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男子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的港隊對伊朗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賽事,奏唱國歌期間,涉全程背向球場和沒有站立,被警方當場拘捕,並於2024年12月以「侮辱國歌罪」被落案起訴。案件星期五(5月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主張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辯方質疑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至7月30日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辯方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代表。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及檢控官楊澄代表。案件由裁判官林子康審理。
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陳詞時主張6點,其中主要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控方指出被告在球賽播放國歌時是「背向球場」、「垂低頭」,屬侮辱行為。重點是他背向球場時,正是代表中國香港球員的一幕。控方表示,侮辱在法例上亦有清晰定義。
關文渭表示,控方依賴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但是,是「侮辱」規限「任何方式」,而非「任何方式」擴闊「侮辱」。關續指,背向國歌不是侮辱的基礎,質疑控方基礎薄弱。關又稱,聲音來源來自觀眾席後方,而非草地,被告轉身背向草地,面向聲音來源,而草地本身沒有喇叭,這並不構成侮辱。他又指,不明白為何背向中國香港隊球員在邏輯上構成侮辱國歌,關質疑「特區的足球代表隊,如何昇華至代表國家形象」。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至7月30日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劉本晞(19歲,報稱學生),被控以《國歌條例》第7(2)條的「侮辱國歌罪」。控罪指,劉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大球場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此案為《國歌條例》立法後第三宗案件,前兩宗案件分別判囚3個月及8周。
案件編號:ESCC303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