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涉於2024年2月因經濟拮据,到元朗一間餐廳爆竊逾2000元現金,遭餐廳職員在開鋪時撞破。警方其後在兩人的南邊圍住所截查並拘捕,兩人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首被告早前認罪,判囚22個月,次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被告依次為梁耀敬(43歲)及邱家烯(34歲),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邱家烯現年34歲,中四學歷,有一項無關本案的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從事餐飲業,月薪約萬多元,與首被告為同性情侶關係,二人同居,後因感情矛盾搬至天水圍與母親同住。其母於2025年9月離世,對被告造成重大精神打擊。
辯方續指,涉案金額僅2130元,餐廳亦無其他損失,證人僅受輕微驚擾。首被告應為本案主謀及始作俑者,而次被告未曾進入店內,主要負責把風。上訴庭曾指出量刑起點非硬性規定,法庭應結合案件情況、被告的參與性質綜合考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周官判刑時表示,二人作案目的明確,均為偷取餐廳的營業款額,且案發前早已作分工,屬有計劃犯案。首被告攜帶環保袋、手套進入餐廳行竊,次被告則在門外把風。當首被告將裝有贓款的環保袋拋出餐廳外時,次被告及時接應並撿起環保袋,二人隨即逃離現場。
而首被告逃離時身上並未攜帶環保袋,即便其被成功追截,警方也無法在其身上搜出偷取的款項,加上二人兵分兩路逃離,導致警員無從追截,進一步助長作案行為的得逞。同時,次被告在犯案時佩戴口罩、鴨嘴帽,減少面部特徵的暴露,種種行為均體現二人犯案計劃的周密性。法庭認為,次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同樣至關重要,其罪責並不會比首被告輕。
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法庭考慮案情及求情因素,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兩名被告共同犯案,將其刑期上調3個月。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任何刑期扣減,最終判囚33個月。
案情指,2024年2月16日清晨約6時,首被告梁耀敬與次被告邱家烯在凱逸餐室外徘徊。首被告戴白色手套、手持環保袋進入餐室,次被告則在外負責把風,首被告以螺絲批撬開收銀機下方抽屜,偷走港幣2130元現金並放入環保袋。隨後餐廳助理店員黃先生返回店鋪準備營業,發現後喝止首被告,首被告推開黃先生從正門逃走,途中失足跌倒掉落環保袋,邱家烯隨即上前扶起並拿走環保袋,二人一同逃離現場。
其後二人在元朗南邊圍的住所被警方截查,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犯案,偷取約2000港元。警方其後在二人住所查獲剩餘贓款650港元,首被告確認該款項為涉案贓款。警誡錄影會面中,首被告進一步交代其與邱家烯為2022年8月相識的同性伴侶,二人當日清晨一同前往餐廳,其曾於2020至2021年在該餐廳工作,離職後於2022年初離開,案發時他叫邱家烯在外等候,自己入內行竊,事後已扔掉手套與環保袋,並確認警方檢取的衣物為其犯案時所穿,螺絲批則為作案工具。
案件編號:DCCC 13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