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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發出棚網阻燃效能作業備考 另公布5間指定實驗所

社會事

屋宇署發出棚網阻燃效能作業備考 另公布5間指定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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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發出棚網阻燃效能作業備考 另公布5間指定實驗所

2025年12月19日 20:31 最後更新:03月09日 19:12

屋宇署就棚架保護網、保護幕、防水油布及塑膠帆布的阻燃效能,發出作業備考,要求工程承建商, 採取相關步驟,確保物料符合阻燃效能標準。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新要求包括,承建商須就防護物料的每個批次,按指定方式取樣測試,測試須由政府指定認可實驗所進行,每個樣本的尺寸不小於1.8米乘2米, 批次內任何一個樣本不合格,整個批次不能使用,只有所有樣本都合格,該批次才可上架。

防護物料完成上架後可展開工程,並須於七天內通知屋宇署,署方會隨機選取項目並按每一個立面進行實地抽查,若任何一個樣本不合格,即代表整個立面防護物料都未能符合標準,須全部拆除。

屋宇署。資料圖片

屋宇署。資料圖片

作業備考又指出,防護物料運抵地盤前,承建商須向供應商取得該批物料的阻燃效能測試報告,並保存於地盤及張貼於大廈或地盤當眼處,以供認可人士、相關執法人員等隨時檢查。測試報告須清楚顯示物料的製造商資料、原產地、效能標準及測試方法和結果。

對於現存樓宇,作業備考適用於改動及加建、修葺或小型工程涉及三層或以上連續樓層的棚架,以及覆蓋整幢樓宇內角或天井高度的棚架,涉及個別單位維修工程俗稱吊棚或飛棚的懸空式棚架就不包括在內。

屋宇署亦公布指定實驗所名單,暫時有5間,其中3間在本港,2間在廣州。署方稱,名單會持續更新。

​屋宇署宣布,就宏福苑火災涉及的大維修工程,向承建商「宏業」及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及其 4名相關董事及註冊檢驗人員,提出共259項檢控,包括涉嫌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使用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物料包括非阻繎棚網、發泡膠等,後樓梯設「生口」等;另檢驗或工程進行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及財產損毀、沒妥善監督修葺工程等。

屋宇署向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及顧問公司「鴻毅」及其董事等共4人提出259項檢控。資料圖片

屋宇署向宏福苑大維修承建商「宏業」及顧問公司「鴻毅」及其董事等共4人提出259項檢控。資料圖片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全力調查涉事大維修工程,調查結果顯示,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沒妥善監督訂明修葺及沒有確保該建築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而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及鴻毅在工程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傷。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在工程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在工程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

屋宇署指,兩間被起訴公司分別為鴻毅及宏業,而4名被起訴人士分別為鴻毅董事黃俠然、其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的2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屋宇署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第40(2A)(a)(i)、40(2B)、40(2AE)及40(2AF)條,向涉事2間公司及4名人士提出共259項檢控。

屋宇署。

屋宇署。

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已加強規管、巡查及執法,包括發出《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85,規定棚網上架前須取得認可阻燃測試報告,並進行抽查;向所有註冊承建商及註冊專業人士發出通告函件,要求他們必須注意並遵從消防安全要求,包括鋪設符合認可標準的阻燃棚網、不得遮蓋窗戶及不得鋪設可燃物料;啓動特別行動,巡查全港約400個大維修項目的棚網及消防安全措施;屋宇署亦已落實每半年至少一次突擊巡查所有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地盤。

此外,發展局擬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建築物條例》修訂草案,提升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的規管和罰則,並收緊對建築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的註冊和紀律處分制度。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容許及授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生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跨部門調查專組報告圖片

屋宇署指,宏業及鴻毅容許及授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生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跨部門調查專組報告圖片

屋宇署指,宏業於今年年初通知屋宇署該公司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故署方今年2月按《建築物條例》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但此舉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此外,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予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根據第40(2AE)條,註冊檢驗人員未有就屬小型工程的訂明修葺給予適當監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5萬元;根據第40(2AF)條,註冊檢驗人員或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未有確保其獲委任監督或進行的訂明修葺小型工程的樓宇屬安全或已變得安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8個月。

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調查發現,宏福苑以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資料圖片

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調查發現,宏福苑以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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