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毒品調查科毒品調查第三組調查主任姚文顥
海關毒品調查科毒品調查第三組調查主任姚文顥講述案情時表示,海關毒品調查科人員在星期一(是9月1日),在大圍一帶進行截查一名可疑的本地男子,並在他的斜背袋中發現約500克懷疑霹靂可卡因,於是隨即將這名男子拘捕。其後海關人員押解男子到附近的一個住宅單位進行搜查,並在單位內再發現550克懷疑可卡因、120克懷疑霹靂可卡因,以及一批懷疑製毒及毒品包裝工具。
海關偵破製毒工場檢獲價值110萬元霹靂可卡因及可卡因
被捕男子20歲,報稱無業,海關相信他利用這個單位製毒,以及毒品包裝的用途。 該名男子已被控以一項製造藥危險藥物罪,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件將於星期三(9月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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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星期一(3月23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 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根據憲報,現時實施細則第2(3)條,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3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新修訂亦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修訂細則》同時加入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容許獲發裁判官手令的警員檢查檢驗、搜查、檢取和轉移電子設備內、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另加入若不遵從提供相關電子設密碼、作出虛假陳述等即屬犯罪的條款。
政府發言人強調,修訂旨在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國安罪案的權力與措施,相關規定嚴謹,並設有司法機關把關機制,以確保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同時,充分保障合法權利。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刊憲。
另外,根據現行第2(5)條,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可按照附表5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向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新修訂參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描述統整為「境外勢力代理人」。執法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或解碼方法,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任何人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政府發言人表示, 香港特區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的經驗。根據這些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加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發言人表示,加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發言人續說,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因此,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此外,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發言人續表示,《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於星期二(24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