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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續辯論施政報告致謝動議

政事

立法會續辯論施政報告致謝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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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續辯論施政報告致謝動議

2025年10月08日 14:39 最後更新:15:48

立法會繼續辯論施政報告的致謝動議。

資料圖片。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料圖片。巴士的報記者攝

金融界議員陳振英表示,作為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關注政府強化治理體系的措施,期望部門首長責任制能真正提升管治,而非成為新的清規戒律,拖慢行政效率。他又支持政府成立「AI效能提升組」,未來隨著更多部門引用AI技術,認為需由中央統籌機制評估各部門的應用案例,讓公眾更直接、更迅速地感受到AI所帶來的服務改善。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除了國家的不斷支持,香港應思考如何為國家作出更多貢獻,包括利用香港的普通法優勢,幫國家在不同領域爭取更多國際話語權,最近施政報告提出的內地企業出海專班便是一個好例子,利用香港優勢幫助內地企業成為全球化的企業。另外,她關注政務官流失問題,指出現時常任秘書長的人才不足,一個常秘做了幾個月便要調到另一個政策局等。她又認為公務員編制人數過多,指出新加坡人口580萬,但只有8萬名公務員,而香港750萬人口但公務員編制有19萬。

葉劉淑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葉劉淑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表示支持致謝動議,他認為無論部門首長責任制或公務員的評核機制,最重要是做到賞罰分明和公平公正。施政報告提出的改革建議,讓人感覺像是只強調罰,未有提到如何令表現優異的公務員獲得較實質的獎勵。另外,相關問責同評核如何做到公正客觀,不會滋生「馬房文化」及「擦鞋文化」,謝偉銓認為政府必須關注。

經民聯議員陸瀚民說,今年施政報告有效推動經濟發展及改善民生,給予高度評價。他又認為施政報告提出強化特區政府治理體系,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認為是及時回應國家和香港社會的迫切期盼,體現特區政府敢於拆牆鬆綁、深化改革的決心,有助提升整體效率和競爭力。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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