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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無業漢涉斧頭斬斃素未謀面七旬翁 庭上播放與警方錄影會面 被告:「係天狼星人叫我做」

法庭事

35歲無業漢涉斧頭斬斃素未謀面七旬翁 庭上播放與警方錄影會面 被告:「係天狼星人叫我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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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無業漢涉斧頭斬斃素未謀面七旬翁 庭上播放與警方錄影會面 被告:「係天狼星人叫我做」

2025年12月02日 16:41 最後更新:18:18

35歲無業漢,2021年涉在屯門海珠路遊樂場內的涼亭,持斧頭斬殺與他素未謀面的七旬翁。他否認謀殺罪,案件星期一(12月2日)於高院踏入第2日審訊。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被告稱自己案發當日和「天狼星人心靈感應」,得知自己註定要殺死事主,他承認從後襲擊事主頸部,事主倒地,他還補砍了一刀,確保他死亡。

梁鴻谷大律師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梁鴻谷大律師代表被告。(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萬日林(現年35歲)被控於2021年8月5日在屯門海珠路豐景園輕鐵站附近的海珠路遊樂場內涼亭,謀殺事主張國炎(終年70歲)。

被告身形消瘦,穿黑上衣,時而露出忍俊不禁的笑容。案件由法官郭啟安連同5女2男陪審團共同審理。

據早前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斧頭驗出死者的DNA,顯示被告有意殺害死者。被告警誡下承認用斧頭斬事主,聲稱「天狼星人叫自己殺人」,會在兩年後公開殺人原因。辯方爭議被告患分裂型人格障礙或精神分裂症,案發時神志失常,惟不被控方接納。

控方庭上播放被告和警員的錄影會面片段,在屯門醫院病房進行,被告躺在病床上,兩名警員對被告作提問。被告稱,平時自己在家中炒外匯交易,靠積蓄爲生,身體無病痛,在屯門和母親同住。

他憶述,案發前一小時,他要殺一個預定要殺的人,準備了一把斧頭、一把刀及一把木鋸,離家前往涉案公園。警員向被告展示證物斧頭及刀,被告說:「無錯,我就係用呢把斧頭殺死嗰位先生」。

被告稱,他從後襲擊事主,雙手握斧頭砍事主左頸4刀,事主反抗,被告再砍事主左頸3刀,導致他頭部和身體分離,事主倒下,被告再加多1刀,確保他真正死亡。之後,他到附近公厠,對著鏡子割自己大腿大動脈及手,企圖自殺,惟不成功。自殺未遂後,被告在公厠附近徘徊,並在公厠門口撞見3個便衣警察,他嘗試逃跑不成功,他希望警察殺死他,其後被捕。

被告稱,他不認識死者,案發前亦沒見過死者。被告說,「係外星人叫我做。其實佢哋叫我公開,佢哋係天狼星人」。警員問及,「天狼星人」是否是一個組織;被告說「係天狼星嘅居民」。

關於自殺原因,被告稱,「有啲嘢安排,要死咗之後去做,兩年之後可以公開原因,會有人畀一個清白我,公開我點解要殺死呢個人,公開我的身份」。被告又稱,他的靈魂要去另一些地方做重要的事,有些事情註定的,殺這個人是一定要做的,這是他和天狼星人心靈感應時得知的。

被告又在錄影會面中指,人是可透過催眠知道自己的前世,他這一世應是泰國國王「拉瑪」轉世,曾遭到毒害。他又告訴警員,「肉體唔係永恆,靈魂係永恆嘅,遲啲你哋就會知道」。關於「天狼星人」,他描述,他們「蛇尾人身,住在水裏,以高緯度的情況存在」,即是俗稱「神一般的存在」,只要意識和他們相近,就可以和他們溝通。

控方傳召精神科專家鄧宛兒,鄧是被告的精神科主診醫生。鄧指,案發後,被告曾還押青山醫院及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在精神科醫生臨床會談中,被告對他聽到外星人聲音的頻率、内容等前後多次有不同的説法。被告有時聲稱自己的靈魂是「天狼星」的領袖,有時又否認接觸過外星人。2021年尾,被告還稱,自己想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好讓母親可方便探望自己。

案件星期一(12月2日)於高院踏入第2日審訊。

案件星期一(12月2日)於高院踏入第2日審訊。

審訊星期三(12月3日)再續。

案件編號:HCCC421/2023

補習男老師因不滿男友人騙財及出賣,計劃行兇,遂於2018年唆使對自己有愛慕之心的女網友翟詠詩執行「殺人計劃」,更提供真槍實彈並教對方開槍,惟殺人計劃未及實行,各人均被捕。補習老師蘇翰韜經審訊被被裁定串謀謀殺罪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罪罪成,判囚27年。蘇於星期五(12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不服定罪許可申請即日被駁回,不服刑期上訴待6個月內頒布結果。

被告蘇翰韜2022年3月10日被裁定串謀謀殺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控罪指,他於2018年11月某日至12月31日,在香港與翟詠詩及其他人,串謀謀殺林靖峰,以及在2018年3月某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間,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包括槍、滅聲器及彈藥。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囚被告兩罪27年。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素蘭2022年在高等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情節極嚴重,蘇為案中主謀,他有如事件的指揮官,利用女戰友翟詠詩等人的天真及不成熟犯案,認為他對社會構成嚴重威脅,判囚被告兩罪27年。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沒清晰指示,翟詠詩是否有清晰意圖串謀謀殺。她只是在情感上跟從被告的指示,但沒有證據指,她有意圖殺死林靖峰。她從來沒明確表示過,她想殺人。法官薛偉成指,需要看其所作所爲,串謀謀殺也不需要書面簽協議。

上訴方續指,被告有7次警誡下的錄影會面,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行使保持緘默權,但控方盤問時,利用這點質疑被告的可信性。原審法官沒向陪審員特別指出,被告在第5次錄影會面中保持緘默權,不可以用作質疑被告可信性,這在原審法官的指示中欠缺。

關於刑期,上訴方引述相關案例認為,謀殺罪刑期應為12至14年。

三位法官聽罷上訴方陳詞後宣布,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被拒,惟押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將在6個月之内頒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法官楊家雄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情指,女特赦證人翟詠詩於2016年在網上認識被告,並與他人一同玩Wargame(野戰)。同時,他們亦發展親密關係,曾在廢棄的學校內發生性行為,但兩人非情侶。被告曾向翟透露,事主林靖峰曾以欺詐手段獲取金錢,也背叛他,被告因此想殺死事主。他指示翟跟蹤事主,又在2018年11月中,將兩個裝有槍的袋交予翟保管,並稱袋內藏有玩具槍。

被告於同年12月5日,在翟家打開該袋,展示兩支手槍和滅聲器。翟翌日把袋轉交予蘇緯軒,並得知被告指示他人殺死事主。翟後來知悉行動取消,並取回該藏有手槍的袋。但被告把行動失敗歸咎於翟,並稱若行動最終失敗,要翟獨自行事。

被告之後兩次帶翟試槍,惟只有於同年12月30日試槍成功。他指示翟要向事主的頭及身體各開3槍,才可把對方殺死,而他則於試槍翌日與女友去日本旅行,並在機場被捕。被告被捕後稱只是想過拍反社會題材電影,又否認曾指示翟等人殺人。

同案的另一名男子蘇緯軒(20歲,無業)早前被裁定兩罪都不成立。翟詠詩承認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案件編號:CACC3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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