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查冊案上訴2023年終極勝訴後,運輸署2024年初為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新聞工作查冊不會自動獲批,署方會詳細問及資訊用途和價值。香港記者協會同年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方新安排違反言論及新聞自由,要求法庭裁定署方政策違憲。惟高院法官高浩文星期五(3月6日)宣判記協敗訴,駁回有關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高浩文星期五(3月6日)宣判記協敗訴,駁回有關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記協,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來報道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2023年6月終極上訴勝訴,終院認為沒理由限制查冊用途選項為申請者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事宜,或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根據記協的入稟狀指,傳媒未能成功申請查冊,署方亦要求記者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的判決有衝突。
法官高浩文判決指,法庭採用「雙重比例原則」平衡新聞自由與私隱權,裁定公共利益路線的要求合理、必要,並在兩項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判詞强調,私隱權同樣受憲法保障,一旦資料外洩可能被廣泛傳播,需較嚴格審查。
對於記協指政策「越權」的理據,法庭認為,《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規例並無要求署長「絕對」發放資料,署長有權設申請程序及限制用途。
針對記協指政策「對新聞採訪構成不成比例限制」,法庭裁定,公共利益通道要求記者提供充分理由證明查冊的公眾利益,是為防範車輛資料被濫用、保護車主隱私,該要求與資料披露可能對個人隱私造成的影響相稱,並非過度限制。
判詞指出,有關政策「磨合期」應已結束,申請處理時間理應大幅縮短,而相關要求應不涉及極為詳細調查。當清楚解釋申請理由後,大多數情況下應能迅速評估。判詞提及,有關政策在平衡相關權益時,應考慮其他人及整個社會的合法權益,這正是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的基本權利以及可發揮作用的地方。
根據記協的入稟狀指,傳媒未能成功申請查冊,署方亦要求記者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的判決有衝突。資料圖片
法官認為,新聞自由是為他人及整個社會的利益、而非個別記者或記者群體謀利益的自由,因此根據公共利益途徑提交申請時,評估過程中可適當考慮這一點,決策過程中亦可賦予有關權利適當的信任。
此外,記協指運輸署設立的「申請人資料通知機制」,即車主可訂閱服務,獲知其車輛資料被查閱的申請人信息,是非法束縛酌情權,屬於强制舉報。
法庭認為,該機制為車主「自願訂閱」,且披露的申請人信息範圍有限,是保護車主隱私的合理措施,並未構成非法束縛,亦未侵犯記者的新聞自由。
法官終裁定駁回其全部司法覆核申請,並指出記者並非享有「無條件獲取他人私人資料」的特權,新聞自由的行使需兼顧他人的隱私權保護。公共利益路線的個案審查機制,在現階段未被證明違法或不合比例。
法官在判詞的「後記」部分亦提醒運輸署,政策實施趨成熟後應優化審批效率,對資格齊全、理由充實的記者申請,須在合理期限內決定,重視新聞自由的社會價值。
案件編號:HCAL 55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