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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多名男子 11項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 押後明年1.26判刑

法庭事

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多名男子 11項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 押後明年1.26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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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導師林俊一非禮多名男子 11項普通襲擊及非禮罪成 押後明年1.26判刑

2025年12月11日 18:03 最後更新:18:03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趁12歲繼女洗澡期間「檢查」下體有否洗淨,3度乘機非禮,更疑曾將潤滑劑擠到繼女下體企圖強姦。被告否認企圖強姦及非禮等4罪,案件星期五(1月2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

繼父涉藉「身體檢查」4度非禮企姦12歲繼女,事主供稱常被投訴有體味。

繼父涉藉「身體檢查」4度非禮企姦12歲繼女,事主供稱常被投訴有體味。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女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控方今續盤問X,X在錄影會面中曾提及去洗手間洗澡時,會將換洗衣物放在廁板上。X指其家中的洗手間門手掣與一般挽手不一樣,「門就算鎖咗,用硬幣一扭都可以開鎖」。X續指,第三次事件發生時,她躺在床上,而第四次事件則「趴喺度」。

辯方在盤問X時指,X的生父母於2018至2019年間分居,當時X與生父同住。其後因其長期不上學,經母親及社工介入後,轉讀中九龍區寄宿學校,並因重讀小五而與弟弟同級,X同意這些背景事實。

辯方又提到被告從事殯儀業,工作須24小時隨傳隨到,但X表示只知道被告做殯儀業,對具體上班時間不清楚。X亦確認被告與母親曾帶她外出遊玩。

辯方續指,2021年暑假因X與弟弟小學畢業暫無居所,被告安排他們入住被告親戚的房子,X確認由被告安排,但不清楚具體細節。X承認自己與被告因個人生活習慣而多次發生衝突。辯方質疑這些生活摩擦令X不喜歡被告,因而捏造錄影會面中的指控來冤枉被告,X對此一概否認。

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女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與被告在生活習慣上有衝突,亦指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但否認捏造指控冤枉被告。

X提到,被告曾多次投訴她有體味。辯方追問是否因個人清潔護理不認真才產生體味,X回應「唔係,我唔係好知道」。辯方又指2022年某日,被告說X有臭味,便叫X母親帶X去洗澡,並叮囑母親「睇吓佢沖得乾唔乾淨」,質疑X在錄影會面中扭曲被告原話來冤枉他,X同樣否認。

X確認被告於2023年在屋內安裝閉路電視,用以遠端觀看貓隻及子女。辯方提到被告曾因X「過度打機」而指若繼續下去,會叫母親「連機都收埋你」,又說「你唔鍾意嘅就唔好喺度住,自己搵地方搬」。X回應被告經常叫她「自己搬出去住」,故不確定案發期間是否說過類似說話。

辯方另提及被告領養兩隻布偶貓,其後生下4隻小貓,被告特別鍾愛其中一隻貓女。某日貓女失蹤,被告叫X幫忙找貓,X亦叫弟弟幫手,但動作緩慢,被告批評「嗰條生命嚟㗎,你仲喺度懶懶閒」,最後由被告親自找回。辯方質疑事件發生在錄影會面前夕,X因不滿被告責罵而捏造指控,X不同意此說法。

辯方指出,中學及小學均有性教育課程及講座,X同意。辯方追問若遇侵犯應向適當人士投訴,為何X沒及早投訴被告。X解釋「因間屋係叔叔(被告)親戚,驚講咗佢會唔收留我哋。」案件星期一(1月26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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