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時任男督察於2023年6月凌晨在旺角駕私家車時「衝紅燈」撞向一輛的士,致的士失控撞到一名女途人,事後女途人須截肢。暫委法官黃國輝於7月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案件星期一(9月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在聽取辯方進一步求情後,法官判被告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停牌2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服令。
被告姚新燊(30歲),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開審時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被告今穿白襯衫、戴眼鏡到庭,開庭時神情凝重,父母及3名姐姐在旁聽席。被告聞判後,在犯人欄內拭淚,家屬們相擁激動哭泣。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今進一步求情指,所有報告和求情信顯示,被告不論在個人自身或家庭方面都有强烈責任感,在警隊中表現卓越,其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的上司包括總督察、總警司、高級督察均支持被告,而新增的求情信中,被告同事亦證明他在警隊裏受到愛戴。
辯方強調,法庭要處理的是「一個受高度讚揚、從小勤奮自律、對工作充滿熱誠、孝順、努力奮鬥,且對本案真誠後悔的被告」。今次事件對被告造成重大挫敗,法庭須考慮被告面對的情況是無心之失,不是故意為之,被告柙30日,已得到沉重教訓,足以起阻嚇作用。辯方認爲,社會服務令是適合的刑罰,希望法庭可從他求情信中感受到他的悔意和内疚,給他機會彌補過錯。
被告30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事發時候剛考取駕駛執照3、4個月,沒有刑事和交通定罪記錄,被告在2018年大學畢業後加入警隊,在警隊5年期間,曾獲40多項嘉許。
黃官判刑時指,被告在事發當日,首次行駛案發路段,將注意力放在搜索路線,沒有留意紅燈,錯看「綠公仔」而繼續行駛,而與此同時,的士進入交界位置,被告車輛撞向的士尾部,的士則撞到站在交界位置欄杆外的女事主馮女士。馮女士傷勢嚴重,除唇部受傷,還有右股骨、右脛骨和腓骨亦骨折,其中右脛骨有粉碎性骨折,縮短3厘米,手術後出現長短脚,事主前後接受了4至5次手術。
黃官指,本案案發時是凌晨時分,車流少,周遭沒有行人,被告車速較慢,車頭撞到的士才令的士失控衝前撞倒女事主,而女事主當時站於行人路欄杆外,而當時被告車速不快,約為時速20、30公里,因此本案較以往案例輕微,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黃官又指,被告工作表現優異,社會服務令報告對他有正面評價。被告表現極大悔意,雖然經過審訊後定罪,但辯方對控方案情完全沒爭議,行車片段來自於被告,被告至今換押5個星期,考慮所有因素和相關案例,法官認爲判處社會服務令適當,終判被告履行240小時的社服令,並停牌2年,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編號:DCCC63/2024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