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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會所 只供會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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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4日 22:17 最後更新:23:24

美國憲政講呢D之3

自1900年 ,美國總統不是屬共和黨,便是民主黨人。只有4次有第三黨能奪取到選舉人票。 1912 年及1924年的有兩次共和黨的兄弟鬩牆,分出了純為選舉的較強勁的第三黨。另外便是1948年與 1968 年的白人州份種族隔離運動, 那兩次是他們較有規模的終極掙紮。在這四次,沒有一次的「第三黨」是有取勝的機會。亦即缺乏兩黨的推薦,便只能陪跑,白宮是只供兩黨會員的私人會所(Private Club)。如許文彪的名句,這樣公平嗎?

有種想法,由兩黨輪替也很公道。需知絶大部份美國人也自居兩黨的黨員,選出來的總統當然是來自代表大衆的兩大黨之一,反之這是民主的寫照,在“Members Only”的私人會所中作選擇的候選人又如何?

問題是所供選擇的不是會中的“Members Only”的中的每一個會員,而是會所中的董事會的幾個互鬥後的董事長。

下週選提供的是A餐或B餐,第三選擇就是不食。即使要放棄最佳菜式的「妄想」,也不至淪落食垃圾嗎?




林健根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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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阿諾

 

美國憲政講呢D之2

要當上美國總統,美國憲法(US Constituion)是有資格要求的:

“No Person except a natural born Citizen, or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time of the Adopt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eligible to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

首先,通過憲法之時,已成美國公民條款,是為如華盛頓、傑佛遜及咸美頓的第一代總統參選者的「特別照顧」條文,這也是歷史了。之後,候選人需要是年滿35歲、已曾居美14年並生為美國公民(a natural born Citizen),上文提及的那負責登記冊的聯選會,曾被發現連遠遠未滿35歲登記者也不取消資格,一個不用過濾的參選平台,造成的不是公平,而是荒謬。

二百年幾十年前,美國是脫離英帝的苛政才立國,不許新移民參選總統,為免獨立革命戰的努力付諸流水,當然無可厚非,但為何當今美國仍不取消對移民的門檻。阿諾舒華辛力加,不但在電影視上是終結者(Terminator),面對財政懸崖的前加州,這位州長也是解決財困的終結者(Governator),他的支持一度近九成。只因他是個移民,很抱歉阿諾便無緣入主白宮。那麼歧視移民,森姆叔叔請不要再自稱民族大熔爐(melting pod)了。  

那麼剛是生為公民的人也佔總人口不小,對! 但「生為公民」仍未必足夠。美國外交部人員在外地生子,即使出生時父母均為美國公民,這孩子在憲法上仍有公民身份的問題。美國外交部外交手冊(State Department Foreign Affair Manual)指出,並沒有一個清楚的法庭過案題示,在外地出生的生為公民的人是否等同美國憲第二章中的“natural-born” US citizen,仍是個未知素。事實上,在某一成文法中的公民身份,不能引伸為憲法中所定義的公民身份。

人人可參選美國總統的想法, 真是未臨到現實的門檻, 已經打折再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