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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登討論區煽惑披露非禮案女事主照片 32歲商人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連登討論區煽惑披露非禮案女事主照片 32歲商人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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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登討論區煽惑披露非禮案女事主照片 32歲商人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

2025年09月25日 17:12 最後更新:17:12

32歲資訊科技工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Po條女啲相先啦」,煽惑港大Ocamp非禮案罪脫男被告,公開涉案女事主資料。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受審,被裁定罪成。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星期四(9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決時指,被告行為可能帶來深遠後果,或致使其他案件的證人不願出庭作供,但考慮其初犯,出於貪玩而沒考慮事件嚴重性,判被告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星期四(9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星期四(9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32歲被告周卓銘,報稱商人。他被控於2024年5月7日至8月7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在未經資料當事人女子X的相關同意下去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意圖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張錦榮求情指,被告和父母關係良好,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指被告有教養、有悔意,一直和受害人道歉。被告不是有心不尊重女性,無奈「多口」,這次事件已讓被告有刑事定罪紀錄,望法官以社會服務令形式判處。

張錦榮大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張錦榮大律師。巴士的報記者攝

鄭官判決時指,被告的罪行是嚴重的,可能造成深遠後果,可能使得其他人不願出庭作供,但考慮被告是初犯,沒財政得益,是貪玩,沒想清楚事件嚴重性,遂接納被告不是出於惡意;另考慮到被告因事件已喪失地產經紀牌照,社會服務令報告亦顯示悔意,故給予機會,最終判12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

據雙方同意案情指,一名女子早前報案,聲稱自己在港大迎新營遭非禮。該案被告受審後脫罪。至2024年5月7日,有人於連登討論區發表貼文,標題自稱為該宗非禮案脫罪的被告。同日,有一名連登用戶在該貼文留言「PO條女啲相先啦」、「除好褲啦」。被告於3個月後被捕,警誡下承認上述留言是他發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聲稱「PO」是「Please Observe」的意思,當時他是以不認真的態度留言。

鄭官早前裁決時指,不接納被告在網上留言「PO相」的意思是「Please Observe(請觀察)」,認為他顯然針對女事主,「除好褲啦」此句更明顯與性有關,斥被告不尊重女性;再加上X的身份受法庭保護,披露X的照片會違反法庭命令,被告必然知道其行為帶來的風險及後果,終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ESCC 3399/2024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經重審,星期四(1月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判官劉淑嫻裁定首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首被告被即時還押看管,押後至2月4日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葉澤深罪成。資料圖片

首被告為葉澤深(25歲)、次被告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劉官裁決時指,關於首被告,雖然無直接證據顯示其參與非法集結的核心行為,但基於其裝束、管有索帶,可作堵路用途,以及他見到警員時轉身拼命逃跑,且曾經改變逃跑路線、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據,裁定其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作為協助者身處現場。而首被告面戴黑色口罩,法庭推斷他在關鍵時候戴上黑色口罩,以遮掩部分臉,裁定他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名成立。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次被告陳皆橋罪脫。資料圖片

關於次被告,劉官裁決時指,辯方不爭議次被告用口罩遮掩了面部,他們只爭議他有否合法辯解。法庭考慮,次被告沒有身處初始的集結,雖然次被告沒呈上2019年前的醫療紀錄,但控方不爭議被告鼻敏感和哮喘的狀況,可推斷次被告在2019年前患有鼻敏感和哮喘,法庭認為次被告戴上口罩有合理辯解,終裁定兩罪不成立。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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