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申請在夏季日間穿短褲或薄褲被拒,24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女囚犯日間必須穿長褲政策違憲及性別歧視,遭高等法院駁回。鄒幸彤須付訟費。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懲教署目前規定,女囚犯在日間必須穿長褲,晚間活動及運動時則可穿短褲,男囚犯則可全日穿短袖上衣及短褲。鄒幸彤認為有關規定違憲及屬性別歧視。
法庭判辭指出,現時的在囚人士衣物政策,包括女在囚人士在夏季日間穿著長褲的政策,乃懲教署按《監獄規則》授權制定,法庭信納署方在有關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在決策過程中已審慎考慮不同因素和參考專業意見,並持續作出檢視。
懲教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裁定鄒幸彤未能證明目前政策構成對女在囚人士的較不利待遇或歧視。此外,政策亦設有例外情況下的彈性安排。法庭指出,並無事實證據支持普遍存在夏天穿長褲會帶來健康影響的疑慮。法庭亦不信納鄒幸彤指稱於2024年7月到8月曾提出穿短褲要求並遭拒絕的說法。
法官高浩文宣判時表示,認同懲教署高級臨床心理學家洪雪蕙指,女性囚犯則公認心理健康較易受傷害,囚服於女性囚犯而言更具意義,部份女性囚犯份外敏感,對衣着有獨特需要。另外,女懲教院所不時有男職員出入,故應提供適切衣著保障女性囚犯的私隱,長褲因此能讓女性囚犯心理上更舒適和安全。
鄒幸彤。資料圖片
高官又認同洪雪蕙指,女性比男性關心外在形象,更重視人際關係和社會目光,女性囚犯若被要求穿短褲,或會感到受壓,觸發自尊和自我形象問題。高官又引用洪雪蕙指,女性監禁與身體疾病之間關係明顯更強烈,包括月經出血,臨床經驗表明,女性囚犯曾表明喜歡穿長褲,總結認為署方沒有不當地區分男女囚犯處境以致造成歧視。
案件編號:HCAL1528/2024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周三(2月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傳召2020年向支聯會維園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的警司接受辯方盤問,指禁止支聯會集會基於當時疫情、限聚令等,與支聯會「五大綱領」無關,其後辯方盤問時講述大量支聯會歷史,遭法官喝停,質疑其必要性。辯方案情則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自1989年成立以來、即使《國安法》實施後亦從未改變。控方舉證完畢,法官將案押後至3月9日續審。
囚車今早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今傳召時任北角警區行動部指揮官、警司周詠儀出庭供辯方盤問。周詠儀接受代表李卓人一方的大律師沈士文盤問時稱,自1998年入職,2020年4月至6月期間考慮支聯會維園晚會申請,最終於6月1日發出「反對通知書」禁止該集會,理由有四:包括根據法例第599G章的「限聚令」、新冠疫情的高度傳染性、專家建議市民減少社交接觸、及施加任何條件都無助維持公眾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就辯方所指,禁止集會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無關,周指部分同意,因關乎公共衛生安全,認為都是「國家安全關注的一部分」。
接着,沈士文就支聯會的全名和起源歷史、「五大綱領」意思等盤問證人,法官李運騰隨即叫停,質疑辯方提問的必要性,指證人根本無法回答辯方的問題,加上無論證人的答案是同意或是不同意,對審訊都沒有意思,無助辯方案情。法官陳仲衡亦提醒,證人並非「事實證人」。
警方在庭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其後沈士文欲在庭上播放1995年支聯會晚會等共9段片段。控方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指,相關片段均屬同意事實一部份,且均於2018年修憲前發生,認為可用謄本代替。但沈士文指,辯方案情由1989年開始,重點是支聯會「五大綱領」自1989年成立以來從未改變,《國安法》之後都沒變,並指被告李卓人作供時將談及相關歷史。
李官指,根據控方立場指出「2018年是一個分水嶺」,有些事情不可再做,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更不能做。他同意片段無須在庭上播放,並向辯方指出其希望播放的片段已納入證據當中。李官亦指出,且播放片段後向證人提問,證人其實亦無法回答,因為一般而言,證人是不可抒發己見。
沈士文其後就中國憲法的歷史進程向證人作出提問,惟隨即被法官打斷,李官直言「唔能夠批准你問呢個問題」,指證人並非律師、亦非中國法律專家,無法回答辯方問題,即使證人作出回答,法庭亦不會給予任何比重,指相關論述應在辯方陳詞時才發表。
證人作供完畢。代表支聯會一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沒有提問;控方亦表示沒覆問,控方舉證完畢。李官指示控辯雙方2月27日下午3時前存檔書面陳詞,並押後至3月9日再開庭,屆時將處理有關「共謀者原則」的爭議,及聽取辯方的中段陳詞。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