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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法庭事

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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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2026年02月11日 16:32 最後更新:16:52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現年38歲),今身穿藍色上衣、戴白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早前承認全部17項控罪,包括9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非禮)、2項未經同意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以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於香港出生,中三學歷,案發前任職司機、單身,與母親同住。父母於他7歲時離婚,父親有外遇及賭博問題,被告主要由父照顧並有情感依附,與母親態度敵對,關係惡劣。童年時自卑、情緒敏感、易爆發,曾偷竊,朋友圈狹窄,長期孤獨。中三時涉性侵犯男同學以追求性快感,犯罪至今仍責怪受害者。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明確精神疾病,但人格障礙明顯,再犯風險極高。

被告有1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4項屬性罪行,最近一次判監原判8年半,後上訴減至8年,本案犯案時仍處於懲教署監督期內。

潘官判刑時指,案件對受害人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包括極度羞恥、恐懼、悲傷、人際信任崩潰。本案罪行涉及年齡差距、濫用信任、威脅或誘導、長時間及多次犯案,並造成受害人身心創傷。現時被告表示他願意接受藥物治療,潘官建議被告正視自身問題,接受適當治療,而其童年不幸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被告有長期犯罪歷史、針對兒童的高危行為、心理評估顯示有極高再犯風險,刑期需具阻嚇性及保障社會,終判處被告10年監禁。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案情指,被告先後用男同志交友應用程式「Blued」認識兩名15歲男童X及Y,他均指願付錢換取他們的「奴隸」身份,要求他們提供生日日期、地址及裸照。

被告結識X翌日,便駕車接載,途中觸摸X下體,兩日後更在X寓所要求口交及肛交,過程未有使用安全套,事後再鞭打其背脊及臀部。當X提出分手時,被告要求X跪下,玩弄X的陰囊及睾丸,又以持有裸照威脅,甚至揚言會告知X的祖母關於二人的「戀情」,令X在恐懼下報警求助。而被告還押期間向Y寫信,稱當時仍想與Y保持聯絡,最終揭發與Y發生的一系列事件。

Y向母親坦承他15歲時於「Blued」認識被告,被告承諾若Y肯做其「奴隸」便提供零用錢。被告及Y多次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則大玩SM,肛交期間Y遭被告鞭打、以眼罩蒙眼,並戴上狗頸圈拖行,更迫Y飲其尿液。

案件編號:HCCC273/2025

37歲男助理文書主任涉嫌在一間醫務中心縱火,導致中心牆壁受損。該男子承認一項縱火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四(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时指,事件根源在於被告的精神狀況,判處2個月醫院令,目的是根治被告的精神病情,讓其康復後重新做人,不再對社會構成危害。

被告陳嘉誠,報稱助理文書主任,被控一項縱火罪。

被告陳嘉誠,報稱助理文書主任,被控一項縱火罪。

辯方指,兩份新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意識到自己躁鬱症的病情,需進一步治療,報告建議2個月醫院令。辯方進一步求情指,案件沒造成人身傷害,被告在精神病發下干犯控罪,被告亦願意接受治療,望法庭判處被告醫院令。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有潛在危險,若火勢蔓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曾引起在場人士驚恐,幸最終無人身體受傷,事件根源在於被告的精神狀況。法庭平衡所有因素,判處2個月醫院令,目的是治療被告的精神病情,讓其康復後重新做人,不再對社會構成危害。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四(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被告2個月醫院令。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星期四(1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處被告2個月醫院令。

控罪指,被告於2026年3月17日,在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1203室思健醫務中心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思健醫務所有限公司的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案情指,思健醫務中心是一間心理治療及輔導中心,被告2026年3月17日到中心要求見醫生,但因沒預約被拒絕,被告情緒激動,用火機燒了中心牆壁,造成牆壁痕跡,事後中心人員報警處理。被捕之後,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

案件編號:ESCC 70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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