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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謊稱16歲 內蒙19歲男與之交往發生關係遭判5年 法官指:成年人應能察覺

兩岸

13歲少女謊稱16歲 內蒙19歲男與之交往發生關係遭判5年 法官指:成年人應能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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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謊稱16歲 內蒙19歲男與之交往發生關係遭判5年 法官指:成年人應能察覺

2026年01月09日 11:12 最後更新:01月10日 18:47

近日內蒙古發生一宗涉及未成年人性行為的爭議案件。19歲男子與一名稱自己年滿16歲的少女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其後發現對方實際只有13歲,因此惹上官司。

13歲少女謊稱16歲,內蒙19歲男與之交往發生關係遭判5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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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往16歲少女 發現對方其實只有1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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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謊稱16歲,內蒙19歲男與之交往發生關係遭判5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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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媒報導,包頭市一名13歲張姓少女透過手機遊戲結識19歲李姓男子,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張女向對方稱自己已年滿16歲,二人多次在張女家中發生性關係。直至李男協助張女寫功課時,才發現她原來只是一名初中二年級學生。事件其後曝光,李男被控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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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成年人應盡審慎注意義務

包頭鐵路運輸法院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李男作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的成年人,雖然張女自稱16歲,但他理應能夠根據對方的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及衣物特徵等情況,判斷出張女可能是一名未滿14歲的少女。

法官認為,李男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的義務,可以推定他是在「明知」張女年齡的情況下,仍與她多次發生性關係,因此構成強姦罪。最終,李男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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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民支持判決

案件經內地媒體報道後,引發網絡熱議。有網民支持判決,認為「判得正確」,並指出「正常人不會和未成年發生性關係,不論是16還是13。14是法律底線不是道德底線」,甚至有人認為「判5年太少了,應該10年起步」。

網民熱議:談戀愛要先睇身份證?

亦有不少網民對如何實際判斷女性年齡感到困惑。有人表示:「我38也不一定看得出13歲和16歲女生」、「現在孩子發育早,無論生理還是心理」、「現在的十幾歲小孩真看不出來年齡」。更有網民無奈調侃,指「談戀愛一定先看身份證,確定年齡,看外表很多成年人也無法識別」。

13歲少女謊稱16歲,內蒙19歲男與之交往發生關係遭判5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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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現年38歲),今身穿藍色上衣、戴白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早前承認全部17項控罪,包括9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非禮)、2項未經同意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以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於香港出生,中三學歷,案發前任職司機、單身,與母親同住。父母於他7歲時離婚,父親有外遇及賭博問題,被告主要由父照顧並有情感依附,與母親態度敵對,關係惡劣。童年時自卑、情緒敏感、易爆發,曾偷竊,朋友圈狹窄,長期孤獨。中三時涉性侵犯男同學以追求性快感,犯罪至今仍責怪受害者。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明確精神疾病,但人格障礙明顯,再犯風險極高。

被告有1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4項屬性罪行,最近一次判監原判8年半,後上訴減至8年,本案犯案時仍處於懲教署監督期內。

潘官判刑時指,案件對受害人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包括極度羞恥、恐懼、悲傷、人際信任崩潰。本案罪行涉及年齡差距、濫用信任、威脅或誘導、長時間及多次犯案,並造成受害人身心創傷。現時被告表示他願意接受藥物治療,潘官建議被告正視自身問題,接受適當治療,而其童年不幸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被告有長期犯罪歷史、針對兒童的高危行為、心理評估顯示有極高再犯風險,刑期需具阻嚇性及保障社會,終判處被告10年監禁。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案情指,被告先後用男同志交友應用程式「Blued」認識兩名15歲男童X及Y,他均指願付錢換取他們的「奴隸」身份,要求他們提供生日日期、地址及裸照。

被告結識X翌日,便駕車接載,途中觸摸X下體,兩日後更在X寓所要求口交及肛交,過程未有使用安全套,事後再鞭打其背脊及臀部。當X提出分手時,被告要求X跪下,玩弄X的陰囊及睾丸,又以持有裸照威脅,甚至揚言會告知X的祖母關於二人的「戀情」,令X在恐懼下報警求助。而被告還押期間向Y寫信,稱當時仍想與Y保持聯絡,最終揭發與Y發生的一系列事件。

Y向母親坦承他15歲時於「Blued」認識被告,被告承諾若Y肯做其「奴隸」便提供零用錢。被告及Y多次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則大玩SM,肛交期間Y遭被告鞭打、以眼罩蒙眼,並戴上狗頸圈拖行,更迫Y飲其尿液。

案件編號:HCCC27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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