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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間單位業主違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 共遭罰款13萬元

法庭事

23分間單位業主違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 共遭罰款13萬元
法庭事

法庭事

23分間單位業主違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 共遭罰款13萬元

2026年03月20日 16:39 最後更新:17:18

23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本月6日、13日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介乎800元至2萬5000元,合計罰款共13萬元。

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餉物業估價署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507宗個案,而法庭已處理的1137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996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305萬9260元,另有370宗個案正等待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涉案的23名業主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估價署早前發現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被告今日(4月3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45歲被告周敬龍為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時任營運助理,他承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另一項貪污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法庭又頒令被告須向其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禁止員工就公司及附屬公司僱用司機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5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元至7500元,如該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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