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黎智英案152天|辯方陳詞指黎在直播訪談節目僅發表己見 法官質疑黎公開散播恐懼並非「兩個老人飲茶高談闊論」

HotTV

HotTV

HotTV

黎智英案152天|辯方陳詞指黎在直播訪談節目僅發表己見 法官質疑黎公開散播恐懼並非「兩個老人飲茶高談闊論」

2025年08月22日 14:52 最後更新:08月23日 08:1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星期五(8月22日)進行第152天聆訊,辯方續結案陳詞指,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只是在訪談節目中表達個人意見,而黎不會退縮只會繼續,僅指他會繼續與外國人對話並表達其看法。法官杜麗冰質疑,言論自由不是絕對,黎在直播訪談節目中提到「即使中國和香港不是敵人,但中國打算消滅香港」,指公開言論與「兩個老人家飲茶談政治」不同,指黎的言論散播恐懼;法官李運騰亦指,行使言論自由表達意見屬合法,但欲利用外國施壓來改變中港政府則是另一回事。

囚車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續穿米白色風褸、 白襯衫、戴黑框眼鏡、並配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到庭,黎的妻子、大女兒等續到庭旁聽。

更多相片
囚車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大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大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早上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早上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輪候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輪候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引用譚得志案解釋煽動意圖。(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引用譚得志案解釋煽動意圖。(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妻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開始陳詞指,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在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與以色列前副總理Natan Sharansky對談時,曾提及「雖然我知道和你對話會惹上麻煩,因為這等同與外國人勾結,勾結外國在這裡是大罪,但我必須堅持」,又指很多人寄望於他,故他不能退縮,如果他退縮,人們也會退縮,香港便「玩完」。

黎的大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大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解釋,黎發表此番言論只表達其個人看法,而黎只是指他不能退縮,即使與外國人對話可被指勾結,是表達意見,而重要的是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沒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

辯方又指,黎只是因民眾寄望於他才決定堅持下去,才說「我越危險,我越能吸引外界人士關注香港」。但法官李素蘭則反問:「即使他知道其行為會被視為勾結外國勢力?即使其行為十分危險?他都會繼續下去?」,但辯方認為,法庭不應只斟酌黎此部分言論,應審視黎整個對話,指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會堅持與外國人對話並表達個人意見,但從沒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

辯方大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大律師團隊。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質疑黎表示「中國打算消滅香港」是散播恐懼言論

但法官杜麗冰指,黎曾在《Live Chat》稱「即使中國不是香港敵人,但中國打算消滅香港」,又指香港情況比過往文化大革命更差,質疑黎的言論對中國有敵意,對香港及外界散播恐懼。辯方解釋,此說法不可單從字面上去理解,正如廣東話中的髒話通常不會按字面解讀,黎不是請求任何敵對行為,黎在接受盤問時有解釋,「消滅」的意思是消除反對的聲音,黎強調香港並非中國的敵人,故認為中國毋消除反對聲音,僅是發表其意見,沒散播恐懼。

惟法官李運騰指,黎把香港情況與過往文化大革命比較,指「中國要消滅香港,消滅反對聲音,消滅黎智英,消滅任何與黎智英持相同立場的人士」,反問辯方若觀眾剛好抱持相同的價值觀,聽到黎的言論難道不會害怕? 不會以為他們將會被消滅嗎?」 李官認為,黎一直以來都不僅是表達其對中國的負面看法,亦堅稱中國必須改變,否則中國便會改變其他國家。辯方指,發表意見不是違法的。李官質疑,黎在鼓吹,表達意見、言論自由沒有問題,但煽動就不同了,指黎一直強調,若中國不改變, 就會來改變香港。

警方早上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早上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杜官:言論自己非絕對 西方國家亦如是

杜官亦認為,黎的言論不僅是表達意見或看法,是表達擔心。辯方回應,黎希望政府改變沒有違法,在香港亦經歷過不同的政府,中國政府都有改變,但沒有發生文革。杜官反駁,中國仍然是共產黨領導;辯方指事實上是政權有更替,黎僅希望行政上有改變。辯方以荷李活電影和音樂為例,指美國文化也影響世界,又指表達觀點不犯法。李官指,控方是指黎想外國政府施壓去推動政治體系變革,這就是另一回事,提出倡議並不違法,向外國請求施壓亦不違法,但以制裁等施壓就是違法。

杜官補充,即使西方國家亦如是,美國人像能自由表達看法,但在美國亦有人因發表與巴勒斯坦有關的言論而被拘捕,英國亦如是,每個國家政府的容忍程度不同,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不是絕對權利。辯方同意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並指每個國家當局都會為言論自由設下界限,稱希望法庭在評估相關言論是否超越界限時,充分考慮《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杜官指,這是理所當然的,亦正是法官的職責所在,但認為黎的直播訪談節目《live chat》跟「兩名老人家在飲茶高談闊論政治」不同,而是向世界公開播放,人人都能看到。法官李素蘭亦指,案件的重點正在於黎使用《Live Chat》 作為平台的意圖。

辯方提出同年11月29日另一集《Live Chat》節目,黎建議美國政府與中國商討貿易協議時應將新疆人權問題掛鈎,辯方認為只是邀請外國政府善意致電中國官員,不足以推論為倡議制裁和勾結外國勢力。但杜官指,在同一集黎稱「香港社會變得『無法無天』,若司法制度容許警察拘捕任何人」,是否散播恐懼?辯方回應指,當時警員濫用權力問題備受公眾關注,黎僅誇大其詞及提出建設性批評。

公眾輪候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輪候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官引述黎指「香港是大象鬥爭時被踐踏的草地」

辯方指,控方曾指黎2020年12月1日的Twitter帖文,黎轉發《蘋果》的新聞連結關於時任時任特首林鄭月娥稱:「因為美國制裁,我家裡有成堆現金」,黎在帖文指:「拜登政府應該知道,通過追究協助教唆壓迫者人士的個人責任,可挫敗中國作惡的士氣,即使措施看似帶來些許不便,亦能發揮成效」,黎亦只是表達意見,沒倡議外國制裁中國。

法官李運騰則引述黎在2020年8月7日的Twitter帖文,黎同樣轉發《蘋》的新聞連結,提到美國諾姆杭士基教授稱「香港是大象爭鬥時被踐踏的草地」,黎帖文指「自由無價,美國正為我們的自由、為每個人的自由而戰,即使香港淪為大象爭鬥時踐踏的草地,亦無怨無悔,此乃正義且必要的戰鬥」。李官質疑,是否暗示中美鬥爭是必須,所以香港因中美鬥爭的附帶損害( collateral damage )也是必須,暗示要繼續對抗。但辯方解釋,黎所指的「戰鬥」(fight)不是真正的開戰,鬥爭是必要的,但附帶損害並非必要。

辯方又指黎於2020年12月6日在「成敗樂一笑」專欄發布題為「道德窒息 終釀大爆炸」的文章,提到美國全面禁制向中國輸出科技和芯片,可沉重打擊中國的科技發展並削弱中國對國際的影響力。辯方稱,黎分析外國措施對中國可帶來的後果,而非請求外國制裁中國。

但李官指,黎不止一次於公開場合提出有關論述,如《Live Chat》曾提及中國會對西方價值構成嚴重威脅,將「新冠疫情」比喻成「日本偷襲珍珠港」,質疑是否不限於表達個人觀點。辯方指,黎確實傾向西方價值觀,但質疑能否默認或作出推論黎在《香港國安法》後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且法庭應考慮如何解讀社交媒體上的交流,指社交媒體是很迅速,跟文章不同。但杜官指,法庭不只依賴某一個社交媒體的帖文作判斷,而是充分考慮其他所有證據、上文下理及背景,但強調社交媒體帖文字眼對大眾讀者的影響亦極重要。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官引用「譚得志案」解釋「煽動意圖」 指與言論及新聞自由無關

辯方提到有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及相關法律原則,指涉案文章及對談節目內容均只是黎及《蘋果日報》在行使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民主制度不僅應傾聽正面聲音,亦須聽反面聲音,以求公正平衡,正如法庭也要聆聽控方陳詞及辯方陳詞,才可平衡雙方理據作出裁決。

法官李運騰指,本案重點是事實爭議,需裁定黎是否與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勾結外國勢力意圖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認為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與此無關。法官杜麗冰指,同意各人均有言論自由,訪問他人及受訪無不妥,但一切取決於言論的內容、角度及表達方式、報章的編採政策。

法官李運騰提出,《刑事罪行條例》及譚得志案指明「煽動意圖」及「煽動文字」的定義,即有意圖嚴重損害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或地位,以及香港的司法行政;嚴重損害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以及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等,故法庭需考慮言論目的及表達方式等,以裁定有關言論是否有煽動意圖。

法官引用譚得志案解釋煽動意圖。(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引用譚得志案解釋煽動意圖。(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在譚得志發表煽惑文字案中,判詞中指出法庭除要一併解讀《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與第9(2)條,亦要考慮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而條例清楚表明,批評政府、司法行政或參與關於政府政策或決定的辯論,甚至提出強烈、激烈或批判性的反對意見,均不構成煽動意圖。終審法院處理該案時已裁定「煽動罪」合憲,沒侵犯言論自由。法官杜麗冰及李素蘭均指譚得志案是對本案最具約束力及及最相關的案例。

辯方引述馮偉光文章 法官:並非黎撰寫文章

辯方以馮偉光(筆名盧峯)撰寫的《蘋論》文章為例,指這是控方依賴的161篇文章之一,包括2019年4月29日的《以響亮的怒吼喝退「送中例」》,涉及反駁政府的立場,解釋修訂逃犯條例為何是不好的主意,逐點批評;及同年9月12日另一篇題為《萬支警棍落區 市民難有寧日》,批評休班警要配備武器;還有一個《蘋果》的廣告,大字寫着《暴力?性侵?濫捕?》。但法官指這些均非黎撰寫。辯方指,當時公眾關注示威、暴動、警察行動,《蘋果》是反對派報章,報道是有角度,前社長張劍虹亦承認傳媒都站在不同立場,不是簡單「藍定黃」。

法官李運騰問及,假設《壹傳媒》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撰寫煽動性文章,黎作為《壹傳媒》主席,讓楊續撰寫煽動內容並發布,是否代表黎串謀發布煽動文章?辯方認為不可以,因一兩次不能構成串謀,強調楊出庭作證時表明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採取「打擦邊球」方式寫作,避免越過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紅線。

法官指,《蘋果》批准發布煽動性文章,是否便證明《蘋果》、黎智英及《蘋果》高層串謀協議發布煽動性文章?辯方反駁,他們並沒有發布串謀協議。 法官杜麗冰指,考慮眾人有否達成串謀協議需依賴環境證據。但辯方強調若法庭只能證明《蘋果》發布一篇煽動性文章,只能證明發布煽動刊物罪,不能證明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

法官李運騰提到另一例子,黎的「徒弟」李兆富(Simon Lee)為他撰寫及發布Twitter帖文,黎表明對帖文負上責任,若黎的Twitter帖文內容被裁定曾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是否代表黎與李兆富之間已達成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協議。杜官指,控方並無指李兆富跟「飯盒會」或《蘋果》編採政策有關,但有指Twitter帖文具煽動性。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連同認罪的同案另8名被告周二(1月13日)續在西九法院進行求情。《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代表大律師要求量刑起點為最低的10年,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且陳不止一次就《蘋果》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而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指,林只負責《蘋果》中文報紙,網上版及英文版的煽動文章與他無關,且林第一時間認罪,其角色有限,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法官已聽畢所有被告的求情,指會安排擇日判刑,將盡快通知控辯雙方。

此外,多名辯方大律師均提到終院裁決「呂世瑜案」的案例,冀法庭量刑時除考慮案件嚴重性,亦同時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比重。惟法官亦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無提及被告角色。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除黎智英及《蘋果》3間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外,其他認罪被告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 前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及楊清奇(筆名李平)),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其中,張劍虹、李宇軒及陳梓華已於周一(1月12日)完成求情。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9名被告早上10時陸續進庭。黎智英穿着米黃色外套,精神良好,入庭後向公眾旁聽席微笑示意,以口型對話,親友則舉拇指示好; 頭髮灰白的張劍虹穿黑色羽絨外套;穿藍色外套和藍口罩的陳沛敏,甫入庭即和律師傾談;羅偉光穿黑西裝外套,戴白色口罩和黑框眼鏡;林文宗穿卡其外套 ,向親友揮手微笑;馮偉光和楊清奇均穿黑色外套;而陳梓華則戴綠色口罩,李宇軒穿黑色外套和襯衫到庭。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昨(12日)指,勾結外力罪僅分為2級,最嚴重的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grave nature)條件,並非如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嚴重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關注量刑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求情時引述「呂世瑜案」,指量刑時法庭必然已裁定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並考慮所有可能與量刑有關的情況,包括被告所擔當的角色、關鍵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等,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即使勾結外國勢力罪,沒明確提及「首要分子」字眼,法庭量刑仍須考慮有關因素。他指,基於陳沛敏角色有限(limited role),她在被捕及獲得保釋後,辭任《蘋果》副社長一職,認為她屬「罪行重大」級別的最低刑期,即以10年為量刑起點,並應受惠於《國安法》第33條,獲50%減刑,即減至跌出刑罰下限。

法官李運騰指,陳後期才辭職,李國威同意,指陳在首次被捕獲釋後辭職,而《蘋果》數天後停刊。

陳沛敏。

陳沛敏。

辯方指陳沛敏曾多次提出反對意見 惟黎智英一意孤行

李官續問及,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提供重要協助及頂證黎智英,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國安法》33條所指的減刑條件是否適用於其判刑,辯方同意,指黎智英在2020年8月首次被捕,及至同年12月被控,此前陳沛敏還不知道涉案《蘋果》文章屬違法。雖然陳沛敏負責《蘋果》的印刷版,但她不止一次就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也曾把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下架,辯方舉例2020年10月16日黎提出要做像《頭條新聞》般的電視節目時,陳沛敏提出反對,另陳也曾反對「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惟最終黎一意孤行。陳在求情信指,當時她已感不妥當,她感後悔本應可站得更硬。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提到,陳沛敏自少喪父,由母親獨自撫養成人,其學業成績優越,畢業於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系,1996年加入《蘋果》,她熱愛傳媒及記者的職業,其工作表現被同事和上司認同,更屢獲獎項,曾獲中文大學的新聞獎,曾親到日本採訪日本311海嘯。

辯方指,陳沛敏2016年確診患第三期末癌症,本應及早離職,但因身體出現嚴重問題,需要治療,也有沉重的經濟負擔,不能隨意離開工作崗位;而陳沛敏母親現年88歲高齡及患有腦退化症,陳希望出獄後展開退休生活,全力照顧患病母親,其母、妹妹、朋友和前同事都有為她撰寫求情信。另陳亦曾協助「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籌款高達3億元。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羅偉光為《蘋果》慈善基金董事

《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求情,除書面求情陳詞,庭上補充指,羅偉光是其中一名《蘋果》慈善基金的董事,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及時認罪,予以輕判。

《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求情指,林文宗持香港大學學士學位及中文大學碩士學位,而林文宗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且林文宗只負責《蘋果》的中文印刷版,與《蘋果》英文版、網上版及評論版職責無關,林的角色非常有限,僅是協助陳沛敏,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並讓他得到認罪的刑期扣減。但法官李運騰稱,如案件屬「罪行重大」,量刑起點最低為10年。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林文宗只負責《蘋果》中文印刷版 角色有限

沈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指不同人在案中的角色及面對的情況不同,即使案情反映被告需負全責,但法庭也應考慮各被告的角色範圍及各自的犯罪行為,建議法庭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分辨各人的罪行嚴重性,以一宗100人的串謀案件為例,必然有人是主腦詳細布局,也有人參與較少,案件主腦應承擔最高級別的刑責,如打劫案只負責駕車接劫匪的司機,則只是輕微角色,應獲最低的刑罰。

辯方指,林擁有「Impeccable character (無可挑剔的品格)」,呈上由林文宗自己、妻子、教授、老師,前同事,朋友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包括他作為新聞從業員,曾撰文揭發香港部分救生員不符資格的問題,其中一封求情信來自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林曾就案件的問題接觸該法官,二人及後成為朋友,該法官亦對林有高度評價。 辯方指,面對《國安法》控罪,法庭不會對被告的個人背景給予大比重,但林為良好公民及新聞工作者,一直晉升至執行總編輯。他還押時成婚,除一次交通違例外,沒其他刑事案底,林希望早日出獄,可照顧年邁的父親,其母親早年已因病逝世,強調林只是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deep muddy water),聽從指示。

辯方續指,在本案的串謀中,沒有決策的角色,他參與串謀的方式,僅是基於他編輯及發表的文章,而不是通過會面的對話方式來參與,而他在2021年6月23日、即《蘋果》結業前一日已辭職,並在此前要求召開董事局會議,建議公司作出結業決定,其辭職就是想切斷聯繫,停止串謀,符合《國安法》33條「自動放棄犯罪」的減刑條件。但法官質疑,林只是在有多名《蘋果》高層被捕後才辭職,並非「自動放棄犯罪」。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展示證據,顯示《蘋果》結業前的最後一版,林文宗曾參與審閲;辯方反駁,因當時為2021年6月24日,林仍在職,需執行職務。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量刑分級,勾結外國勢力罪在刑罰上分為兩級,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行重大」的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辯方指,如林被定為「罪行重大」,並以10年為量刑起點,即使林認罪,受制於刑罰下限,亦無法獲全數刑期扣減;惟如獲裁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林則可獲全數認罪扣減。辯方指,法庭在判斷量刑分級時,須考慮被告的角色及行為。

法官李運騰問及,假如有一群人決定要炸毀政總及殺光建築物內的人,明知串謀而參與犯案的人應如何量刑?辯方指,此為最嚴重的控罪之一,法庭可裁定每人都屬「罪行重大」,但本案並非如此極端的情況。李官再問,串謀罪的量刑不單要考慮被告的行為,亦要考慮他們對協議的了解程度,而本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包括《蘋果》管理層的飯盒會等。辯方則引述「呂世瑜案」,指終院提到法官量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角色,會影響如何判斷量刑分級。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惟李官再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並無提及被告角色。辯方指,該判詞開首已提及「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強調法庭量刑分級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辯方指,若法庭拒納因應林的角色,而把他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可考慮引用《國安法》第 33條的特別情況減輕刑罰,把林由「罪行重大」的分級降為較輕的分級。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馮偉光非《蘋果》核心圈內 僅翻譯文章

 代表《蘋果》主筆及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馮偉光沒有參與重要的高層會議,如飯盒會或編輯會議;但李官反駁,他不是沒有參與,是當時還沒未在《蘋果》任職,辯方指馮明顯不是《蘋果》的意識形態核心。 但李官關注,《蘋果》開設英文版的目的是擴大在外國的影響力,與馮加入《蘋果》的時間脗合;辯方解釋,馮只是在最糟糕的時機加入《蘋果》,惟他也不太知道高層的決策,因他知道的消息太少,故無法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頂證黎智英。  

法官李運騰問及,是否認為一班被告串謀犯下同一罪行重大的案件後,可為各被告採用不同的刑罰準則個別量刑?蔡指,各被告在案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認為法庭應按各被告的個人行為單獨考慮他們的罪行嚴重性,並重申馮當時雖是《蘋果》英文版執行總編輯,但他負責監督翻譯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選的文章,2022年他曾建議一些文章,惟都沒被採納。

辯方指,求情信指馮思想溫和中立,品格良好,亦是他沒參與意識形態核心圈的原因,也從未參與發布煽動文章,冀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指楊清奇僅為聽從指示的「籠中鳥」

代表《蘋果》前主筆及論壇版主管楊清奇的大律師江小菁求情指,楊清奇出身於普通家庭,被捕前為家中經濟支柱,20年勤懇工作,生活樸素,只是一名中層員工,充其量只是鳥籠中的「老鳥(old bird)」,聽從他人指示,無法參與編輯決策。在《國安法》生效後,他意識到涉案社論文章可能違法,他也只能繼續遊走於「灰色地帶」,用有限的能力來規避,當意識到自己犯錯,為時已晚。

辯方指,楊是首名向警方提供協助的被告,在警方調查案件過程中打開了第一個缺口,向警方披露自己所知的一切資訊、手機和電腦等,顯示其悔意;惟楊在本案中受到最深的創傷,是還柙期間其妻病重,其獨子須辭工作全力照顧母親,故現楊出獄後只有一個打算,便是退休及全力照顧妻子。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關注黎智英服刑中案件的獲釋期

就昨日提到黎智英還柙時體重一度上升,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已就黎的體重找到相關紀錄,證實2020年其體重為85.7公斤,接近2024年的紀錄。

另黎智英目前正就另案服刑中,法官問及他最快何時獲釋,彭指,如黎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可於 2026 年 6 月獲釋,若不獲減刑,則於2028年5月獲釋。李官關注處理判刑整體性的問題;杜官指,涉及科技園欺詐案的上訴,上訴庭曾表示可在今年1月15日前裁決,惟彭向法官表示,至今仍未收到通知會有判決。

就《蘋果》慈善基金背景 辯方需時7日確認細節

此外,就法官關注「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背景,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劉卓言指,料需時7日確認細節;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則指,基金於1995年成立,目的為回饋社會,陳成為《蘋果》總編輯後,有協助管理基金;2017年升任副社長後,就不是基金董事,只偶爾提供協助,惟仍有參與慈善。 代表羅偉光的大律師謝志浩確認,羅是基金8名董事之一,負責管理及審查受助人資格,由2017年持續至他被捕。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