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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嘉寶:從商場廁所與公廁的空間思考三八婦女節的意義

博客文章

孫嘉寶:從商場廁所與公廁的空間思考三八婦女節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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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嘉寶:從商場廁所與公廁的空間思考三八婦女節的意義

2026年03月07日 10:58 最後更新:17:01

三八婦女節,在這個象徵性別平權的日子,香港各大商場照例都會推出粉紅色的促銷廣告,各種致敬女性的致辭也將此起彼落。然而,若我們真正關心女性的日常生活處境,或許該把目光從象徵性的讚美轉向更務實的議題:為甚麼在香港的商場和公廁,女性永遠都在排隊?

就在去年年中,立法會一份關於公廁工程的提問揭示了令人深思的現實:在2023年年底,香港女性人口比例已達約54.5%,比男性多9%,但「男廁不用等,女廁排長龍」的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政府回覆指,《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規例》已為新發展私人樓宇內的公共處所(包括商場、體育館和百貨公司)訂立了男女廁格比例 1:1.5 的法定標準,而政府部門轄下的公廁則會「考慮個別情況」在有需要時增加女廁比例 。這看似「科學」的 1.5 倍比例,是否真的足夠?這背後涉及的,其實是一個長期被忽視的「空間正義」問題。

單純以人口比例來計算廁格需求,本來就是一種性別盲點。女性的如廁時間天生比男性長,無論是生理期需更換衛生用品的額外動作,或是懷孕期間行動的不便,女性往往亦肩負著陪同長者、照顧幼童前往廁所的責任。在商場的女廁門口,我們不時見到女性既要照顧年幼的孩子,又要攙扶年邁的母親,同時間在人龍中焦急等待。

加大女廁格面積不僅是為了增加「量」,更是為了改善「質」。足夠寬敞的廁格,能讓攜帶嬰兒的家長推著嬰兒車進入,讓行動不便的長者有人在旁攙扶,亦可讓需要更換衣服或處理生理衛生的女性有一個體面的空間。這不只是「方便」的問題,而是關乎女性能否在城市中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從容。

值得留意的是,政府近年的一些工程已開始體現這種思維轉變。以觀塘鯉魚門(嶺南新村)的公廁重置工程為例,預算高達約 3,800 萬元,建築樓面面積是近年公廁項目中最大,不僅增設了通用洗手間,更強調提供「較一般公廁寬敞的內部空間」 。雖然這項工程造價引起部分討論,但若這種「寬敞」能成為未來公廁的標準,尤其是成為全港商場的參照標準,那麼這筆投資便是香港邁向性別友善城市的「學費」。

商場作為私人物業,往往以商業效率為最高原則。商場寸金尺土,業主傾向於將更多面積劃作商鋪,而非廁所。然而,商場在婦女節推出優惠的同時,是否也該思考一下:商場的設計是否有讓身為主要消費群的女性,在購物之餘能獲得基本的尊嚴?

婦女節的意義,不在於一天的致敬,而在於提醒社會正視日常生活中的結構性不平等。當女性因為害怕排長龍而不敢在出門前喝水,當母親於狹窄的廁所空間為孩子更衣,當長者因為輪椅無法進入而被迫使用折疊式便盆椅——這些都是城市對女性的不友善。趁著三八婦女節,我們呼籲政府不僅要在轄下公廁落實「加大面積」的政策,更應嚴格監管新建商場對法定廁所比例的遵守情況,甚至應考慮將現行的 1:1.5 比例進一步提升。同時,針對舊有商場,應提供誘因鼓勵其進行廁所翻新工程,將「通用設計」及「加大廁格」納入評核標準。

真正的性別平等,不是在節日送上一束花,而是在日常生活中給女性一份應有的從容。願不久的將來,香港的女廁門口不再有長長的人龍,每一個廁格都能讓使用者安心,然後體面地推開門,繼續她的行程。這才是我們在三八婦女節,最想送給香港女性的禮物。


孫嘉寶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26年2月26日,上訴法庭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集團前行政總監黃偉強的「欺詐案」作出判決,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定罪及刑期。這一判決在香港社會引起廣泛關注。必須指出的是,黎智英這名香港頭號國安犯人雖然在今次上訴中被判得直,但這絕不代表他是一個品格高尚的人,在「欺詐案」中的「無辜」,無法引申至他干犯的國安案件,法庭公正裁決跟國家安全無關的刑事案件,絕對沒有為其「洗白」,更不是為他「喊冤」。

非無過錯  只是未達刑事門檻

黎智英今次被判無罪,全因他的劣行未達至刑事案件的入罪門檻。上訴法庭在判詞中指出,根據《盜竊罪條例》下的「欺詐罪」構成要件,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能構成刑責。雖然黎智英名下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將軍澳創新園處所(前稱將軍澳工業邨)、「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與香港科技園公司之間的租賃條款乃不爭的事實,但考慮到根據普通法原則,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租契亦未明確要求合約方需主動作出披露,才會判處黎智英得直。

事實上,這並非黎智英首次在香港法庭獲得公正審判。2017年,他在維多利亞公園涉嫌刑事恐嚇案中獲判無罪,律政司其後上訴,但高院原訟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一案例同樣證明,香港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始終堅持程序正義和證據原則,不因被告身份或案件性質而有所動搖。

「欺詐案」判決不影響國安案定罪

必須指出,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絕不改變他本人作為國安重犯的身份。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於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全部罪名成立,並於2026年2月9日重判黎智英入獄20年,審訊期間揭露,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罪行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

雖然黎智英在「欺詐案」上訴得直,令佢原有的5年9個月刑期被撤銷,直接令他在「勾結案」中的20年刑期可以獲得提早開始計算;不過,這只是一項技術性調整,單純屬於刑期計算問題,無法改變其作為危害國家安全重犯的本質。筆者認為,面對上訴法庭的判決,社會各界應秉持法治精神,予以充分尊重,但同時,我們必須肯定律政司在整個案件中的專業表現,支持律政司深入研究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小心考慮會否提出上訴。

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判決,為香港法治史再添一個象徵司法公正的案例。它告訴我們:在香港,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也沒有人會因身份而受到法律歧視。法庭之上,只有證據和法律;法庭之外,則是全社會對法治的堅定信仰和不懈追求,這正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所在。期望社會大眾不受靡靡之音所惑,曲解上訴法庭的判決,誤以為黎智英的「無辜」範圍遍及國安案件。


許鴻鵠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