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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盜竊後再因煙彈爭執刀劈襲露宿者致靜脈斷裂 無業漢認傷人及爆竊等3罪 判囚5年半

法庭事

入屋盜竊後再因煙彈爭執刀劈襲露宿者致靜脈斷裂 無業漢認傷人及爆竊等3罪 判囚5年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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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盜竊後再因煙彈爭執刀劈襲露宿者致靜脈斷裂 無業漢認傷人及爆竊等3罪 判囚5年半

2026年03月13日 12:36 最後更新:14:46

五旬無業漢於2024年7月因欠債鋌而走險闖入深水埗一單位,盜去價值約8萬元手錶及戒指等財物,後在通州街公園露宿,惟因煙彈問題與其他露宿者起爭執,更刀劈2名露宿者,其中1人頸靜脈完全斷裂。被告早前承認傷人及入屋犯法等3罪,星期五(3月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56歲被告伍云輝,案發時無業,曾有8次定罪紀錄,部份與暴力有關,被控2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入屋犯法罪共3罪。

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康文署資料圖片

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康文署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20日,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意圖使唐女士及莊先生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2人;另於同年6月23日至7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入侵者進入深水埗的民宅單位,盜去價值約8萬元的財物,包括手錶及戒指等。

辯方求情時指,雖然報告提及被告有涉毒背景,與事主間有「依托咪酯」交易,但辯方強調案發時「依托咪酯」並非毒品,本案起僅為爭執,並非雙方因毒品交易產生糾紛,懇請法庭勿將毒品背景作為加重刑責的考量因素。

辯方另指,被告已有悔意,雖然心理報告指其「show little remorse(幾乎沒有悔意)」,但被告認罪並承認案情,已構成法律層面上的悔意。辯方強調,被告的傷人行為毫無預謀,完全是爭執過程中情緒突失控所致,涉案刀具並非被告自攜,而是現場隨手拾取,並非有計劃的攻擊行為。

林官判刑時表示,有意圖傷人屬嚴重罪行,亦無固定判刑指引,需根據案情而定。被告雖無預謀犯案,但事主莊先生的傷勢嚴重,頸部重傷幾近危及性命;唐女士的傷勢亦需手術治療,且被告有多次暴力犯罪案底。

林官引述被告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濫藥及吸毒,但無精神病;心理報告亦指其有暴力傾向、覺悟性低,重犯性高,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就2項傷人罪的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被告早前就入屋犯法罪被判囚24個月,林官表示該案與本案毫無關聯,但需考量兩案合併後的總刑期是否過長。兩案所涉罪行均屬嚴重,但合共72個月屬頗長刑期,最終下令被告就「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入屋犯法罪」共3罪的總刑期為66個月監禁。

傷人罪的案情指,兩事主唐女士及莊先生是露宿者,二人是情侶關係,並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露宿了數年,而被告亦不時在該公園露宿。案發當晚凌晨1時許,莊在公園睡覺時,聽見唐與被告起爭執,莊起身目睹被告用刀斬向唐,莊立刻擋在唐身前,被告繼而斬傷莊。被告行兇後逃離現場,途人報案將莊及唐送往醫院治療。被告翌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莊在瑪嘉烈醫院的醫療報告顯示,其左頸、胸骨、上腹、右肩及左手多處有裂傷,左側頸內外靜脈完全斷裂,大量出血,胸部刀傷深入胸骨。莊接受手術後,在深切治療部休養,同月24日出院,沒永久傷殘。唐在明愛醫院的醫療報告顯示,其雙側大腿均有裂傷,沒永久傷殘。

入屋犯法罪案情則指,被告於前年趁深水埗住宅某單位的事主外遊時,撬開單位門鎖,入屋盜去價值約8萬元財物,包括手錶及戒指等。事主返回單位後報案求助,惟部分失物未能被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確認不認識事主。

案件編號:DCCC1550/2024

同性伴侶涉於2024年2月因經濟拮据,到元朗一間餐廳爆竊逾2000元現金,遭餐廳職員在開鋪時撞破。警方其後在兩人的南邊圍住所截查並拘捕,兩人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首被告早前認罪,判囚22個月,次被告不認罪受審,案件於星期五(3月6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被告依次為梁耀敬(43歲)及邱家烯(34歲),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同性伴侶經濟拮据爆竊餐廳逾2000元,官指二人屬有預謀犯案。

辯方求情時指,次被告邱家烯現年34歲,中四學歷,有一項無關本案的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從事餐飲業,月薪約萬多元,與首被告為同性情侶關係,二人同居,後因感情矛盾搬至天水圍與母親同住。其母於2025年9月離世,對被告造成重大精神打擊。

辯方續指,涉案金額僅2130元,餐廳亦無其他損失,證人僅受輕微驚擾。首被告應為本案主謀及始作俑者,而次被告未曾進入店內,主要負責把風。上訴庭曾指出量刑起點非硬性規定,法庭應結合案件情況、被告的參與性質綜合考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周官判刑時表示,二人作案目的明確,均為偷取餐廳的營業款額,且案發前早已作分工,屬有計劃犯案。首被告攜帶環保袋、手套進入餐廳行竊,次被告則在門外把風。當首被告將裝有贓款的環保袋拋出餐廳外時,次被告及時接應並撿起環保袋,二人隨即逃離現場。

而首被告逃離時身上並未攜帶環保袋,即便其被成功追截,警方也無法在其身上搜出偷取的款項,加上二人兵分兩路逃離,導致警員無從追截,進一步助長作案行為的得逞。同時,次被告在犯案時佩戴口罩、鴨嘴帽,減少面部特徵的暴露,種種行為均體現二人犯案計劃的周密性。法庭認為,次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同樣至關重要,其罪責並不會比首被告輕。

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暫委法官周燕珠認為二人屬有計劃犯案,其角色同樣至關重要,裁定次被告罪名成立,判監33個月。

法庭考慮案情及求情因素,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兩名被告共同犯案,將其刑期上調3個月。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任何刑期扣減,最終判囚33個月。

案情指,2024年2月16日清晨約6時,首被告梁耀敬與次被告邱家烯在凱逸餐室外徘徊。首被告戴白色手套、手持環保袋進入餐室,次被告則在外負責把風,首被告以螺絲批撬開收銀機下方抽屜,偷走港幣2130元現金並放入環保袋。隨後餐廳助理店員黃先生返回店鋪準備營業,發現後喝止首被告,首被告推開黃先生從正門逃走,途中失足跌倒掉落環保袋,邱家烯隨即上前扶起並拿走環保袋,二人一同逃離現場。

其後二人在元朗南邊圍的住所被警方截查,首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經濟拮据犯案,偷取約2000港元。警方其後在二人住所查獲剩餘贓款650港元,首被告確認該款項為涉案贓款。警誡錄影會面中,首被告進一步交代其與邱家烯為2022年8月相識的同性伴侶,二人當日清晨一同前往餐廳,其曾於2020至2021年在該餐廳工作,離職後於2022年初離開,案發時他叫邱家烯在外等候,自己入內行竊,事後已扔掉手套與環保袋,並確認警方檢取的衣物為其犯案時所穿,螺絲批則為作案工具。

案件編號:DCCC 13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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