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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巴裔青年夥他人襲同鄉至1死2傷 辯方:CCTV未能顯示首被告涉案

法庭事

兩巴裔青年夥他人襲同鄉至1死2傷 辯方:CCTV未能顯示首被告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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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巴裔青年夥他人襲同鄉至1死2傷 辯方:CCTV未能顯示首被告涉案

2025年06月20日 17:16 最後更新:17:27

3名巴基斯坦男子於2017年在牛頭角道遊樂場遭南亞幫追殺,造成1死2傷。案中分別擔任司機和負責指路的2名南亞漢不認罪受審,案件星期五(6月20日)在高院續審,由對首被告進行錄影會面的警長作供,同意辯方所指,閉路電視記錄並無顯示閉路電視段並沒顯示涉案人的容貌特徵。

兩名巴基斯坦籍被告依次是ARIF Aqib(24歲)及MOHAMMAD Shahzeb(19歲),他們被控於2017年11月13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謀殺男子WAQAR Hamed(25歲),以及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SINGH Jaskarn Brar及Mohammad Yasin。

警長劉鴻津以證人身份作供。劉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他單獨與首被告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回答不知涉案車輛有否於該年11月13日出現在牛頭角。

辯方指,首被告在會面中沒有對於牛頭角發生的事件作出任何招認,劉同意。劉警長稱,首被告明白廣東話,但因程序規定,有烏爾都語傳譯員在場協助。

之後,由警員3716和劉警長對被被告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劉針對更多細節進行詢問,但沒提及牛頭角事件,而是告知首被告,是因爲涉案車輛的交通定額罰款告票而拘捕他。

警員針對如何取車、用車時間地點、停車位置等進行詢問,首被告僅提及當日前往巴基斯坦俱樂部參加朋友婚禮時,曾使用涉案車輛。辯方問警長劉鴻津,被告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沒對牛頭角事件作出任何招認,或承認自己涉案,劉同意。

辯方指,閉路電視記錄並無顯示被告涉及此案的罪行,劉不同意。辯方續指,閉路電視中並沒清晰顯示涉案人的面貌特徵,劉同意。

控方開案陳詞指,3名事主等共6名巴基斯坦籍人士當晚在遊樂場聊天和飲酒,7至8名南亞裔男子突持刀衝前追斬Waqar Hamed。他當場倒地,頸部及背部受傷流血,送院後證實不治。在兇徒追趕下,Singh Jaskarn Brar和Mohammad Yasin逃至附近便利店及牛頭角港鐵站,送院驗傷發現右肩及胸部傷口撕裂。

開案陳詞指,雖然2被告沒參與襲擊,但首被告負責駕車到遊樂場附近,對受害者進行觀察,並將參與襲擊的人士帶到現場;而次被告負責展示受害者的下落和通往遊樂場的路綫,分別扮演相關角色時,都知道攻擊者會使用刀等武器,2被告屬「伙同犯案」。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韋浩棠、黃思希代表;辯方首被告由大律師Mitchell Neil代表,次被告由大律師Hanif Mughal及Esther Leung代表;案件由法官黎婉姫及5男2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案件編號:HCCC402/2023 [22/46+6]##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翟詠詩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及實行,各人均被捕。補習老師蘇翰韜經審訊被被裁定串謀謀殺罪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罪成,判囚27年。蘇於星期五(12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不服刑期上訴待6個月內頒布結果。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囚被告兩罪27年。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沒清晰指示,翟詠詩是否有清晰意圖串謀謀殺。她只是在情感上跟從被告的指示,但沒有證據指,她有意圖殺死林靖峰。她從來沒明確表示過,她想殺人。法官薛偉成指,需要看其所作所爲,串謀謀殺也不需要書面簽協議。

上訴方續指,被告有7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權,但控方盤問時,利用這點質疑被告的可信性。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員特別指出,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權,不可以用作質疑被告可信性,這在原審法官的指示中欠缺。

關於刑期,上訴方引述相關案例認為,謀殺罪刑期應為12至14年。

三位法官聽罷上訴方陳詞後宣布,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惟押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將在6個月之内頒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楊家雄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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