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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業主擅拆主力牆 2項傳票罪成 官斥被告故意漠視牆壁狀況致倒塌風險 罰款18萬元

法庭事

日出康城業主擅拆主力牆 2項傳票罪成 官斥被告故意漠視牆壁狀況致倒塌風險 罰款18萬元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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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康城業主擅拆主力牆 2項傳票罪成 官斥被告故意漠視牆壁狀況致倒塌風險 罰款18萬元

2025年12月29日 18:35 最後更新:18:35

將軍澳日出康城首都某單位業主及設計師,涉擅自拆除部分主力牆,在牆上開一個寬約1米和高2米的洞及安裝門,遭屋宇署票控。業主否認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等兩項傳票罪,案件星期一(12月2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裁判官劉淑嫻直斥,被告作為業主,故意漠視單位的牆壁狀況,導致樓宇有倒塌風險,遂裁定兩張傳票罪成,罰款18萬元。

被告辜晉豪,被票控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罪及進行工程,而工程進行方式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兩罪。

裁判官劉淑嫻直斥,被告作為業主,故意漠視單位的牆壁狀況,導致樓宇有倒塌風險。

裁判官劉淑嫻直斥,被告作為業主,故意漠視單位的牆壁狀況,導致樓宇有倒塌風險。

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5月27日期間,作為與日出康城首都6座某室拆除部分結構牆建築工程直接有關的處所擁有人,授權進行該工程,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受傷或財產損毁的危險;及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上址展開或進行該工程。

劉官裁決時指出,本案的爭議點在於法律原則,只要指出被告授權進行建築工程,而該工程有機會導致樓宇結構危險,便能滿足控罪元素。但辯方質疑,被告不知拆卸的牆是主力牆,因此認為控罪元素不成立。

劉官接納控方所言,只要被告知道拆卸牆身的工程能滿足控罪元素,被告不需要知道牆壁就是主力牆,認為市民不能基於無知而拆卸牆壁影響結構。被告作為單位業主,必然是發出指示並參與其中,被告明知拆除的牆壁有機會是結構牆,惟仍拒絕查證,認為被告並非因疏忽而犯下本案,屬故意漠視牆壁狀況。

劉官再引述專家證人指,擅自改動主力牆會影響樓宇整體性及穩定性。如果非法移除主力牆,會令整個樓宇和單位的強度減損,可能令整個樓宇的移動幅度超出限制。主力牆開洞後,整面牆的結構改變,洞口兩側剩餘的牆壁部分須承托所有荷載,結構安全系數不足,如不採取補救措施,樓宇會有逐步倒塌的風險。

日出康城業主擅拆主力牆2項傳票罪成

日出康城業主擅拆主力牆2項傳票罪成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涉事單位前業主於2022年10月31日把單位賣給被告,當時該單位涉案結構牆並不存在洞口,而日出康城首都客務處在同年11月1日收到該單位的室內裝修申請,申請表上有被告作為業主的簽名2023年5月29日、6月1日及6月3日,屋宇署人員到該單位視察,發現客廳與睡房之間有200毫米厚的結構牆被拆除以安裝門,洞口約1米寬和2米高、洞口所有鋼筋被移除。

屋宇署在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間,從沒收到任何有關該單位的加建或改建申請,上述拆除或改造結構牆的工程未有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和同意。

專家意見指,涉案結構牆洞口削弱結構牆及減低其承擔荷載能力,導致結構危險,已危害到該結構牆的完整性,使其不足以支承上層荷載,而該洞口是以不安全的方式建造,如果不採取補救措施,由於荷載超出承擔能力,會令該結構牆損毀,並導致樓宇其他結構損毀,而逐步倒塌。

案件編號:KTS11159、11160/2024

一名海關時任高級關員以載有虛假陳述的表格,申請從事醫療輔助隊有薪外間工作,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0星期。

東區裁判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判刑時指,43歲被告的行為違反公務員誠信,影響公眾對公務員體系信心,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監禁。被告另被頒令須向政府賠償逾10萬元,即被告因從事外間工作獲取的薪金。

案情透露,被告李桂華於2022年3月向海關申請從事醫療輔助隊外間工作,在表格上報稱自己於申請前約1年內,沒有從事任何外間工作,但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提出申請前,於2021年中至2022年初,曾先後99次參與醫療輔助隊有薪外間工作,從而獲取薪金共逾10萬元。

香港海關。

香港海關。

另外,海關於疫情期間曾實施在家候命工作安排,要求海關人員需留在家中候命,並不得從事外間工作,否則會被視作缺勤。被告於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被編配在家工作,期間她先後28次參與醫療輔助隊的外間工作,並獲取薪金共逾8800元,但被告沒有向海關申請休假,並藉此詐騙海關不扣減其薪金共逾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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