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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 認危駕等15罪 判囚5年3個月停牌3年半

法庭事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 認危駕等15罪 判囚5年3個月停牌3年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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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 認危駕等15罪 判囚5年3個月停牌3年半

2026年03月27日 17:13 最後更新:18:34

中年漢於2024年趁他人醉倒街頭,乘機竊取其銀包,另偷車無牌駕駛,期間連續衝紅燈,先後撞到巴士和小巴,警方隨後將他拘捕。被告早前承認危駕等15罪,星期五(3月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被告石竣銘(現年41歲),承認15項控罪。分別是4項盜竊罪、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各1項入屋犯法罪、企圖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於取消資格期間駕駛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發生意外以致其他車輛受損後沒有停車罪,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41歲,在港受教育至中三後,1998年赴紐西蘭完成中學課程,曾任地盤散工;被捕前與父母、兩兄長同住大埔元嶺村,並向警方報稱患高血壓,需長期復診。被告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盜竊、刑事毀壞等罪行。本案發生時距離其出獄僅約6個月,屬短期內再犯。

鄭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心理與情緒均處於極度低谷,本次犯案並無預謀、無計劃,亦非因存在特別經濟壓力而盜竊財物、偷車等;辯方認為從本案整體情況看,被告的犯罪模式屬趁機行事或發洩式犯案,並非蓄意謀劃。

精神科報告提及被告自少年時已吸煙、飲酒,因高血壓曾於瑪麗醫院接受治療,其家族並無精神科病史。同時指被告在2009至2013年期間受朋輩影響,濫用含有安非他命的毒品,但其否認因毒癮導致精神紊亂,亦否認自身持續抑鬱、情緒負面。精神科醫生懷疑被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傾向,經臨床診斷,認為在此階段無需為被告處方精神科藥物。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的盜竊罪均屬不誠實地趁受害人醉倒或不警覺情況下,趁機摸奪他人財物。被告過往有多次不誠實、涉及暴力的刑事紀錄,且刑滿出獄後僅6個月內接連干犯本案。無論其屬趁機行事或辯方所指的發洩式犯案,均屬加刑因素。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鄭官續指,被告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受害人財物損失價值亦不算高。但被告偷取他人車輛後還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先後碰撞小巴與巴士,再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所幸未造成人命傷亡,惟其危險駕駛的態度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危。考慮到被告認罪,年老的父母代被告向法庭懇求寬恕輕判,故此法庭特別開恩。經刑期扣減後,總刑期為64個月,並從即日起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3年半,同時被告須自費參與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被告石竣銘於2024年5月12日凌晨,趁受害人胡沛匡醉倒街頭,竊取其銀包,內有現金、手機及信用卡,其後丟棄手機,並使用盜得的信用卡在OK便利店消費2次;同日因醉酒擲磚破壞「兄弟幫物業有限公司」玻璃門,涉案行為被門外的閉路電視拍下。

5月17日,被告竊走未拔車匙的輕型貨車HZ3881,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車,期間連續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並先後碰撞小巴及巴士後逃逸,未按規定向警方報案;當晚又企圖搶劫受害人馮金源未遂,隨後潛入富·盈門員工休息室,竊取腰包、背包、現金及鎖匙等財物。

5月18日凌晨,被告趁受害人鄧錦煒在廣場休息,竊取其IKEA布袋及內含的銀包、八達通、信用卡、證件等物品,其後再使用盜得的八達通及信用卡在便利店消費。最終被告於5月2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大部分涉案事實。

案件編號:DCCC 100/2025

3男於2025年到葵涌廣場兩間夾公仔店盜竊,打開數部夾公仔機的玻璃門及取走共83隻Jellycat和Labubu公仔,總值超過11萬元。警方循監控鏡頭調查並拘捕3男,於星期五(9月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2項入屋犯法罪。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使用針對性工具犯案,其中兩人更在出獄不久後犯案,屬加刑因素,終判囚24至26個月。

3名被告依次為35歲侍應鄧力銘、33歲兼職倉務員何嘉強、36歲油漆木工黃偉俊。其中,鄧和黃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而何則承認1項入屋犯法罪。

夾公仔機偷83隻Jellycat及Labubu涉款11萬

夾公仔機偷83隻Jellycat及Labubu涉款11萬

嚴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案件涉及至少4人有預謀犯案,其中更使用針對性工具,清楚背後有人策劃事件。嚴官又指,3名被告過去均有案底,當中何嘉強和黃偉俊更在2024年和2025年才因其他罪行刑滿出獄,但不久後便再犯下本案。嚴官表示,鄧力銘的罪責最重,他清楚整個計劃及招攬人手,最終判鄧入獄24個月、何和黃判囚26個月。

案情指,2025年6月9日凌晨2時多,鄧和黃分別進入葵涌廣場,而黃帶同環保袋,其後2人在葵涌廣場內會合。鄧把1條鎖匙狀物體插入店舖內一部夾公仔機的匙孔,把玻璃門解鎖,及後把當中共23件Jellycat公仔放入環保袋內。鄧其後關上玻璃門及離開,2人其後行往葵芳邨方向。

同日下午2時半,店舖職員上班時發現該夾公仔機內的公仔全都不見了,便告知公仔機東主及報案,23隻Jellycat公仔總值共2.3萬元。

2025年6月12日凌晨約4時許,鄧和另一身份不詳男子乘坐的士到葵涌廣場。何駕駛私家車停靠路邊,讓黃下車。鄧、何及該男子其後在葵涌廣場外會合,鄧攜同一個紅白藍尼龍袋,他與該男子進入葵涌廣場及前往地下某間夾公仔機店。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使用針對性工具犯案,終判囚24至26個月。

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3名被告有預謀及使用針對性工具犯案,終判囚24至26個月。

鄧再次使用1條鎖匙狀物體,成功打開店內數部夾公仔機的玻璃門。鄧把共60件Jellycat及Labubu公仔放入紅白藍袋中,其後關上玻璃門及離開。3人在葵涌廣場外登上一輛的士,其後在九龍塘下車,黃攜同該紅白藍袋離開,並登上的士前往樂富邨附近公園,黃與兩名男子會合,把尼龍袋交給其中一人便離開。該60隻公仔總值約9.2萬元。

警方循監控鏡頭調查,分別拘捕3名被告。警誡下,鄧承認在兩次事件中收取共3,000元報酬,又指受朋友「Waichun」指使,對方亦提供環保袋、鴨舌帽和鎖匙給他。何承認案發時駕車接載3人到葵涌廣場。黃則指,他受何指使去招攬人手偷公仔,他於是找上鄧,他亦把涉案環保袋和鎖匙交給鄧。第一次犯案時何分別給他及鄧1,000元和9,000元報酬,而第2次犯案則會得到1,500元,鄧會得到相等於公仔總額一半的報酬。

警方檢驗何的手機,發現他案發前收到他人WhatsApp訊息,是一張Labubu公仔相片及表示「葵涌廣場有三四十隻黑」;何又叫對方「準備紅白藍袋」及說「我哋一齊出去掃公仔」。

案件編號:DCCC28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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