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被告今日(4月3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45歲被告周敬龍為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時任營運助理,他承認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他另一項貪污罪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法庭又頒令被告須向其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000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禁止員工就公司及附屬公司僱用司機接受任何利益。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5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元至7500元,如該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廉政公署代表團應邀前往馬達加斯加,參與由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主辦的印度洋島國區域工作坊。這次為期三日、於9月15日至17日舉行的活動,以「舉報人及證人保護」為探討議題,亦是廉署首次在海外平台分享其在證人保護方面的經驗。
廉政公署赴馬達加斯加出席區域工作坊,首於海外分享證人保護經驗。廉政公署圖片
廉政公署赴馬達加斯加出席區域工作坊,首於海外分享證人保護經驗。廉政公署圖片
廉政公署赴馬達加斯加出席區域工作坊,首於海外分享證人保護經驗。廉政公署圖片
廉署闡述,刑事調查和檢控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人是否具備能力並願意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為控方作證。鑑於貪污調查必須極度保密,且往往牽涉高度敏感的資料,廉署早於1998年已設立專責的證人保護小組,多年來在證人保護方面累積了豐富經驗。
在工作坊進行期間,廉署人員除介紹相關的香港法例及分享經驗外,亦主持了專題研討會,讓來自馬達加斯加、馬爾代夫、毛里裘斯、塞舌爾和科摩羅的代表就證人保護策略展開深入交流。廉署人員同時協助與會各方制定並驗證切實可行的策略框架。
廉署表明,將繼續積極把多年來累積的反貪智慧貢獻出去,與全球夥伴合力打擊貪污,攜手共建廉潔世界。
廉政公署赴馬達加斯加出席區域工作坊,首於海外分享證人保護經驗。廉政公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