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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 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不認罪被告判囚33個月

法庭事

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 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不認罪被告判囚33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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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 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不認罪被告判囚33個月

2026年03月06日 16:50 最後更新:16:50

同性伴侶涉於2024年2月因經濟拮据,到元朗一間餐廳爆竊逾2000元現金,遭餐廳職員在開鋪時撞破。警方其後在兩人的南邊圍住所截查並拘捕,兩人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首被告早前認罪,判囚22個月,次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被告依次為梁耀敬(43歲)及邱家烯(34歲),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邱家烯現年34歲,中四學歷,有一項無關本案的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從事餐飲業,月薪約萬多元,與首被告為同性情侶關係,二人同居,後因感情矛盾搬至天水圍與母親同住。其母於2025年9月離世,對被告造成重大精神打擊。

辯方續指,涉案金額僅2130元,餐廳亦無其他損失,證人僅受輕微驚擾。首被告應為本案主謀及始作俑者,而次被告未曾進入店內,主要負責把風。上訴庭曾指出量刑起點非硬性規定,法庭應結合案件情況、被告的參與性質綜合考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周官判刑時表示,二人作案目的明確,均為偷取餐廳的營業款額,且案發前早已作分工,屬有計劃犯案。首被告攜帶環保袋、手套進入餐廳行竊,次被告則在門外把風。當首被告將裝有贓款的環保袋拋出餐廳外時,次被告及時接應並撿起環保袋,二人隨即逃離現場。

而首被告逃離時身上並未攜帶環保袋,即便其被成功追截,警方也無法在其身上搜出偷取的款項,加上二人兵分兩路逃離,導致警員無從追截,進一步助長作案行為的得逞。同時,次被告在犯案時佩戴口罩、鴨嘴帽,減少面部特徵的暴露,種種行為均體現二人犯案計劃的周密性。法庭認為,次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同樣至關重要,其罪責並不會比首被告輕。

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法庭考慮案情及求情因素,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兩名被告共同犯案,將其刑期上調3個月。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任何刑期扣減,最終判囚33個月。

案情指,2024年2月16日清晨約6時,首被告梁耀敬與次被告邱家烯在凱逸餐室外徘徊。首被告戴白色手套、手持環保袋進入餐室,次被告則在外負責把風,首被告以螺絲批撬開收銀機下方抽屜,偷走港幣2130元現金並放入環保袋。隨後餐廳助理店員黃先生返回店鋪準備營業,發現後喝止首被告,首被告推開黃先生從正門逃走,途中失足跌倒掉落環保袋,邱家烯隨即上前扶起並拿走環保袋,二人一同逃離現場。

其後二人在元朗南邊圍的住所被警方截查,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犯案,偷取約2000港元。警方其後在二人住所查獲剩餘贓款650港元,首被告確認該款項為涉案贓款。警誡錄影會面中,首被告進一步交代其與邱家烯為2022年8月相識的同性伴侶,二人當日清晨一同前往餐廳,其曾於2020至2021年在該餐廳工作,離職後於2022年初離開,案發時他叫邱家烯在外等候,自己入內行竊,事後已扔掉手套與環保袋,並確認警方檢取的衣物為其犯案時所穿,螺絲批則為作案工具。

案件編號:DCCC 1319/2024

2名男子因貪念而進入住宅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繼而打算轉售獲利。事主翻看閉路電視發現被告蹤影,遂報警處理,警方隨後拘捕2人。早前二人分別承認入屋犯法及處理贓物罪,案件星期二(6月3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梁嘉琪指,首被告在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判囚22.5個月;而次被告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紀大,終判囚4個月,緩刑2年。

首被告尹樹輝(56歲)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郭輝明(78歲)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進入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2男認入屋犯法等罪

進入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2男認入屋犯法等罪

梁官引述首被告尹樹輝的背景及求情,指首被告現年56歲,已離婚,要供養九旬母親。他有28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亦包括與本案相同的控罪。案發時無業,依賴綜援維生。

辯方求情指,當時被告在涉案地點附近吃飯,經過地盤門口,見沒上鎖又無保安員,門口放置了物品,因貪念驅使,意圖賺快錢,遂進內偷竊並轉售,鋌而走險犯下本案,指本案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不涉及精密組織,亦沒特地帶備工具,純屬案發性。

梁官引述次被告郭輝明的背景及求情,他現年78歲,在香港出生,與妻子育有3名女兒,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從事夜冷買賣,每月收入約1萬元。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患有心臟疾病,健康狀況每況愈下,並出現嚴重失眠及精神困擾,正接受治療。次被告多年前已認識首被告,知道他從事地盤工作。而他在警誡下亦全部招認,次被告當時沒仔細追問首被告關於工具的來源,沒有聯想到是在首被告進入非授權地方取得的贓物。

辯方指,兩名被告並沒緊密聯繫,次被告犯案僅因首被告提出邀約,對上游罪行毫不知情,處理手法亦沒有計劃可言,沒任何協議預謀,希望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

梁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多次進入工地,打算將贓物轉售賺取金錢,考慮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他人恐慌或驚嚇,但他曾犯與本案同類的控罪,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梁官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因素,判處首被告監禁22.5個月;而次被告在本案中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齡較大,終判囚4個月,但緩刑2年。

分別判囚22.5個月及4個月但緩刑2年

分別判囚22.5個月及4個月但緩刑2年

案情指,深水埗巴域街21號地下是一處尚在興建的住宅,周圍有安裝閉路電視,並有保安人員駐守。2025年2月24日,事主將5把電鑽、4部磨機及3把石屎鑽放於住所的工具箱內。翌日早上,事主返回住所時發現工具箱損壞,工具全不翼而飛。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尹樹輝於24日晚上多次進出該處,並拍攝到首被告手持紅白藍膠袋及推著手推車離開。

而在深水埗多處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首被告的身影。同日晚上,深水埗大三元麻雀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走向麻雀館外的次被告郭輝明。

2025年3月3日次被告被捕,在警誡下他指案發當晚首被告向他說,在地盤偷了一些電鑽,問次被告是否想要部分。翌日即3月4日,首被告亦被捕。

案件編號:DCCC 109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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