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回歸以來,其治理模式始終遵循「一國兩制」方針,並在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權下,形成了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鄧小平同志曾明確指出,香港不能簡單照搬英美國家的三權分立制度,揭示了三權分立模式並不適用於中國國情及以「一國兩制」為目標。中央政府對香港政治體制的規劃,始終立足於國家整體利益和香港長遠繁榮穩定,體現了高度的政治智慧和制度自信。
行政主導體制的核心在於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架構中處於中心地位,依法行使廣泛的行政管理權和執行權。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行政機關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這一雙重身份和職責,決定了行政長官在貫徹落實中央政策、領導特區政府施政、協調社會各方利益等方面具有關鍵作用。
在行政主導體制下,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各自依法行使職權,與行政機關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的關係。然而,這種配合與制約並非西方意義上的三權分立與制衡。西方三權分立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平行並立、相互制衡,而香港的體制則強調在維護行政主導的前提下,立法與司法發揮輔助性和有限制衡作用。這一設計既保障了行政效率,又防止了權力濫用,更符合香港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導體制的確立,根本目的在於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得到全面準確實施。香港自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始終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和保障「兩制」差異。行政主導體制有助於特區政府在中央領導下,高效處理各項事務,維護社會穩定;特別是在應對重大危機和挑戰時,如亞洲金融風暴、全球疫情等,行政主導體制展現出強大的動員能力和執行效率,為香港渡過難關提供了制度保障。
需要明確的是,香港的政治體制並非三權分立,也不存在所謂的「權力均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在《基本法》框架下各有分工,但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在政權架構中居於核心和主導地位。這一體制安排,既體現了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落實,也確保了香港高度自治權的正確行使。只有深刻理解並堅持這一憲制秩序,香港社會才能凝聚共識,排除各種干擾,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當前,香港正處於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行政主導體制的優勢將進一步發揮,推動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把握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一帶一路」倡議等國家戰略帶來的機遇。特區政府在中央支持下,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必將帶領香港社會各界共創更美好的未來。事實證明,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符合香港實際以及符合國家整體利益,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重要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新一屆立法會的職責使命是堅定不移地堅持和完善這一體制,立法會需要支持與配合,促進政府更有效地施政,香港才能確保長期繁榮穩定。
孫嘉寶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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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作出裁決,裁定黎智英全部控罪罪名成立。這一裁決彰顯香港法治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充分證明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濫用新聞自由危害國家安全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而是因為其利用新聞自由的幌子,實質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黎智英作為《蘋果日報》創辦人及壹傳媒集團的實際控制人,本應恪守新聞專業操守,客觀公正地報導新聞。然而,他卻將《蘋果日報》變成其勾結外國勢力、煽動暴力抗爭的工具平台。
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大量證據顯示,黎智英在2014年佔領運動後,開始積極參與《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將報紙的方向轉向「反政府、對抗中央」。前《蘋果日報》行政總裁張劍虹在作供時明確指出,2014年的佔中運動是《蘋果日報》的分水嶺,黎智英自此開始大力推動民主抗爭議題,將《蘋果》變成一個「反政府」及「對抗中央」的平台。
法庭裁定,從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黎智英與《蘋果日報》高層串謀發布160多篇煽動性文章。這些文章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更嚴重的是,黎智英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持續不斷地進行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性,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社會大眾的關係,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黎智英打著「爭取自由民主」的旗號,實際上卻是在破壞香港的民主發展和法治秩序。其所謂的「新聞自由」,實質是濫用新聞平台煽動暴力、製造社會撕裂、危害國家安全。正如法庭在判詞中指出,即使黎智英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 , 只是在形式上而非實際上作出調整。
所謂「國際律師團隊」背離法治精神
法庭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成立,揭露了其長期以來與外國勢力勾結、請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的惡劣行徑。根據控方在審訊中呈交的大量證據,包括WhatsApp訊息、黎與美國官員的會面記錄、在外國報章發表的文章、Live Chat節目和Twitter上發佈的信息以及控方證人的供詞,充分證明黎智英在美國有影響力和人脈,並且也「知道對華政策跨國聯盟成立目的」。
法庭認為黎智英「動搖中共管治的意圖從來沒有改變,即使國安法生效,也以隱晦方式進行」。控方證人陳梓華和李宇軒的證供,揭露了黎智英如何通過「重光團隊」(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進行國際遊說,推動外國對中國和香港實施制裁。陳梓華在庭上作供稱,黎智英曾在台灣陽明山別墅會面時,提出要團結議會、海外組織、街頭力量、「國際線」及商界等不同板塊,才可以達到「支爆」(中國爆發崩潰論) ,並提出國際遊說的四個步驟,包括令外國知道香港發生的事、爭取當地關注及譴責港府,以及和政治顧問等「枱底人」建立關係,藉以影響外國對華政策,藉以推動制裁中國。
更為惡劣的是,黎智英所謂的「國際律師團隊」背離法治精神,涉嫌違反職業操守。根據司法機構的紀錄,黎智英在案中的真正法律代表是本地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後者曾發出澄清聲明,表明其與所謂的「外國律師團隊」毫不相干。所謂的「外國律師團隊」由始至終並沒有認可的身份去代表黎智英,其也從未以律師專業身份參與黎案。事實上,所謂的「外國律師團隊」反而經常串聯黎崇恩出席美國、英國及澳洲等地的會議及反華組織的活動,到處遊說乞求外國出手干預審訊,施壓要求本港釋放黎智英。
這些所謂「外國律師團隊」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律師職業操守,更坐實了黎智英勾結境外勢力的事實。打著「法律援助」的旗號,實質上是配合西方反華勢力,通過施壓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以其破壞香港法治。這種行為充分暴露西方反華勢力利用所謂「人權」、「法治」等口號干涉中國內政、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險惡用心。
法庭裁決證據確鑿 黎智英證供不足為信
法庭在長達855頁的判詞中,詳細分析了本案的證據和法律原則,充分展現了香港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嚴謹性。法庭指出,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這些控方證人包括前《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等。他們的證供清晰有力,而且當時他們與黎智英、以及黎智英與Mark Simon和其他人之間的WhatsApp和Signal訊息,很多時候也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
相反,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黎智英在庭上聲稱不知道陳梓華和李宇軒參與國際遊說工作,也不認識「重光團隊」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但是大量的WhatsApp訊息、電郵記錄和其他證據顯示,黎智英的助手Mark Simon負責聯繫各人,令黎與各人及相關組織建立關係。控方更引用黎智英與Mark Simon的通訊記錄,證明黎智英對「重光團隊」和IPAC的活動知情。
法庭特別指出,當時的文字訊息和電郵對於法庭評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莫大幫助,有助法庭斷定具爭議的事實議題,並為證人在書寫、發送和接收相關通訊當刻的所思所想提供可靠的佐證。這些證據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明黎智英是本案串謀的「主腦」,顯示他意圖實施這些串謀,對中國和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各國嚴懲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黎智英案的定罪,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和法治原則。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國家安全,並制定嚴格的法律來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美國自建國以來就重視國家安全立法,經過兩百多年不斷完善,各領域重要國安法律超過20部,涉及情報收集、反間諜、反恐、投資審查、通訊安全等各個方面。美國1917年《間諜法》(Espionage Act)規定,任何人向外國政府提供國防資訊,最高可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英國的《官方機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規定,向敵國洩露政府機密資訊即屬犯法,可判處長期監禁;澳大利亞在2018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大幅加重對間諜活動和外國干涉的刑罰,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
這些案例充分說明,各國都在全力以赴防範國安風險、打擊國安犯罪。相比之下,《香港國安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上秉持更高標準,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這充分體現《香港國安法》是契合國際實踐的高標準「示範法」。
美西方政客雙重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美西方一些政客和組織一直故意美化黎智英的惡行,試圖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向香港施壓要求釋放黎智英。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曾向中國提及黎智英案,要求釋放黎智英。
美國和英國政府多次發表聲明,批評香港對黎智英的起訴,聲稱這是對新聞自由的打壓。然而,這些美西方政客的行為,充分暴露了其霸權主義和雙重標準。美國自己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採取極為嚴厲的措施,卻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指手畫腳。美國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即對包括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內的11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這些制裁行動充分說明,美國一直試圖通過制裁手段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破壞香港繁榮穩定。
法治正義的彰顯與香港的未來
黎智英案的裁決充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法庭的定罪裁決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這一裁決向全社會發出了明確信號: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日的裁決是法治的勝利,正義的彰顯,也是香港社會撥亂反正、重回正軌的重要里程碑。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社會恢復秩序,法治得到切實維護,經濟發展重回正軌。未來,香港將繼續堅定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為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提供堅實保障。
羅崑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