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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 認危駕等15罪 判囚5年3個月停牌3年半

法庭事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 認危駕等15罪 判囚5年3個月停牌3年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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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 認危駕等15罪 判囚5年3個月停牌3年半

2026年03月27日 17:13 最後更新:18:34

中年漢於2024年趁他人醉倒街頭,乘機竊取其銀包,另偷車無牌駕駛,期間連續衝紅燈,先後撞到巴士和小巴,警方隨後將他拘捕。被告早前承認危駕等15罪,星期五(3月27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被告石竣銘(現年41歲),承認15項控罪。分別是4項盜竊罪、3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各1項入屋犯法罪、企圖入屋犯法罪、企圖盜竊罪、危險駕駛罪、於取消資格期間駕駛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發生意外以致其他車輛受損後沒有停車罪,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中年漢盜竊兼偷車無牌駕駛連環撞巴士小巴,認危駕等15罪。

鄭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年41歲,在港受教育至中三後,1998年赴紐西蘭完成中學課程,曾任地盤散工;被捕前與父母、兩兄長同住大埔元嶺村,並向警方報稱患高血壓,需長期復診。被告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盜竊、刑事毀壞等罪行。本案發生時距離其出獄僅約6個月,屬短期內再犯。

鄭官另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心理與情緒均處於極度低谷,本次犯案並無預謀、無計劃,亦非因存在特別經濟壓力而盜竊財物、偷車等;辯方認為從本案整體情況看,被告的犯罪模式屬趁機行事或發洩式犯案,並非蓄意謀劃。

精神科報告提及被告自少年時已吸煙、飲酒,因高血壓曾於瑪麗醫院接受治療,其家族並無精神科病史。同時指被告在2009至2013年期間受朋輩影響,濫用含有安非他命的毒品,但其否認因毒癮導致精神紊亂,亦否認自身持續抑鬱、情緒負面。精神科醫生懷疑被告有反社會人格障礙傾向,經臨床診斷,認為在此階段無需為被告處方精神科藥物。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的盜竊罪均屬不誠實地趁受害人醉倒或不警覺情況下,趁機摸奪他人財物。被告過往有多次不誠實、涉及暴力的刑事紀錄,且刑滿出獄後僅6個月內接連干犯本案。無論其屬趁機行事或辯方所指的發洩式犯案,均屬加刑因素。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暫委法官鄭淑儀指,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內接連干犯本案,屬加刑因素,判處被告監禁64個月,停牌3年半。

鄭官續指,被告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受害人財物損失價值亦不算高。但被告偷取他人車輛後還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先後碰撞小巴與巴士,再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所幸未造成人命傷亡,惟其危險駕駛的態度完全罔顧道路使用者的安危。考慮到被告認罪,年老的父母代被告向法庭懇求寬恕輕判,故此法庭特別開恩。經刑期扣減後,總刑期為64個月,並從即日起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3年半,同時被告須自費參與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情指,被告石竣銘於2024年5月12日凌晨,趁受害人胡沛匡醉倒街頭,竊取其銀包,內有現金、手機及信用卡,其後丟棄手機,並使用盜得的信用卡在OK便利店消費2次;同日因醉酒擲磚破壞「兄弟幫物業有限公司」玻璃門,涉案行為被門外的閉路電視拍下。

5月17日,被告竊走未拔車匙的輕型貨車HZ3881,在無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車,期間連續衝紅燈、違反交通標誌,並先後碰撞小巴及巴士後逃逸,未按規定向警方報案;當晚又企圖搶劫受害人馮金源未遂,隨後潛入富·盈門員工休息室,竊取腰包、背包、現金及鎖匙等財物。

5月18日凌晨,被告趁受害人鄧錦煒在廣場休息,竊取其IKEA布袋及內含的銀包、八達通、信用卡、證件等物品,其後再使用盜得的八達通及信用卡在便利店消費。最終被告於5月2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大部分涉案事實。

案件編號:DCCC 100/2025

五旬無業漢於2024年7月因欠債鋌而走險闖入深水埗一單位,盜去價值約8萬元手錶及戒指等財物,後在通州街公園露宿,惟因煙彈問題與其他露宿者起爭執,更刀劈2名露宿者,其中1人頸靜脈完全斷裂。被告早前承認傷人及入屋犯法等3罪,星期五(3月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56歲被告伍云輝,案發時無業,曾有8次定罪紀錄,部份與暴力有關,被控2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入屋犯法罪共3罪。

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康文署資料圖片

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康文署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20日,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意圖使唐女士及莊先生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2人;另於同年6月23日至7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入侵者進入深水埗的民宅單位,盜去價值約8萬元的財物,包括手錶及戒指等。

辯方求情時指,雖然報告提及被告有涉毒背景,與事主間有「依托咪酯」交易,但辯方強調案發時「依托咪酯」並非毒品,本案起僅為爭執,並非雙方因毒品交易產生糾紛,懇請法庭勿將毒品背景作為加重刑責的考量因素。

辯方另指,被告已有悔意,雖然心理報告指其「show little remorse(幾乎沒有悔意)」,但被告認罪並承認案情,已構成法律層面上的悔意。辯方強調,被告的傷人行為毫無預謀,完全是爭執過程中情緒突失控所致,涉案刀具並非被告自攜,而是現場隨手拾取,並非有計劃的攻擊行為。

林官判刑時表示,有意圖傷人屬嚴重罪行,亦無固定判刑指引,需根據案情而定。被告雖無預謀犯案,但事主莊先生的傷勢嚴重,頸部重傷幾近危及性命;唐女士的傷勢亦需手術治療,且被告有多次暴力犯罪案底。

林官引述被告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濫藥及吸毒,但無精神病;心理報告亦指其有暴力傾向、覺悟性低,重犯性高,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就2項傷人罪的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被告早前就入屋犯法罪被判囚24個月,林官表示該案與本案毫無關聯,但需考量兩案合併後的總刑期是否過長。兩案所涉罪行均屬嚴重,但合共72個月屬頗長刑期,最終下令被告就「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入屋犯法罪」共3罪的總刑期為66個月監禁。

傷人罪的案情指,兩事主唐女士及莊先生是露宿者,二人是情侶關係,並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露宿了數年,而被告亦不時在該公園露宿。案發當晚凌晨1時許,莊在公園睡覺時,聽見唐與被告起爭執,莊起身目睹被告用刀斬向唐,莊立刻擋在唐身前,被告繼而斬傷莊。被告行兇後逃離現場,途人報案將莊及唐送往醫院治療。被告翌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莊在瑪嘉烈醫院的醫療報告顯示,其左頸、胸骨、上腹、右肩及左手多處有裂傷,左側頸內外靜脈完全斷裂,大量出血,胸部刀傷深入胸骨。莊接受手術後,在深切治療部休養,同月24日出院,沒永久傷殘。唐在明愛醫院的醫療報告顯示,其雙側大腿均有裂傷,沒永久傷殘。

入屋犯法罪案情則指,被告於前年趁深水埗住宅某單位的事主外遊時,撬開單位門鎖,入屋盜去價值約8萬元財物,包括手錶及戒指等。事主返回單位後報案求助,惟部分失物未能被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確認不認識事主。

案件編號:DCCC155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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