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星期二(8月26日)進行第154天聆訊,辯方續結案陳詞。辯方先就早前被法庭指其書面陳詞中部分缺少庭審證據支持的內容,向法庭及控方提交「司法認知」 (judicial notice),以讓法庭考慮可在毋須提出證據的情況下,接納一些被視為「普遍所知」的事宜為案中事實,法官杜麗冰批評辯方早前已有充足時間考慮,本應及早準備及提出需以有關方式處理事項。
黎妻續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自本案結案陳詞階段展開時,法庭已不斷要求辯方補交附有案例及文件「超連結(hyperlink)」的書面結案陳詞,以便法官們快速連接相關證據,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庭上指正在處理中,但仍需要5天準備,法官杜麗冰對此表示不滿,認為辯方龐大的律師團隊在數個月休庭時間已有充裕時間準備,強調審訊需高效進行,而現時已有外界聲音指本案審訊過長及被拖延。辯方就此承認不足並向法庭道歉。
警方法院外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陳詞時提到,2019年政府推動修訂《逃犯條例》,期間政府有可能因為受到誤導而犯錯,因此傳媒作出評論,反對修訂,不應構成煽動反對政府。法官李運騰質疑《蘋果日報》當年是否倡導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法官杜麗冰亦指當時有傳媒誤導公眾,政府會繞過司法程序直接移交逃犯到內地。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回應在政治上沒有絕對的對錯,但傳媒有責任促進公共辯論,不可能只有政府觀點是永遠正確,又以《蘋果日報》在2019年4月29日發布、馮偉光(筆名盧峯)撰寫的《蘋論》文章《以響亮的怒吼喝退「送中例」》為例,指明《蘋果日報》並非呼籲公開討論反修例事宜,而是參與討論反修例事宜,如討論修例對香港是好是壞或是否必要,公眾得知有很多香港人反修例,了解不同立場及觀點後,有自由自行決定其立場。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指此文內容亦貶低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又指林鄭月娥「睜眼說謊」,是否應視為《蘋果日報》「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ill-will)及敵意」。辯方指雖然《蘋果日報》內容不時貶低政客及政府官員,或可能令人產生一定程度的鄙視,但需要證明此舉引起更嚴重的不滿,才可證明它煽動香港居民間的惡感,又指有稱呼政治人物為「白痴」並不構成罪行的案例。法官李素蘭隨即引用「譚得志煽動案」,指每宗案件都要視乎言論發表的時機,若是在社會動盪期間發表的,就必須將這些因素一併考慮。
公眾早上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官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串謀罪指明,若被告不知悉犯罪所需的特定事實或情況仍可招致法律責任,則不能判他串謀罪成,但若被告有意圖或知悉特定事實或情況會在犯罪行為發生時存在,則可判他串謀罪成。李官問辯方,控方需否證明眾被告明知他們所作所為屬違法,又或知悉國際遊說的後果是爭取外國制裁中港,辯方則認為控方需要證明眾被告均知道涉案行為最終是為了呼籲制裁,才可證明串謀罪成。
警方在庭外布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與從犯證人陳梓華、李宇軒及重光團隊(SWHK)的勾結罪,辯方由具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陳詞。Corlett 指,沒證據顯示黎在案發期間,與從犯證人李宇軒、陳梓華或他人串謀,要求外國實施制裁,其中李宇軒從沒與黎智英見面或通訊聯絡,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也沒有再與黎智英聯絡、致電或見會。
Corlett提到,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只是在2020年7月12日發訊息給黎智英,稱「Hi Jimmy , thanks for everything on the primary election. It's remarkable on our HK history(感謝為初選做的所有事,這在我們香港歷史上是非比尋常)」,黎回覆「這是奇蹟」,完全與達成新協議無關,亦與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無關,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宇軒及陳梓華繼續按與黎智英達成的協議行事,更何況黎智英沒有道德義務告訴陳梓華不要違法。
Corlett又指出,控方需證明所有共謀者均是遵循黎智英的指示行事,而共謀者亦同意黎智英的指示或命令。法官李運騰提到,陳梓華、李宇軒及劉祖迪在台灣會面後進行網上會議,「攬炒巴」劉祖廸表示不想參與「議會線」,但願意在「國際線」全力以赴,三人亦同意進行國際游說工作。
黎智英
法官杜麗冰指出,辯方陳詞的論述僅著重於黎與李宇軒及陳梓華二人之間的聯繫,提醒控罪所指的共謀者並不限於這兩人,更包括黎與其助手Mark Simon、「攬炒巴」劉祖廸及其他人共謀。杜官補充,法庭會從更宏觀及廣泛層面去考慮共謀控罪的證據,包括陳梓華、李宇軒及Mark Simon等之間的通訊紀錄,以判斷是否構成共謀協議。杜官強調串謀控罪中的每位共謀者,未必需要彼此認識。辯方表示認同杜官的觀點。
此外,辯方表示控方需證明所有共謀者均遵循黎的指示,並同意黎的指示或命令。法官李運騰則引述控方案情提到,黎智英與陳梓華及劉祖廸在台灣會面後,陳、劉與李宇軒三人進行視像會議分工,探討台灣會議上的內容,陳、劉與李三人均同意要進行國際游說,劉祖廸更表明願參與「國際線」,顯示各人之間存在協議,而最终劉祖廸和李宇軒亦根據台灣會議後的協議進行國際游說。法官另提醒,串謀控罪是毋須證明黎直接下達指令,而只需證明共謀者依協議行事。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Corlett則認為,黎智英不可能在《香港國安法》出爐前便預知其來臨,雖然黎智英自辯時承認他知道《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提倡制裁會變成違法行為,但沒有把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布有關制裁的發言、文章、訪談或帖文下架,但黎智英從來沒有想過有關內容違法,故認為此並不足以指他有意圖違法。
法官李運騰重提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表明,他認為《香港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表明會「以身作則」,繼續在媒體上呼籲外國制裁,形同鼓勵陳梓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進行國際游說工作,即使當時無人能預知勾結外國勢力會成為《香港國安法》的罪行之一。 李官又指黎智英曾向陳梓華說:「我們都不要擔心自身安全,一旦出來參加抗爭爭取自由,就準備好戰鬥到最後,我們可能不會贏,但必須堅持下去。別擔心。更好的日子會到來」。
Corlett指出,法庭不能假設「戰鬥到最後」是指堅持在事件變成非法行為時繼續進行下去,另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論,不足以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及想法,即無論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稱他其後不論請求制裁是否合法亦會堅持繼續請求制裁,也不能證明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及想法,又以「黑房捉黑貓」來形容控方指控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請求外國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
法官李素蘭舉例指若過馬路變為非法,每天過馬路的人不管怎樣仍堅持過馬路,Marc Corlett則指法庭可以就此舉推斷他們是否達成協議同意過馬路,法官李素蘭即回應:「好!」法官杜麗冰表示,即使辯方稱黎智英從沒有說「即使請求制裁變成違法,我也會繼續請求制裁」,但這應由法庭作推斷,毋須證明黎智英曾親口說出來。
法官李運騰另提到,黎智英在2020年7月15日已知在《香港國安法》下請求外國制裁有違法風險,黎智英當日與其「徒弟」李兆富的對話顯示,李兆富為黎智英撰寫Twitter帖文草稿時,黎智英指「倡導制裁可能太危險了」,建議Twitter帖文使用其他評論。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連同認罪的同案另8名被告周二(1月13日)續在西九法院進行求情。《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代表大律師要求量刑起點為最低的10年,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且陳不止一次就《蘋果》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而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指,林只負責《蘋果》中文報紙,網上版及英文版的煽動文章與他無關,且林第一時間認罪,其角色有限,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法官已聽畢所有被告的求情,指會安排擇日判刑,將盡快通知控辯雙方。
此外,多名辯方大律師均提到終院裁決「呂世瑜案」的案例,冀法庭量刑時除考慮案件嚴重性,亦同時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比重。惟法官亦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無提及被告角色。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除黎智英及《蘋果》3間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外,其他認罪被告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 前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及楊清奇(筆名李平)),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其中,張劍虹、李宇軒及陳梓華已於周一(1月12日)完成求情。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9名被告早上10時陸續進庭。黎智英穿着米黃色外套,精神良好,入庭後向公眾旁聽席微笑示意,以口型對話,親友則舉拇指示好; 頭髮灰白的張劍虹穿黑色羽絨外套;穿藍色外套和藍口罩的陳沛敏,甫入庭即和律師傾談;羅偉光穿黑西裝外套,戴白色口罩和黑框眼鏡;林文宗穿卡其外套 ,向親友揮手微笑;馮偉光和楊清奇均穿黑色外套;而陳梓華則戴綠色口罩,李宇軒穿黑色外套和襯衫到庭。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昨(12日)指,勾結外力罪僅分為2級,最嚴重的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grave nature)條件,並非如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嚴重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關注量刑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求情時引述「呂世瑜案」,指量刑時法庭必然已裁定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並考慮所有可能與量刑有關的情況,包括被告所擔當的角色、關鍵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等,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即使勾結外國勢力罪,沒明確提及「首要分子」字眼,法庭量刑仍須考慮有關因素。他指,基於陳沛敏角色有限(limited role),她在被捕及獲得保釋後,辭任《蘋果》副社長一職,認為她屬「罪行重大」級別的最低刑期,即以10年為量刑起點,並應受惠於《國安法》第33條,獲50%減刑,即減至跌出刑罰下限。
法官李運騰指,陳後期才辭職,李國威同意,指陳在首次被捕獲釋後辭職,而《蘋果》數天後停刊。
陳沛敏。
辯方指陳沛敏曾多次提出反對意見 惟黎智英一意孤行
李官續問及,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提供重要協助及頂證黎智英,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國安法》33條所指的減刑條件是否適用於其判刑,辯方同意,指黎智英在2020年8月首次被捕,及至同年12月被控,此前陳沛敏還不知道涉案《蘋果》文章屬違法。雖然陳沛敏負責《蘋果》的印刷版,但她不止一次就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也曾把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下架,辯方舉例2020年10月16日黎提出要做像《頭條新聞》般的電視節目時,陳沛敏提出反對,另陳也曾反對「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惟最終黎一意孤行。陳在求情信指,當時她已感不妥當,她感後悔本應可站得更硬。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提到,陳沛敏自少喪父,由母親獨自撫養成人,其學業成績優越,畢業於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系,1996年加入《蘋果》,她熱愛傳媒及記者的職業,其工作表現被同事和上司認同,更屢獲獎項,曾獲中文大學的新聞獎,曾親到日本採訪日本311海嘯。
辯方指,陳沛敏2016年確診患第三期末癌症,本應及早離職,但因身體出現嚴重問題,需要治療,也有沉重的經濟負擔,不能隨意離開工作崗位;而陳沛敏母親現年88歲高齡及患有腦退化症,陳希望出獄後展開退休生活,全力照顧患病母親,其母、妹妹、朋友和前同事都有為她撰寫求情信。另陳亦曾協助「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籌款高達3億元。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羅偉光為《蘋果》慈善基金董事
《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求情,除書面求情陳詞,庭上補充指,羅偉光是其中一名《蘋果》慈善基金的董事,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及時認罪,予以輕判。
《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求情指,林文宗持香港大學學士學位及中文大學碩士學位,而林文宗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且林文宗只負責《蘋果》的中文印刷版,與《蘋果》英文版、網上版及評論版職責無關,林的角色非常有限,僅是協助陳沛敏,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並讓他得到認罪的刑期扣減。但法官李運騰稱,如案件屬「罪行重大」,量刑起點最低為10年。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林文宗只負責《蘋果》中文印刷版 角色有限
沈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指不同人在案中的角色及面對的情況不同,即使案情反映被告需負全責,但法庭也應考慮各被告的角色範圍及各自的犯罪行為,建議法庭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分辨各人的罪行嚴重性,以一宗100人的串謀案件為例,必然有人是主腦詳細布局,也有人參與較少,案件主腦應承擔最高級別的刑責,如打劫案只負責駕車接劫匪的司機,則只是輕微角色,應獲最低的刑罰。
辯方指,林擁有「Impeccable character (無可挑剔的品格)」,呈上由林文宗自己、妻子、教授、老師,前同事,朋友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包括他作為新聞從業員,曾撰文揭發香港部分救生員不符資格的問題,其中一封求情信來自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林曾就案件的問題接觸該法官,二人及後成為朋友,該法官亦對林有高度評價。 辯方指,面對《國安法》控罪,法庭不會對被告的個人背景給予大比重,但林為良好公民及新聞工作者,一直晉升至執行總編輯。他還押時成婚,除一次交通違例外,沒其他刑事案底,林希望早日出獄,可照顧年邁的父親,其母親早年已因病逝世,強調林只是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deep muddy water),聽從指示。
辯方續指,在本案的串謀中,沒有決策的角色,他參與串謀的方式,僅是基於他編輯及發表的文章,而不是通過會面的對話方式來參與,而他在2021年6月23日、即《蘋果》結業前一日已辭職,並在此前要求召開董事局會議,建議公司作出結業決定,其辭職就是想切斷聯繫,停止串謀,符合《國安法》33條「自動放棄犯罪」的減刑條件。但法官質疑,林只是在有多名《蘋果》高層被捕後才辭職,並非「自動放棄犯罪」。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展示證據,顯示《蘋果》結業前的最後一版,林文宗曾參與審閲;辯方反駁,因當時為2021年6月24日,林仍在職,需執行職務。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量刑分級,勾結外國勢力罪在刑罰上分為兩級,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行重大」的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辯方指,如林被定為「罪行重大」,並以10年為量刑起點,即使林認罪,受制於刑罰下限,亦無法獲全數刑期扣減;惟如獲裁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林則可獲全數認罪扣減。辯方指,法庭在判斷量刑分級時,須考慮被告的角色及行為。
法官李運騰問及,假如有一群人決定要炸毀政總及殺光建築物內的人,明知串謀而參與犯案的人應如何量刑?辯方指,此為最嚴重的控罪之一,法庭可裁定每人都屬「罪行重大」,但本案並非如此極端的情況。李官再問,串謀罪的量刑不單要考慮被告的行為,亦要考慮他們對協議的了解程度,而本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包括《蘋果》管理層的飯盒會等。辯方則引述「呂世瑜案」,指終院提到法官量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角色,會影響如何判斷量刑分級。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惟李官再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並無提及被告角色。辯方指,該判詞開首已提及「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強調法庭量刑分級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辯方指,若法庭拒納因應林的角色,而把他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可考慮引用《國安法》第 33條的特別情況減輕刑罰,把林由「罪行重大」的分級降為較輕的分級。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馮偉光非《蘋果》核心圈內 僅翻譯文章
代表《蘋果》主筆及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馮偉光沒有參與重要的高層會議,如飯盒會或編輯會議;但李官反駁,他不是沒有參與,是當時還沒未在《蘋果》任職,辯方指馮明顯不是《蘋果》的意識形態核心。 但李官關注,《蘋果》開設英文版的目的是擴大在外國的影響力,與馮加入《蘋果》的時間脗合;辯方解釋,馮只是在最糟糕的時機加入《蘋果》,惟他也不太知道高層的決策,因他知道的消息太少,故無法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頂證黎智英。
法官李運騰問及,是否認為一班被告串謀犯下同一罪行重大的案件後,可為各被告採用不同的刑罰準則個別量刑?蔡指,各被告在案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認為法庭應按各被告的個人行為單獨考慮他們的罪行嚴重性,並重申馮當時雖是《蘋果》英文版執行總編輯,但他負責監督翻譯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選的文章,2022年他曾建議一些文章,惟都沒被採納。
辯方指,求情信指馮思想溫和中立,品格良好,亦是他沒參與意識形態核心圈的原因,也從未參與發布煽動文章,冀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指楊清奇僅為聽從指示的「籠中鳥」
代表《蘋果》前主筆及論壇版主管楊清奇的大律師江小菁求情指,楊清奇出身於普通家庭,被捕前為家中經濟支柱,20年勤懇工作,生活樸素,只是一名中層員工,充其量只是鳥籠中的「老鳥(old bird)」,聽從他人指示,無法參與編輯決策。在《國安法》生效後,他意識到涉案社論文章可能違法,他也只能繼續遊走於「灰色地帶」,用有限的能力來規避,當意識到自己犯錯,為時已晚。
辯方指,楊是首名向警方提供協助的被告,在警方調查案件過程中打開了第一個缺口,向警方披露自己所知的一切資訊、手機和電腦等,顯示其悔意;惟楊在本案中受到最深的創傷,是還柙期間其妻病重,其獨子須辭工作全力照顧母親,故現楊出獄後只有一個打算,便是退休及全力照顧妻子。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關注黎智英服刑中案件的獲釋期
就昨日提到黎智英還柙時體重一度上升,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已就黎的體重找到相關紀錄,證實2020年其體重為85.7公斤,接近2024年的紀錄。
另黎智英目前正就另案服刑中,法官問及他最快何時獲釋,彭指,如黎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可於 2026 年 6 月獲釋,若不獲減刑,則於2028年5月獲釋。李官關注處理判刑整體性的問題;杜官指,涉及科技園欺詐案的上訴,上訴庭曾表示可在今年1月15日前裁決,惟彭向法官表示,至今仍未收到通知會有判決。
就《蘋果》慈善基金背景 辯方需時7日確認細節
此外,就法官關注「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背景,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劉卓言指,料需時7日確認細節;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則指,基金於1995年成立,目的為回饋社會,陳成為《蘋果》總編輯後,有協助管理基金;2017年升任副社長後,就不是基金董事,只偶爾提供協助,惟仍有參與慈善。 代表羅偉光的大律師謝志浩確認,羅是基金8名董事之一,負責管理及審查受助人資格,由2017年持續至他被捕。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