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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承認性侵兩15歲少年涉17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反社會人格障礙 官押後2.11判刑

法庭事

男積犯承認性侵兩15歲少年涉17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反社會人格障礙 官押後2.11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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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承認性侵兩15歲少年涉17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反社會人格障礙 官押後2.11判刑

2026年02月04日 16:31 最後更新:16:31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全部控罪,案件原定星期三(1月4日)判刑,法官潘兆童表示,此案涉17項控罪,需時量刑,押後至2月11日判刑,被告續還押。

潘官聽罷求情後表示,此案涉及17項控罪,需時量刑以及撰寫判刑理由書,押後案件至2月11日判刑。

潘官聽罷求情後表示,此案涉及17項控罪,需時量刑以及撰寫判刑理由書,押後案件至2月11日判刑。

辯方今求情指,被告已表達真誠悔意,並承認控罪,依例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據呈堂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自2008年起患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及其他精神病,被視為今次犯案的主因。被告現已表示願意接受治療,以往因個人態度而不願接受相關療程。

辯方求情又提到,被告現時獲家人全力支持,惟其90歲祖母因本案身心大受影響,目前需入院留醫。辯方確認,被告過往有類似不良犯罪記錄,但強調該些「前科」同樣主要源於精神問題所致。辯方進一步指,兩名受害人所受的精神影響並不嚴重,懇請法官考慮被告的精神健康狀況、悔意及家庭情況而輕判。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承認9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2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及1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承認9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2項「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及1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承認案情指,2023年4月,就讀中五的Y和被告在交友應用程式「Blued」認識,被告說若Y肯做他的「弟弟」,便會恆常獲得零用錢。兩人其後7度口交及肛交,在部分情況下,被告沒用安全套及在肛交期間鞭打Y,被告另曾向Y支付1,000元。

在2023年7月3日其中一次事件中,被告於青衣某酒店性虐Y,被告以眼罩蒙著Y雙眼、在Y頸部繫上狗頸圈,再將他拖行,又向Y稱鞭打是獎勵,要求Y在每次被打時表示感謝,而Y照辦;Y又應被告要求飲被告的尿,被告亦在沒用安全套下跟Y肛交。Y形容自己是被告的「奴隸」,他曾多次表明不喜歡跟被告的關係,但被告以其地址和照片作威脅,他感到麻煩,遂不情願地跟被告維持關係。

至於涉及X的事件,2023年7月25日,就讀中三的X透過「Blued」認識被告。同年7月27日,兩人在X的寓所見面時,被告要求X替他口交,又在沒使用安全套下跟X肛交。事後X提出分手,被告聞言後捉著X的陰囊又捏他的睪丸,X感非常疼痛,要求停止。被告又威脅指有X的裸照,最終X同意跟被告慢慢發展,被告另向X支付600多元。X其後覺得被告越來越危險,提出分手,最終報警,被告隨後被捕及遭起訴。

還柙期間,被告向Y寫信稱,因被指控「搞」另一名男童而還柙,著Y跟他保持聯絡。Y的母親讀到信件後向Y問及事件,報警處理,終使牽涉Y的事情曝光。

案件編號:HCCC273/2025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現年38歲),今身穿藍色上衣、戴白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早前承認全部17項控罪,包括9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非禮)、2項未經同意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以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於香港出生,中三學歷,案發前任職司機、單身,與母親同住。父母於他7歲時離婚,父親有外遇及賭博問題,被告主要由父照顧並有情感依附,與母親態度敵對,關係惡劣。童年時自卑、情緒敏感、易爆發,曾偷竊,朋友圈狹窄,長期孤獨。中三時涉性侵犯男同學以追求性快感,犯罪至今仍責怪受害者。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明確精神疾病,但人格障礙明顯,再犯風險極高。

被告有1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4項屬性罪行,最近一次判監原判8年半,後上訴減至8年,本案犯案時仍處於懲教署監督期內。

潘官判刑時指,案件對受害人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包括極度羞恥、恐懼、悲傷、人際信任崩潰。本案罪行涉及年齡差距、濫用信任、威脅或誘導、長時間及多次犯案,並造成受害人身心創傷。現時被告表示他願意接受藥物治療,潘官建議被告正視自身問題,接受適當治療,而其童年不幸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被告有長期犯罪歷史、針對兒童的高危行為、心理評估顯示有極高再犯風險,刑期需具阻嚇性及保障社會,終判處被告10年監禁。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案情指,被告先後用男同志交友應用程式「Blued」認識兩名15歲男童X及Y,他均指願付錢換取他們的「奴隸」身份,要求他們提供生日日期、地址及裸照。

被告結識X翌日,便駕車接載,途中觸摸X下體,兩日後更在X寓所要求口交及肛交,過程未有使用安全套,事後再鞭打其背脊及臀部。當X提出分手時,被告要求X跪下,玩弄X的陰囊及睾丸,又以持有裸照威脅,甚至揚言會告知X的祖母關於二人的「戀情」,令X在恐懼下報警求助。而被告還押期間向Y寫信,稱當時仍想與Y保持聯絡,最終揭發與Y發生的一系列事件。

Y向母親坦承他15歲時於「Blued」認識被告,被告承諾若Y肯做其「奴隸」便提供零用錢。被告及Y多次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則大玩SM,肛交期間Y遭被告鞭打、以眼罩蒙眼,並戴上狗頸圈拖行,更迫Y飲其尿液。

案件編號:HCCC27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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