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2025 年職工會 (修訂)條例草案》,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條文,建議終身禁止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擔任職工會的理事、執委、發起人等。議員支持修例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
陳勇,資料圖片
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勇表示,2019年後,不少別有用心的人或團隊利用職工會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職工會的規管,並表示修例對合法合規的職工會,不會構成影響。修例包括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以及規管職工會收取及使用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行為,以提防境外勢力利用職工會進行危害國安,和干預本地事務的行為等。
立法會現場,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議員(勞工界)周小松則反應,社會上有些工會擔心修例後誤墮法網,希望當局給予指引。他舉例,有些工會與國際性勞工組織有聯繫,擔心這些組織日後變質成為政治性組織,會違反條例。又如修例增加工會備存紀錄的責任,包括會員紀錄冊和會議記錄等,有些大、中工會需重新整理會員名冊,是項大工程;而小型工會不一定會做會議記錄。政府當局回應稱,若國際性勞工組織變質,政府會及時通知工會,如及時退出則不構成犯法。而條例有一年過渡期,可讓工會有時間整理備存紀錄。又指會議只需簡單紀錄,包括開會的人員、地點、內容等,當局會提供範本作參考。
周小松,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陳曼琪建議強化登記局局長的國籍和外國資產申報要求,並向職工會發出實務指引,加強職工會的會章審查把關。她表示,為防止境外勢力通過代理人操控職工會,應加強對職工會實際控制人的審查,以維護國家安全。為鼓勵職工的國安意識,當局也可以為職工會提供舉辦維護國安的宣傳教育的稅務優惠、場地優惠或資助。
陳曼琪。資料圖片
同為選委會界別的議員蘇長榮則建議,可賦權登記局局長基於國安理由,進入非住宅場地進行檢查,並禁止曾干犯危害國家罪行的人士擔任工會職務或新登記發起人,和職工會在接受海外的資助或捐贈前,需獲登記局局長批准,並明確禁止用於選舉。
是次修例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修例包括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規管職工會收取及使用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等。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說,修例目的是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從而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他指出,2019年「黑暴」之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及團體意圖以職工會為幌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
他又說,修訂建議針對性地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同時顧及香港居民組織和參與職工會的自由和權利,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任何負面影響。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