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法父母為子女取布列塔尼語名字含波浪符 多年訴訟終落幕 司法部宣布不再追究

大視野

法父母為子女取布列塔尼語名字含波浪符 多年訴訟終落幕 司法部宣布不再追究
大視野

大視野

法父母為子女取布列塔尼語名字含波浪符 多年訴訟終落幕 司法部宣布不再追究

2026年03月13日 09:20 最後更新:11:48

法國一些父母為子女取用布列塔尼語等地區語言名字,因名字含波浪符號(~)而多年面臨被起訴的困境,3月3日司法部宣布不再追訴。

民法典開綠燈 行政通告卻說不行

法國《民法典》訂明子女名字「由父母自由選擇」,但2014年一份行政通告在列舉民事登記允許字符時,雖涵蓋重音符(é)、分音符(¨)、下加符(ç),卻獨獨漏掉波浪符(~)。這一矛盾令不少父母在辦理登記時遭受行政阻撓,甚至被檢察官提起訴訟,要求強制改名。

布列塔尼名字屢打官司 官員名字也帶波浪符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布列塔尼語名字Fañch(即法語François的布列塔尼語版本)。自2017年起,多個家庭因此名中的「ñ」而對簿公堂,惟歷次均以父母勝訴告終。2018年11月,雷恩上訴法院裁定波浪符「並非在法語體系中不為人知」;2019年最高法院亦宣告檢察官上訴不受理。2026年2月24日,雷恩上訴法院就洛里昂一宗2023年新生兒案再次維持原判,並引述現任內政部長努涅斯(Laurent Nuñez)的官方任命文件亦帶有波浪符,佐證其合法性。

法國一些父母為子女取用布列塔尼語等地區語言名字,名字含波浪符號(~)。資料圖片

法國一些父母為子女取用布列塔尼語等地區語言名字,名字含波浪符號(~)。資料圖片

司法部下令不再追訴 從此「ñ」合法用

面對幾乎全部敗訴的紀錄,法國司法部於3月3日正式宣布,已於1月23日向波城及雷恩兩地總檢察長發出指示,要求不再將此類案件提交司法程序,理由是「尊重個人選擇」並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行政通告至今仍未正式修訂,波浪符在法律條文上依然屬於不被允許的字符,但實際上已不再追究。

法國司法部宣布停止起訴使用波浪符號取名的父母,地方語言取名進一步獲接納。AI生成示意圖,非當事人

法國司法部宣布停止起訴使用波浪符號取名的父母,地方語言取名進一步獲接納。AI生成示意圖,非當事人

《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查冊案上訴2023年終極勝訴後,運輸署2024年初為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新聞工作查冊不會自動獲批,署方會詳細問及資訊用途和價值。香港記者協會同年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方新安排違反言論及新聞自由,要求法庭裁定署方政策違憲。惟高院法官高浩文星期五(3月6日)宣判記協敗訴,駁回有關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高浩文星期五(3月6日)宣判記協敗訴,駁回有關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高浩文星期五(3月6日)宣判記協敗訴,駁回有關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記協,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來報道元朗「721」事件,其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2023年6月終極上訴勝訴,終院認為沒理由限制查冊用途選項為申請者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事宜,或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

根據記協的入稟狀指,傳媒未能成功申請查冊,署方亦要求記者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的判決有衝突。

法官高浩文判決指,法庭採用「雙重比例原則」平衡新聞自由與私隱權,裁定公共利益路線的要求合理、必要,並在兩項權利間取得適當平衡。判詞强調,私隱權同樣受憲法保障,一旦資料外洩可能被廣泛傳播,需較嚴格審查。

對於記協指政策「越權」的理據,法庭認為,《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規例並無要求署長「絕對」發放資料,署長有權設申請程序及限制用途。

針對記協指政策「對新聞採訪構成不成比例限制」,法庭裁定,公共利益通道要求記者提供充分理由證明查冊的公眾利益,是為防範車輛資料被濫用、保護車主隱私,該要求與資料披露可能對個人隱私造成的影響相稱,並非過度限制。

判詞指出,有關政策「磨合期」應已結束,申請處理時間理應大幅縮短,而相關要求應不涉及極為詳細調查。當清楚解釋申請理由後,大多數情況下應能迅速評估。判詞提及,有關政策在平衡相關權益時,應考慮其他人及整個社會的合法權益,這正是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的基本權利以及可發揮作用的地方。

根據記協的入稟狀指,傳媒未能成功申請查冊,署方亦要求記者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的判決有衝突。資料圖片

根據記協的入稟狀指,傳媒未能成功申請查冊,署方亦要求記者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的判決有衝突。資料圖片

法官認為,新聞自由是為他人及整個社會的利益、而非個別記者或記者群體謀利益的自由,因此根據公共利益途徑提交申請時,評估過程中可適當考慮這一點,決策過程中亦可賦予有關權利適當的信任。

此外,記協指運輸署設立的「申請人資料通知機制」,即車主可訂閱服務,獲知其車輛資料被查閱的申請人信息,是非法束縛酌情權,屬於强制舉報。

法庭認為,該機制為車主「自願訂閱」,且披露的申請人信息範圍有限,是保護車主隱私的合理措施,並未構成非法束縛,亦未侵犯記者的新聞自由。

法官終裁定駁回其全部司法覆核申請,並指出記者並非享有「無條件獲取他人私人資料」的特權,新聞自由的行使需兼顧他人的隱私權保護。公共利益路線的個案審查機制,在現階段未被證明違法或不合比例。

法官在判詞的「後記」部分亦提醒運輸署,政策實施趨成熟後應優化審批效率,對資格齊全、理由充實的記者申請,須在合理期限內決定,重視新聞自由的社會價值。

案件編號:HCAL 559/2024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