖片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說,檢控人員作為秉行公義者,肩負崇高使命,確保公眾的整體利益,如提出檢控,會盡力確保案件獲迅速審理,沒有不當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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