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採納李安世建議,頒布均田令,開啟了中國歷史上延續近三百年的一套土地制度。此後,西魏、北周、北齊、隋、唐皆承襲此制,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廢止,由兩稅法取代。均田制是繼名田宅之後,國家試圖以「授田」方式重新控制土地與勞動力的又一次大規模制度實驗。它的興廢,深刻反映了古代中國土地制度演進的內在矛盾。
均田制誕生的背景
北魏立國之初,北方經歷長期戰亂,人口流徙,土地荒蕪,世家大族兼併土地,大量農民依附豪強,形成「宗主督護」之制。《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國家直接控制的編戶稀少,賦稅收入嚴重流失。孝文帝改革的核心目標,就是將蔭附於豪強的農民轉為國家編戶,將無主荒地分配給農民,以穩定稅源、增加財政收入。
均田制的核心內容
均田制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將掌握的無主荒地,按人口分配給農民,農民向國家繳納租調、承擔徭役。各朝代具體規定略有不同:
北魏:十五歲以上男子授露田40畝(休耕需要可加倍至80畝),女子20畝;另授桑田20畝為世業,可繼承但不得買賣;奴婢和耕牛亦可授田。隋代:一夫一婦授露田120畝(丁男80畝、婦人40畝),永業田20畝。煬帝時廢除婦人、奴婢、耕牛授田。唐代武德七年(624年)令:丁男、中男授田一頃(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可繼承),80畝為口分田(身死還官);狹鄉授田減半;寡妻妾授30畝,戶主加20畝。錢穆在《國史大綱》中指出:「此田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均田制與租庸調製的配套
均田制與租庸調製互為表裡。唐代規定:每丁每年納粟2石為「租」,納絹2丈、綿3兩(或布2丈5尺、麻3斤)為「調」,服役20日(可絹代役)為「庸」。這套制度使國家在不增加行政成本的前提下,獲得穩定的賦稅收入和勞役來源。唐前期財政充裕,府兵制亦賴均田農自備資糧而維持,皆以此制為根基。
瓦解的過程與原因
均田制從推行之日起,就面臨內在的結構性矛盾。第一,人口增長與土地不足的壓力。隋開皇年間,狹鄉每丁僅受田20畝,不足法定數額的五分之一。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顯示,足額受永業田者尚多,足額受口分田者「幾無一戶」。第二,土地兼併日趨嚴重。高宗以後,「豪富兼併,貧者失業」。太平公主「田園遍於近甸膏腴」,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園水磑,利盡上腴」,富商鄒鳳熾「邸店園宅,遍滿海內」。第三,農民逃亡形成大量「客戶」。武周時,陳子昂稱蜀川「逃走戶三萬餘」,韋嗣立更言「天下戶口,逃亡過半」。至玄宗開元天寶間,「籍帳之間,虛存戶口」,均田制已名存實亡。安史亂後,戶籍散佚,土地荒蕪,租庸調無法徵收。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建議改行兩稅法,按資產定稅、量出為入,均田制正式退出歷史舞台。
結語:折衷制度的宿命
均田制是土地公有與私有的折衷,是在戰亂後地曠人稀的特殊條件下產生的過渡性制度。一旦社會穩定、人口增殖、商品經濟發展,土地兼併便無法遏制,國家掌握的可授荒地亦日益枯竭。均田制的瓦解,標誌著國家再也無法通過直接授田來控制農民,土地制度的主導權徹底轉向私有與市場。此後的兩稅法、一條鞭法,都是在承認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尋求更有效的賦稅汲取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均田制的興廢,正是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從「國家主導」向「市場主導」轉型的關鍵轉折點。
食貨志今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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