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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縱容兩男友性侵兩幼女 3男女判囚4至16年 官斥「比強姦更嚴重」

法庭事

母縱容兩男友性侵兩幼女 3男女判囚4至16年 官斥「比強姦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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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縱容兩男友性侵兩幼女 3男女判囚4至16年 官斥「比強姦更嚴重」

2025年07月02日 18:45 最後更新:18:53

16歲少女於2023年向補習老師提及她年幼時遭母親男友性侵,母親卻要求老師隱瞞事件。警方調查後發現少女在8至10歲期間,遭母親兩任男朋友多次非禮及非法性交,其年幼胞妹亦遭性侵。

包括少女母親在內的3名男女被控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共13罪,3人否認控罪,早前經陪審團裁定3人全部罪名成立,星期三(2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斥三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考慮事主的創傷報告及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等所有因素,三名被告被判4年至16年不等。

案件星期三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斥三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分別被判4年至16年不等。

案件星期三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張慧玲斥三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分別被判4年至16年不等。

張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全志明行為相當於「培慾」女童,致女童由甚麼都不懂,到誤以為與他發生性行為是正確行為。若非首被吿藉非禮行為,教導她怎樣去做,張官不相信10歲女童會懂得自己爬上男子身上,主動做出將陽具放入陰道的行為。

張官指,雖然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並非強姦,但某程度上的嚴重性比強姦更嚴重,蠶食了女童的心靈,令女童做出事後非常後悔及羞愧的事情,亦令她的自我形象非常低落。

經考慮後,53歲首被告全志明6項非禮罪及4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共判處監禁16年。71歲次被告李錦輝、即女童母親另一任男友,8項非禮罪,判處入獄4年。49歲X的母親N.D的7項殘暴對待兒童罪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監禁4年。

案件開審前全志明承認6項非禮罪,包括5度非禮女童X,及1次非禮女童的妹妹Y。N.D.承認7項虐兒罪,即4度故意襲擊和虐待X,以及3度故意襲擊和虐待Y。

案情指,全志明在2019年暑假期間曾親吻當時年僅10歲的女童X,隔衣摸X胸部,他聲稱自己做夢,夢見自己擁抱和親吻X的母親N.D.,X不知道那是不對,故沒有說話。全志明兩日後再在被下摸X胸部及親吻X,當X張開雙眼時,全志明要求X閉上雙眼並繼續摸X胸部近10分鐘。

全志明數天後變本加厲,脫下X的內褲並搓揉X私處,拿X手伸入他的褲內左右搖動其陽具,以陽具隔衣磨擦X私處約10下;2至3日後再把X抱在身上,以陽具隔衣磨擦X私處數下,掏出陽具並磨擦X私處約10下;2019年9月則趁X在家小睡時抱起X,親吻X嘴唇及舔X乳頭近30秒,以陽具磨擦X私處1至2分鐘,他當時問X想不想他插入,X沒有回答後他自言自語說他不能這樣做。

張官認為雖然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並非強奸,但被告的行為在某程度上的嚴重性比強奸更緊要。

張官認為雖然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並非強奸,但被告的行為在某程度上的嚴重性比強奸更緊要。

全志明另在2019年7月趁與當時年僅8歲的女童Y獨留家中時,摸Y大腿、脫下Y褲子、以陽具磨擦Y私處約8下。

次被告李錦輝的案情指,於2017年間,於香港新界大埔某單位8度非禮X,包括用手摸X的下體,當時X只是約8歲。X作供指,次被告又曾在母親煮飯時摸她,然後叫她也摸其的下體。

至於女童母親案情,包括2022至2023年,當時13歲的X及11歲的Y,被母親N.D.責罵她們沒有做好家務,N.D.用膠衣架打X手臂及左腿,腳踢Y小腿。X在2022年9月在家用微波爐加熱肥皂並燒焦肥皂,母親大罵X,質問X是否想殺死所有人。X解釋她只是在做實驗時,母親用雙手連番打X的頭部及臉部,同時用粗言穢語罵X,叫X去死,再拳打X胸部兩下,令X呼吸困難並站立不穩。

母親另因X沒有報告與朋友外出及零用錢問題,狂打X頭部及臉部,即使Y打電話予X的朋友核實後,母親仍不相信X,不斷指責X,X卻跪在廁所數小時自責自罰。

母親亦因X及Y沒有拖地掃地、佔用廁所過久、Y遺失成績表的情況下,大力捏Y後頸,用粗言穢語大罵Y,叫Y去死,懲罰Y跪在暗黑廁所數小時,腳踢Y小腿前側,扯Y頭髮並拖行兩米、大力打Y後腦。

另外女童母親亦被控1項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她約於2023年4月1日,即叫姓蔡老師不要報警等行為。

案件編號:HCCC297/2024、HCCC298/2024

事務律師陸建廷去年在交友程式結識12歲中一女生,陸其後邀約女方外出並帶到珀麗灣公寓,分別兩度與女童性交時拍攝過程,錄製約204張照片及9段影片。他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利用X對性的好奇心,滿足自己的的性需求,沒意圖和X建立長期戀愛關係,判處被告3年7個月監禁。

被告陸建廷今戴眼鏡、穿藍色西裝外套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案情指,女童X於2011年出生,案發時僅12歲、就讀中一,而被告陸建廷則為事務律師。二人於在社交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對方。首次見面時,陸帶女童X到其寓所,要求與X性交。同月,二人再次見面時,X在陸的要求下再與他性交,起初陸有使用安全套,及後脫下,X感憤怒及指責陸,但陸續與X性交。陸亦於過程中拍下對方的裸照。

事發2個月後,X的父親在檢查X的電話時,發現X與陸的Telegram對話,再發現相關裸照,遂報警處理。警方檢驗二人對話紀錄時發現,陸曾問X有否試過看色情電影及自瀆,又討論二人的性行為,陸又稱他愛及想念X,要求X傳送裸照等,X向陸發送赤裸上身的照片。陸曾提議X於喝醉時為他口交,當X問陸會否使用安全套時,陸聲稱他對安全套敏感。陸最終於2024年5月8日被捕。

勞官判刑時指,法庭同意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被告利用事主對性的好奇心,來滿足自己性需求。被告是一位受過良好教育,有社會經驗的專業人士,而事主年僅12歲8個月,沒社會經驗,被告知道X沒有性經驗並對性好奇。

勞官指,不同意辯方説法指X在關係中主動,兩人相愛。事實上,兩人對話顯示,事發前,被告便計劃與X進行性行爲,帶X到自己寓所,且提前原定約會時間,在關係中比X更主動。X與被告的Telegram對話中,二人的對話僅限於性話題,沒談及共同興趣或其他日常生活話題,沒顯示被告有意圖和X建立長期關係。

勞官續指,被告對X聲稱自己對安全套過敏,更在第二次性交時,中途脫下。事實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安全套過敏。勞官指,如果被告真正關心X,應做好防護措施。在被告認罪及良好品格扣減後,勞官終判被告5罪共囚3年7個月。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事務律師陸建廷承認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5罪,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

40歲被告陸建廷報稱律師,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2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共5罪,分別於2024年3月4日及28日,在青衣珀麗灣某單位與12歲的女童X 非法性交;另在3月4日以流動手機錄製X的色情物品,包括20張照片;及在3月28日拍攝X的184張照片及9段影片;再於3月14日至17日,促致12歲的X製作色情物品, 即以視像方式描劃X的乳房的一張相片。

案件編號:DCCC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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