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因貪念而進入住宅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繼而打算轉售獲利。事主翻看閉路電視發現被告蹤影,遂報警處理,警方隨後拘捕2人。早前二人分別承認入屋犯法及處理贓物罪,案件星期二(6月3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梁嘉琪指,首被告在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判囚22.5個月;而次被告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紀大,終判囚4個月,緩刑2年。
首被告尹樹輝(56歲)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郭輝明(78歲)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進入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2男認入屋犯法等罪
梁官引述首被告尹樹輝的背景及求情,指首被告現年56歲,已離婚,要供養九旬母親。他有28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亦包括與本案相同的控罪。案發時無業,依賴綜援維生。
辯方求情指,當時被告在涉案地點附近吃飯,經過地盤門口,見沒上鎖又無保安員,門口放置了物品,因貪念驅使,意圖賺快錢,遂進內偷竊並轉售,鋌而走險犯下本案,指本案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不涉及精密組織,亦沒特地帶備工具,純屬案發性。
梁官引述次被告郭輝明的背景及求情,他現年78歲,在香港出生,與妻子育有3名女兒,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從事夜冷買賣,每月收入約1萬元。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患有心臟疾病,健康狀況每況愈下,並出現嚴重失眠及精神困擾,正接受治療。次被告多年前已認識首被告,知道他從事地盤工作。而他在警誡下亦全部招認,次被告當時沒仔細追問首被告關於工具的來源,沒有聯想到是在首被告進入非授權地方取得的贓物。
辯方指,兩名被告並沒緊密聯繫,次被告犯案僅因首被告提出邀約,對上游罪行毫不知情,處理手法亦沒有計劃可言,沒任何協議預謀,希望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
梁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多次進入工地,打算將贓物轉售賺取金錢,考慮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他人恐慌或驚嚇,但他曾犯與本案同類的控罪,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梁官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因素,判處首被告監禁22.5個月;而次被告在本案中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齡較大,終判囚4個月,但緩刑2年。
分別判囚22.5個月及4個月但緩刑2年
案情指,深水埗巴域街21號地下是一處尚在興建的住宅,周圍有安裝閉路電視,並有保安人員駐守。2025年2月24日,事主將5把電鑽、4部磨機及3把石屎鑽放於住所的工具箱內。翌日早上,事主返回住所時發現工具箱損壞,工具全不翼而飛。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尹樹輝於24日晚上多次進出該處,並拍攝到首被告手持紅白藍膠袋及推著手推車離開。
而在深水埗多處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首被告的身影。同日晚上,深水埗大三元麻雀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走向麻雀館外的次被告郭輝明。
2025年3月3日次被告被捕,在警誡下他指案發當晚首被告向他說,在地盤偷了一些電鑽,問次被告是否想要部分。翌日即3月4日,首被告亦被捕。
案件編號:DCCC 10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