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受同居男友教唆窩藏5名女子 女子認串謀窩藏他人賣淫等囚34個月

法庭事

受同居男友教唆窩藏5名女子 女子認串謀窩藏他人賣淫等囚34個月
法庭事

法庭事

受同居男友教唆窩藏5名女子 女子認串謀窩藏他人賣淫等囚34個月

2026年05月20日 17:06 最後更新:17:06

一名女子受同居男友教唆窩藏5名女子賣淫,並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訂房與入住手續,隨後警方「放蛇」將其拘捕。涉案女子早前承認串謀窩藏他人而目的在於使該等人賣淫等7項控罪,暫委法官梁嘉琪星期三(5月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雖沒證據顯示過程存在威逼利誘行為,但被告以別人的身份作違法行為,明顯就是掩飾自己的身份,7罪合共監禁34個月。

被告金茉莉(33歲),承認1項串謀窩藏他人而目的在於使該等人賣淫,1項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1項盜竊罪,3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及1項無合理理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受同居男友教唆窩藏5名女子,女子認串謀窩藏他人賣淫

受同居男友教唆窩藏5名女子,女子認串謀窩藏他人賣淫

梁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現時33歲,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於2020年1月離婚,育有2名女兒。辯方求情指,被告生活經濟困難,受男友教唆才干犯本案。被告在還柙期間報讀中大專業進修課程,希望法庭輕判,讓她早日服刑完畢照顧女兒。辯方另指,被告扮演的角色相對輕微,她並不認識其他人、沒有用任何通訊軟件與其他人溝通、沒有與其他人作出計劃或安排女子到港。被告只是按照同居男友的指示行事,亦沒有同類的前科。

梁官判刑時指出,雖然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存在威逼利誘行為,但被告明知5名女子是從內地非法入境,仍與他人串謀犯案,向賣淫女子收取費用,並協助她們購買生活用品,因而涉及跨境元素。此外,被告在兩間酒店3次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訂房及入住手續,明顯是以別人的身份作違法行為,明顯就是掩飾自己的身份,行為嚴重。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以別人的身份作違法行為,明顯就是掩飾自己的身份,7罪合共監禁34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以別人的身份作違法行為,明顯就是掩飾自己的身份,7罪合共監禁34個月。

梁官綜合案情後指,本案涉及跨境元素,被告明知女子屬非法入境者,仍提供協助。雖然被告認罪,本應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她曾棄保潛逃三年,其後才自首,法庭最終酌情給予25%刑期扣減。被告在還柙期間進修,改過自新,表現正面,惟除非有檢控延誤,否則一般不會視為刑期扣減因素。最終就7項控罪判處被告監禁34個月。

案情指,在2021年5月至6月底,被告金茉莉聯同男友在兩間酒店預訂房間,專門為5名非法入境女子辦理酒店登記及入住手續,同時負責為她們交收日用品,並向該等女子收取費用;期間被告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訂房與入住手續。最終被告於2021年6月28日被警方拘捕。被告曾經棄保潛逃3年,最後自行到警署自首。

案件編號:DCCC 76/2022

45歲無業男子於2025年清晨在將軍澳寶林商場地下的麥當勞內,趁一名六旬漢睡覺時,偷走對方放在桌上的Vivo手機,其後轉售他人,事主發現手機遺失後報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因一時貪心犯案,早前承認盜竊罪,案件星期三(7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與相戀7年女友分手大受打擊,變得自暴自棄而長期失業。但裁判官劉淑嫻指,本案形同扒竊,惟考慮案件有延誤,終判被告監禁7個月。

被告梁文狄(45歲,報稱無業),承認於2025年10月29日,在將軍澳寶琳北路18號寶林商場地下麥當勞內偷竊一部黑色Vivo手提電話,型號Y100,價值港幣1000元,而上述物品為陳姓男子的財產。

45歲無業慣犯麥當勞偷食客手機轉售認盜竊罪

45歲無業慣犯麥當勞偷食客手機轉售認盜竊罪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自2010年與相戀7年的女友分手,因而大受打擊,變得自暴自棄,長期失業。

辯方又透露,被告在2025年10月因另一宗案件被判監7星期,而本案亦發生於同樣時間。惟因本案出現延誤導致未能將兩案一併處理。被告在該案出獄後已洗心革面,沒有遊手好閒,亦已報讀課程,嘗試從事外賣兼職維生,亦會處理其感情困擾問題,不會再犯案。被告亦已賠償事主1,000元,望法庭考慮其剛出獄,有心改過的情況下,判處緩刑。

惟劉官聞言直指「唔會喎」,稱被告屬刻意趁事主不察、有計劃盜取其手機,「近乎扒竊」;另被告有7次相似案底,屬慣犯,但法庭同意案件有延誤,終判處被告監禁7個月。

裁判官劉淑嫻指,本案形同扒竊,惟考慮案件有延誤,終判被告監禁7個月。

裁判官劉淑嫻指,本案形同扒竊,惟考慮案件有延誤,終判被告監禁7個月。

案情指,2025年10月29日60歲的男事主於涉事麥當勞內睡覺,其後發現自己放在桌上的Vivo手機遺失,遂報警處理。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日清晨約4時,被告坐在距離事主約4米外。被告見事主將手機放在桌上,於是坐近事主,其後取走其手機,並離開該處。

被告於同年11月7日被捕,其後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而犯案,被盜手機已賣給一名不知名人士。另警方搜屋時,檢獲被告案發時所穿的衣物。控方另為事主申請1,000元賠償令,獲劉官批准。

案件編號:KTCC867/2026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