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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盜竊後再因煙彈爭執刀劈襲露宿者致靜脈斷裂 無業漢認傷人及爆竊等3罪 判囚5年半

法庭事

入屋盜竊後再因煙彈爭執刀劈襲露宿者致靜脈斷裂 無業漢認傷人及爆竊等3罪 判囚5年半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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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盜竊後再因煙彈爭執刀劈襲露宿者致靜脈斷裂 無業漢認傷人及爆竊等3罪 判囚5年半

2026年03月13日 12:36 最後更新:14:46

五旬無業漢於2024年7月因欠債鋌而走險闖入深水埗一單位,盜去價值約8萬元手錶及戒指等財物,後在通州街公園露宿,惟因煙彈問題與其他露宿者起爭執,更刀劈2名露宿者,其中1人頸靜脈完全斷裂。被告早前承認傷人及入屋犯法等3罪,星期五(3月1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56歲被告伍云輝,案發時無業,曾有8次定罪紀錄,部份與暴力有關,被控2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入屋犯法罪共3罪。

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康文署資料圖片

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康文署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20日,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意圖使唐女士及莊先生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2人;另於同年6月23日至7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為入侵者進入深水埗的民宅單位,盜去價值約8萬元的財物,包括手錶及戒指等。

辯方求情時指,雖然報告提及被告有涉毒背景,與事主間有「依托咪酯」交易,但辯方強調案發時「依托咪酯」並非毒品,本案起僅為爭執,並非雙方因毒品交易產生糾紛,懇請法庭勿將毒品背景作為加重刑責的考量因素。

辯方另指,被告已有悔意,雖然心理報告指其「show little remorse(幾乎沒有悔意)」,但被告認罪並承認案情,已構成法律層面上的悔意。辯方強調,被告的傷人行為毫無預謀,完全是爭執過程中情緒突失控所致,涉案刀具並非被告自攜,而是現場隨手拾取,並非有計劃的攻擊行為。

林官判刑時表示,有意圖傷人屬嚴重罪行,亦無固定判刑指引,需根據案情而定。被告雖無預謀犯案,但事主莊先生的傷勢嚴重,頸部重傷幾近危及性命;唐女士的傷勢亦需手術治療,且被告有多次暴力犯罪案底。

林官引述被告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濫藥及吸毒,但無精神病;心理報告亦指其有暴力傾向、覺悟性低,重犯性高,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就2項傷人罪的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法官林偉權指本案案情嚴重,事主傷勢危及性命,心理報告亦指被告有暴力傾向,重犯性高,最終判處3罪共囚66個月。

被告早前就入屋犯法罪被判囚24個月,林官表示該案與本案毫無關聯,但需考量兩案合併後的總刑期是否過長。兩案所涉罪行均屬嚴重,但合共72個月屬頗長刑期,最終下令被告就「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入屋犯法罪」共3罪的總刑期為66個月監禁。

傷人罪的案情指,兩事主唐女士及莊先生是露宿者,二人是情侶關係,並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露宿了數年,而被告亦不時在該公園露宿。案發當晚凌晨1時許,莊在公園睡覺時,聽見唐與被告起爭執,莊起身目睹被告用刀斬向唐,莊立刻擋在唐身前,被告繼而斬傷莊。被告行兇後逃離現場,途人報案將莊及唐送往醫院治療。被告翌日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莊在瑪嘉烈醫院的醫療報告顯示,其左頸、胸骨、上腹、右肩及左手多處有裂傷,左側頸內外靜脈完全斷裂,大量出血,胸部刀傷深入胸骨。莊接受手術後,在深切治療部休養,同月24日出院,沒永久傷殘。唐在明愛醫院的醫療報告顯示,其雙側大腿均有裂傷,沒永久傷殘。

入屋犯法罪案情則指,被告於前年趁深水埗住宅某單位的事主外遊時,撬開單位門鎖,入屋盜去價值約8萬元財物,包括手錶及戒指等。事主返回單位後報案求助,惟部分失物未能被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確認不認識事主。

案件編號:DCCC1550/2024

2名男子因貪念而進入住宅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繼而打算轉售獲利。事主翻看閉路電視發現被告蹤影,遂報警處理,警方隨後拘捕2人。早前二人分別承認入屋犯法及處理贓物罪,案件星期二(6月3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梁嘉琪指,首被告在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判囚22.5個月;而次被告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紀大,終判囚4個月,緩刑2年。

首被告尹樹輝(56歲)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郭輝明(78歲)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

進入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2男認入屋犯法等罪

進入地盤盜取電鑽磨機等工具,2男認入屋犯法等罪

梁官引述首被告尹樹輝的背景及求情,指首被告現年56歲,已離婚,要供養九旬母親。他有28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亦包括與本案相同的控罪。案發時無業,依賴綜援維生。

辯方求情指,當時被告在涉案地點附近吃飯,經過地盤門口,見沒上鎖又無保安員,門口放置了物品,因貪念驅使,意圖賺快錢,遂進內偷竊並轉售,鋌而走險犯下本案,指本案的犯案手法相對簡單,不涉及精密組織,亦沒特地帶備工具,純屬案發性。

梁官引述次被告郭輝明的背景及求情,他現年78歲,在香港出生,與妻子育有3名女兒,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從事夜冷買賣,每月收入約1萬元。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患有心臟疾病,健康狀況每況愈下,並出現嚴重失眠及精神困擾,正接受治療。次被告多年前已認識首被告,知道他從事地盤工作。而他在警誡下亦全部招認,次被告當時沒仔細追問首被告關於工具的來源,沒有聯想到是在首被告進入非授權地方取得的贓物。

辯方指,兩名被告並沒緊密聯繫,次被告犯案僅因首被告提出邀約,對上游罪行毫不知情,處理手法亦沒有計劃可言,沒任何協議預謀,希望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

梁官判刑時指,首被告多次進入工地,打算將贓物轉售賺取金錢,考慮被告單獨行事,沒有使他人恐慌或驚嚇,但他曾犯與本案同類的控罪,出獄不久後又再犯同類案件,屬加刑因素。梁官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因素,判處首被告監禁22.5個月;而次被告在本案中不是主導者,法庭顧念其年齡較大,終判囚4個月,但緩刑2年。

分別判囚22.5個月及4個月但緩刑2年

分別判囚22.5個月及4個月但緩刑2年

案情指,深水埗巴域街21號地下是一處尚在興建的住宅,周圍有安裝閉路電視,並有保安人員駐守。2025年2月24日,事主將5把電鑽、4部磨機及3把石屎鑽放於住所的工具箱內。翌日早上,事主返回住所時發現工具箱損壞,工具全不翼而飛。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尹樹輝於24日晚上多次進出該處,並拍攝到首被告手持紅白藍膠袋及推著手推車離開。

而在深水埗多處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首被告的身影。同日晚上,深水埗大三元麻雀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首被告走向麻雀館外的次被告郭輝明。

2025年3月3日次被告被捕,在警誡下他指案發當晚首被告向他說,在地盤偷了一些電鑽,問次被告是否想要部分。翌日即3月4日,首被告亦被捕。

案件編號:DCCC 109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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