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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分店經理涉非禮15歲女兼職 2項罪名成立 判囚24個月

法庭事

麥當勞分店經理涉非禮15歲女兼職 2項罪名成立 判囚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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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分店經理涉非禮15歲女兼職 2項罪名成立 判囚24個月

2025年08月12日 12:42 最後更新:13:07

32歲麥當勞時任分店經理,3年前涉在更衣室內觸摸15歲女下屬X的胸部,要求對方為其口交,後更威脅性交,遭拒絕後將女下屬私密照轉發予另一名女同事Y,被控「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威脅發布私密影像」及「發布私密影像」共3罪,法官林偉權星期二(8月12日)裁定被告2罪成立,判囚共24個月,被告即時監禁。

被告江垚被判囚24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江垚被判囚24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江垚,被控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發布私密影像等3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3月3日在灣仔麥當勞分店内猥褻侵犯15歲女童X;另於2022年9月5日在香港未經X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致X受侮辱及驚嚇;及於2023年4月29日在香港發布X的私密影像。

被告今身穿米黃色短袖上衣,神情顯得沉重,眼眶和面部微紅,不時低頭。被告的父母及妹妹在公衆席旁聽。

法官林偉權裁定被告首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三項控罪不成立。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現年34歲,背景良好,沒刑事定罪記錄,在內地出生長大,2006年來港定居,讀到中五,曾任地盤升降機安裝技工,月入6萬。

辯方又引述家人的求情信指,被告父親稱指兒子孝順顧家,每月把收入中2萬作為家用,支持妹妹完成學業,成爲一名合資格護士,被告在父親患病時悉心照顧,其父又描述被告善良有愛心,曾在飛機上協助暈厥長者,在汶川大地震中捐獻3000港元,希望法官給予被告矯正機會,家人承諾陪伴督促被告,讓他成爲社會需要的人。

辯方大律師姚大華。

辯方大律師姚大華。

辯方律師指,兩控罪發生時間接近,希望法官考慮案情整體性,控罪一和控罪二同期執行,予以輕判。

林官裁決時指,控罪一指被告於2022年3月3日在灣仔麥當勞分店内猥褻侵犯15歲女童X,被告撫摸X、吻其胸部及要求X幫他口交,雖然X是自願,但X當時僅15歲8個月,未到16歲,而被告31歲,有關法律是要保障未成年人,即使被告沒有强逼和威脅,即時監禁難以避免,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控罪二指他於2022年9月5日在香港未經X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致X受侮辱及驚嚇。林官指,被告和X分手後要求見面,想與X發生性行爲,X堅拒,兩人關係好的時候,X曾將自己下體相片和片段傳送給被告,被告威脅X與其發出性行爲,否則會公開照片,X堅拒並告訴被告,如果他這麽做便會報警。9日後,X斷絕和被告繼續通訊,因不想搞大事情,而沒有報警,後因控罪三的發生,X感驚恐,所以報警。

法官指,控罪二比控罪一嚴重得多,由微信對話可見,被告態度强硬和堅持,只是X堅拒,直至X表明如公開發佈私密相片便會報警,被告才罷休。林官就第二項控罪判被告監禁18個月,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共囚24個月。

而控罪三指被告於2023年4月29日在香港發布X的私密影像。林官裁決時指,控方指被告向Y發布一張女性口交相片,想Y向X傳達有關訊息,意圖使X受侮辱、驚嚇或困擾。林官同意,辯方指若被告意圖續侮辱、驚嚇或困擾X,應不會等8個月,到2023年4月29日才用如此間接方法達到此目的。

法官認爲,被告和Y有曖昧關係,兩人之間作出一些情色對話並不出奇。而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中的女子是X,也未能證明被告將那張相片向Y發布,是想Y傳達有關訊息而致使X受侮辱、驚嚇或困擾,故裁定被告的第三項控罪不成立。

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審理,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蔡詩敏代表,辯方由大律師姚大華代表。

案件編號:DCCC 18/2024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趁12歲繼女洗澡期間「檢查」下體有否洗淨,3度乘機非禮,更疑曾將潤滑劑擠到繼女下體企圖強姦。被告否認企圖強姦及非禮等4罪,案件星期五(1月2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

繼父涉藉「身體檢查」4度非禮企姦12歲繼女,事主供稱常被投訴有體味。

繼父涉藉「身體檢查」4度非禮企姦12歲繼女,事主供稱常被投訴有體味。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女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控方今續盤問X,X在錄影會面中曾提及去洗手間洗澡時,會將換洗衣物放在廁板上。X指其家中的洗手間門手掣與一般挽手不一樣,「門就算鎖咗,用硬幣一扭都可以開鎖」。X續指,第三次事件發生時,她躺在床上,而第四次事件則「趴喺度」。

辯方在盤問X時指,X的生父母於2018至2019年間分居,當時X與生父同住。其後因其長期不上學,經母親及社工介入後,轉讀中九龍區寄宿學校,並因重讀小五而與弟弟同級,X同意這些背景事實。

辯方又提到被告從事殯儀業,工作須24小時隨傳隨到,但X表示只知道被告做殯儀業,對具體上班時間不清楚。X亦確認被告與母親曾帶她外出遊玩。

辯方續指,2021年暑假因X與弟弟小學畢業暫無居所,被告安排他們入住被告親戚的房子,X確認由被告安排,但不清楚具體細節。X承認自己與被告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多次發生衝突。辯方質疑這些生活摩擦令X不喜歡被告,因而捏造錄影會面中的指控來冤枉被告,X對此一概否認。

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X提到,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辯方追問是否因個人清潔護理不認真才產生體味,X回應「唔係,我唔係好知道」。辯方又指2022年某日,被告說X有臭味,便叫X母親帶X去洗澡,並叮囑母親「睇吓佢沖得乾唔乾淨」,質疑X在錄影會面中扭曲被告原話來冤枉他,X同樣否認。

X確認被告於2023年在屋內安裝閉路電視,用以遠端觀看貓隻及子女。辯方提到被告曾因X「過度打機」而指若繼續下去,會叫母親「連機都收埋你」,又說「你唔鍾意嘅就唔好喺度住,自己搵地方搬」。X回應被告經常叫她「自己搬出去住」,故不確定案發期間是否說過類似說話。

辯方另提及被告領養兩隻布偶貓,其後生下4隻小貓,被告特別鍾愛其中一隻貓女。某日貓女失蹤,被告叫X幫忙找貓,X亦叫弟弟幫手,但動作緩慢,被告批評「嗰條生命嚟㗎,你仲喺度懶懶閒」,最後由被告親自找回。辯方質疑事件發生在錄影會面前夕,X因不滿被告責罵而捏造指控,X不同意此說法。

辯方指出,中學及小學均有性教育課程及講座,X同意。辯方追問若遇侵犯應向適當人士投訴,為何X沒及早投訴被告。X解釋「因間屋係叔叔(被告)親戚,驚講咗佢會唔收留我哋。」案件星期一(1月26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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