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大球場侮辱國歌案﹐19歲被告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警方表示尊重法庭判刑,認為侮辱國歌屬嚴重罪行,判刑反映罪行嚴重性。
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梅頌雅督察。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件在24年6月6日發生,當日香港大球場舉行世界盃亞洲區外圍賽香港對伊朗的賽事,案情指當時年齡為18歲的男子劉本晞,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轉身背向草地同垂低頭,隨後被起訴一項「侮辱國歌」罪。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告在25年7月30日被判罪名成立,並在8月27日被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劉本晞。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梅頌雅督察在法庭判刑後表示,警方尊重法庭判刑,認為裁決反映該種行為的嚴重性,並獲得法庭判處相當具阻嚇性的刑罰。警方藉此重申,侮辱國歌屬嚴重罪行。任何人如果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
警方灣仔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梅頌雅督察。
梅續指,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任何人都必須尊重,有責任維護國家尊嚴。雖然香港社會表面平靜,但仍然有人用不同手法進行「軟對抗」,意圖挑動社會不滿情緒及分化社會,若不及早制止,最終受傷害的是市民大眾及香港社會;警方會繼續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同社會穩定。如果任何人公然違法,警方必定果斷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