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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搗破「彈票黨」涉16宗網購騙案 拘4人包括一名中五學生

社會事

警方搗破「彈票黨」涉16宗網購騙案 拘4人包括一名中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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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搗破「彈票黨」涉16宗網購騙案 拘4人包括一名中五學生

2025年08月16日 12:55 最後更新:16:49

警方於8月14至15日展開反詐騙行動,打擊一個俗稱「彈票黨」的網上購物騙案犯罪集團,並以「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拘捕3男1女,年齡介乎16至69歲,共牽涉16宗騙案,涉款約38萬元。

警方西區警區刑事總督察張蔚珊向傳媒簡介案情。

警方西區警區刑事總督察張蔚珊向傳媒簡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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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西區警區刑事總督察張蔚珊向傳媒簡介案情。

警方西區警區刑事總督察張蔚珊向傳媒簡介案情。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西區警區刑事總督察張蔚珊表示,留意到近期涉及空頭支票(俗稱彈票黨)的網上購物騙案持續發生。西區警區刑事部鎖定一個活躍於全港多區的犯罪集團,並於8月14日至15日展開拘捕行動,成功拘捕4名本地涉案人士,為3男1女,年齡介乎16至69歲。其中包括一名中五學生,其他三人分別為無業、外賣員及退休人士。當中一名被捕人擁有三合會背景。經調查,目前已確認該集團牽涉至少16宗同類案件,涉案失物總額約為港幣38萬元。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調查發現,該集團首先以購買傀儡戶口獲得支票簿,但相關戶口實際已無結餘。成員隨後透過網上買賣平台接觸賣家(即受害人),磋商購買名錶、電子音響及其他高價電子產品。達成交易協議後,集團成員會以「支票過數」方式,利用支票入數機將支票存入受害人戶口。由於支票已入受害人戶口,其帳面結餘增加,受害人誤以為款項已入賬,遂將貨物交付給集團成員。數日後,受害人發現支票未能兌現(即彈票),而貨物已被集團轉售牟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張蔚珊又說,現警方成功鎖定犯罪集團四名骨幹成員,他們分別負責提供支票簿、入票、收取貨物及轉售牟利。8月14日下午,探員在藍田區埋伏,於其中兩名被捕人士與一名受害人交收貨物後拘捕他們。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當晚及翌日早上,警方再拘捕另外兩名集團成員。被捕人士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行動中檢獲大量證物,包括電子器材、支票簿、入數紙及贓款,亦回收部分失物。兩名被捕人士仍被警方扣留調查,其餘兩人則已獲保釋候查。警方仍繼續追查該集團是否涉及更多類似案件,調查行動正在進行中。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警方所檢取的證物。

中年漢於2024年趁他人醉倒街頭,乘機竊取其銀包,另偷車無牌駕駛,期間連續衝紅燈,先後撞到巴士和小巴,警方隨後將他拘捕。被告早前承認危駕等15罪,星期五(3月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被告石竣銘(現年41歲),承認15項控罪。分別是4項盜竊罪、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各1項入屋犯法罪、企圖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於取消資格期間駕駛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發生意外以致其他車輛受損後沒有停車罪,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41歲,在港受教育至中三後,1998年赴紐西蘭完成中學課程,曾任地盤散工;被捕前與父母、兩兄長同住大埔元嶺村,並向警方報稱患高血壓,需長期復診。被告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盜竊、刑事毀壞等罪行。本案發生時距離其出獄僅約6個月,屬短期內再犯。

鄭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心理與情緒均處於極度低谷,本次犯案並無預謀、無計劃,亦非因存在特別經濟壓力而盜竊財物、偷車等;辯方認為從本案整體情況看,被告的犯罪模式屬趁機行事或發洩式犯案,並非蓄意謀劃。

精神科報告提及被告自少年時已吸煙、飲酒,因高血壓曾於瑪麗醫院接受治療,其家族並無精神科病史。同時指被告在2009至2013年期間受朋輩影響,濫用含有安非他命的毒品,但其否認因毒癮導致精神紊亂,亦否認自身持續抑鬱、情緒負面。精神科醫生懷疑被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傾向,經臨床診斷,認為在此階段無需為被告處方精神科藥物。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的盜竊罪均屬不誠實地趁受害人醉倒或不警覺情況下,趁機摸奪他人財物。被告過往有多次不誠實、涉及暴力的刑事紀錄,且刑滿出獄後僅6個月內接連干犯本案。無論其屬趁機行事或辯方所指的發洩式犯案,均屬加刑因素。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鄭官續指,被告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受害人財物損失價值亦不算高。但被告偷取他人車輛後還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先後碰撞小巴與巴士,再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所幸未造成人命傷亡,惟其危險駕駛的態度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危。考慮到被告認罪,年老的父母代被告向法庭懇求寬恕輕判,故此法庭特別開恩。經刑期扣減後,總刑期為64個月,並從即日起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3年半,同時被告須自費參與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被告石竣銘於2024年5月12日凌晨,趁受害人胡沛匡醉倒街頭,竊取其銀包,內有現金、手機及信用卡,其後丟棄手機,並使用盜得的信用卡在OK便利店消費2次;同日因醉酒擲磚破壞「兄弟幫物業有限公司」玻璃門,涉案行為被門外的閉路電視拍下。

5月17日,被告竊走未拔車匙的輕型貨車HZ3881,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車,期間連續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並先後碰撞小巴及巴士後逃逸,未按規定向警方報案;當晚又企圖搶劫受害人馮金源未遂,隨後潛入富·盈門員工休息室,竊取腰包、背包、現金及鎖匙等財物。

5月18日凌晨,被告趁受害人鄧錦煒在廣場休息,竊取其IKEA布袋及內含的銀包、八達通、信用卡、證件等物品,其後再使用盜得的八達通及信用卡在便利店消費。最終被告於5月2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大部分涉案事實。

案件編號:DCCC 10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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