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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宣傳品遭人為破壞 警憑「銳眼」拘3男包括8旬翁

社會事

立法會選舉宣傳品遭人為破壞   警憑「銳眼」拘3男包括8旬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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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宣傳品遭人為破壞 警憑「銳眼」拘3男包括8旬翁

2025年11月10日 19:08 最後更新:19:14

警方分別於11月8日及9日接報,指在柴灣、深水埗及坑口有立法會選舉宣傳品被破壞。經調查後,警方今日(10日)拘捕3名本地男子,年齡介乎24至80歲,分別涉嫌干犯上述三宗「刑事毀壞」案件。

警方拘3男,涉破壞立法會選舉宣傳品。

警方拘3男,涉破壞立法會選舉宣傳品。

 警方表示,2025年11月8號晚上接獲市民報案 ,指發現多張沿掛於柴灣新翠商場附近的行人天橋上,推廣立法會選舉的宣傳海報,遭到人為破壞 。警方初步調查發現,在附近天橋懸掛共有136張,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較早前懸掛推廣是次立法會的宣傳海報遭到毁壞。案件交由東區重案組第二隊接手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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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拘3男,涉破壞立法會選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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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人員經過翻查大量的閉路電視片段 ,其中包括銳眼計劃下的閉路電視系統 ,鎖定一名24歲男子,於本月8號大約凌晨時分,在上址扯爛推廣選舉海報。根據調查及追蹤沿途閉路電視系統,該名男子於11月10日早上在其居所,以刑事毁壞罪名被捕,該名男子現仍被扣留調查 。

警方拘3男,涉破壞立法會選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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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主管馬長俊督察表示,2025年11月9日傍晚時份,警方接到一名議員辦事處的義工報案,指一支懸掛在接近深水埗地鐵站出口行人路圍欄上的選舉推廣旗幟被人損毁。 案情指一名男子涉嫌不滿選舉推廣旗幟的擺放位置,與在場派發宣傳單張的義工發生爭吵。爭吵期間該名男子突然情緒激動,大叫大嚷,又用手拉扯旗幟,並將其扔到地上,引致損毁。男子其後逃離現場。案件列作刑事毁壞,交由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三隊接手調查。

警方接報後翻查案發現場附近閉路電視片段,當中亦包括警方「銳眼計劃」下的片段,迅速鎖定一名涉案男子,並派人員於深水埗區內進行搜查。深水埗分區特遣隊人員於案發後兩小時內,成功在北河街以刑事毀壞罪將涉案男子拘捕。被捕人死一名50歲的本地男子,報稱是一名廚師,目前仍然被警方扣留調查。

警方拘3男,涉破壞立法會選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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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主管偵緝督察劉梓俊表示,11月9號早上,警方接獲一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助理報案, 報稱有四幅擺放在坑口文曲里行人路上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推廣易拉架,被人蓄意撕爛破壞,案件交由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五隊接手調查。

警方拘3男,涉破壞立法會選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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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警區刑事部隨即聯同特遣隊人員作出深入調查,並且翻查附近大量閉路電視片段,包括銳眼計劃下的閉路電視系統,迅速鎖定犯案的一名80歲姓林本地男子,並於同日晚上在將軍澳區以「刑事毀壞」罪拘捕該名男子,而被捕男子現正保釋侯查。

警方拘3男,涉破壞立法會選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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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無合法辯解摧毁或損毁屬於他人財產,即屬犯罪 ,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十年。警方重申,對任何人企圖或意圖干擾、破壞或擾亂立法會選舉的行為,採取零容忍、絕不姑息的態度。警方將竭盡全力、嚴正執法,並與社區各持份者緊密合作,確保廣大市民可以喺12月7日,在安全、安心的環境下順利投票,立法會選舉能夠安然有序進行。

2023年10月,波羅的海一條連接芬蘭和愛沙尼亞的海底天然氣管道與通訊電纜受損,芬蘭當局調查後發現,懷疑是因船錨拖拽造成,事件與香港註冊貨櫃船「新新北極熊號」有關。肇事貨櫃船的中國籍男船長被捕,被控刑事毀壞罪,另被海事處票控,案件星期二(1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11日作答辯,被告續還柙。

港貨輪船長被控刑毀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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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已於近期會見被告,但因涉案文件數量眾多,庭上透露涉逾十名證人,需時審視及與被告商討答辯方向,申請押後。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上一次提堂被告曾表示會承認傳票的控罪,但恐答辯方向不一,法庭會給予時間讓辯方了解情況。張官遂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續還柙候訊。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押後至2月11日,屆時聽取答辯。

被告萬文國,43歲,報稱職業為船長。就刑事毀壞罪,他被指於2023年10月8日,約凌晨2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年10月8日早上7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被告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2024年9月發出,分別指他在2023年10月11日至12月6日期間,身為169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2023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28條第2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案件編號:ESCC1210/2025、ESS24218-24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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