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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法庭事

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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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積犯利誘兩15歲少年成「奴隸」性侵性虐 認17罪判囚10年 官:再犯風險極高

2026年02月11日 16:32 最後更新:16:52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羅俊彥(案發時35歲,現年38歲),今身穿藍色上衣、戴白口罩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早前承認全部17項控罪,包括9項「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5項猥褻侵犯(非禮)、2項未經同意威脅發布私密影像、以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法官潘兆童星期三(2月11日)在高等法院判被告10年監禁,指被告為戀童癖及患邊緣型人格障礙,再犯風險極高,刑期需彰顯阻嚇性及保障社會。

被告於香港出生,中三學歷,案發前任職司機、單身,與母親同住。父母於他7歲時離婚,父親有外遇及賭博問題,被告主要由父照顧並有情感依附,與母親態度敵對,關係惡劣。童年時自卑、情緒敏感、易爆發,曾偷竊,朋友圈狹窄,長期孤獨。中三時涉性侵犯男同學以追求性快感,犯罪至今仍責怪受害者。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明確精神疾病,但人格障礙明顯,再犯風險極高。

被告有17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4項屬性罪行,最近一次判監原判8年半,後上訴減至8年,本案犯案時仍處於懲教署監督期內。

潘官判刑時指,案件對受害人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包括極度羞恥、恐懼、悲傷、人際信任崩潰。本案罪行涉及年齡差距、濫用信任、威脅或誘導、長時間及多次犯案,並造成受害人身心創傷。現時被告表示他願意接受藥物治療,潘官建議被告正視自身問題,接受適當治療,而其童年不幸並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被告有長期犯罪歷史、針對兒童的高危行為、心理評估顯示有極高再犯風險,刑期需具阻嚇性及保障社會,終判處被告10年監禁。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38歲男司機涉2023年跟兩名15歲少年合共9度肛交,又曾性虐當中一人,被控「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及「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共17罪。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案情指,被告先後用男同志交友應用程式「Blued」認識兩名15歲男童X及Y,他均指願付錢換取他們的「奴隸」身份,要求他們提供生日日期、地址及裸照。

被告結識X翌日,便駕車接載,途中觸摸X下體,兩日後更在X寓所要求口交及肛交,過程未有使用安全套,事後再鞭打其背脊及臀部。當X提出分手時,被告要求X跪下,玩弄X的陰囊及睾丸,又以持有裸照威脅,甚至揚言會告知X的祖母關於二人的「戀情」,令X在恐懼下報警求助。而被告還押期間向Y寫信,稱當時仍想與Y保持聯絡,最終揭發與Y發生的一系列事件。

Y向母親坦承他15歲時於「Blued」認識被告,被告承諾若Y肯做其「奴隸」便提供零用錢。被告及Y多次發生性行為,其中一次則大玩SM,肛交期間Y遭被告鞭打、以眼罩蒙眼,並戴上狗頸圈拖行,更迫Y飲其尿液。

案件編號:HCCC273/2025

六旬地盤工人2024年10月在旺角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點燃紙皮後放入花槽,引致天橋和附近垃圾站的外牆受損。他早前承認3項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64歲被告范志光、報稱地盤工人,承認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及同日在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法官謝沈智慧星期四(4月2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直指被告行為屬故意縱火,為極嚴重罪行。

頭髮灰白、皮膚黝黑的被告今穿藍色上衣出庭,聞判後表現平靜。被告現年64歲,退休前是地盤工人,教育程度至小學三年級,現時獨居,依賴綜援金維生。被告有6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項涉及刑事毀壞。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法官斥辯方所述「打火機失靈、點紙皮吸煙、嘗試撲火」等說法完全「荒謬」,與案情事實嚴重相悖。

法官續指,旺角區便利店密布,被告隨手可購買打火機,無需點燃紙皮取火吸煙,且若打火機無法點燃香煙,更不可能點燃紙皮;且被告在3處地點連續縱火,被目擊後不僅不求助,反而呵斥途人,與意外失火的表現完全不符。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為故意縱火,而非辯方所稱的「意外失火」。

法官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減至32個月,由於 3項控罪屬同一事件,同期執行,終判處被告32個月監禁。

案情指,案發當晚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發現被告把起火的紙皮放入花槽,被告叫途人「唔好多事」。途人又看到附近有發泡膠亦起火,其後報案,消防到場撲熄火種。

警方於案發翌日下午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拘捕及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案發時點燃紙皮,警方亦在他身上發現打火機和1罐丁烷。

案件編號:DCCC2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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