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6日,上訴法庭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集團前行政總監黃偉強的「欺詐案」作出判決,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定罪及刑期。這一判決在香港社會引起廣泛關注。必須指出的是,黎智英這名香港頭號國安犯人雖然在今次上訴中被判得直,但這絕不代表他是一個品格高尚的人,在「欺詐案」中的「無辜」,無法引申至他干犯的國安案件,法庭公正裁決跟國家安全無關的刑事案件,絕對沒有為其「洗白」,更不是為他「喊冤」。
非無過錯 只是未達刑事門檻
黎智英今次被判無罪,全因他的劣行未達至刑事案件的入罪門檻。上訴法庭在判詞中指出,根據《盜竊罪條例》下的「欺詐罪」構成要件,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下隱瞞,才能構成刑責。雖然黎智英名下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將軍澳創新園處所(前稱將軍澳工業邨)、「蘋果印刷有限公司」違反與香港科技園公司之間的租賃條款乃不爭的事實,但考慮到根據普通法原則,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租契亦未明確要求合約方需主動作出披露,才會判處黎智英得直。
事實上,這並非黎智英首次在香港法庭獲得公正審判。2017年,他在維多利亞公園涉嫌刑事恐嚇案中獲判無罪,律政司其後上訴,但高院原訟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一案例同樣證明,香港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始終堅持程序正義和證據原則,不因被告身份或案件性質而有所動搖。
「欺詐案」判決不影響國安案定罪
必須指出,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絕不改變他本人作為國安重犯的身份。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於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全部罪名成立,並於2026年2月9日重判黎智英入獄20年,審訊期間揭露,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罪行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且是早有預謀的,並涉及使用網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呼籲,無論是公開進行或者隱晦行事,都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上述措施。
雖然黎智英在「欺詐案」上訴得直,令佢原有的5年9個月刑期被撤銷,直接令他在「勾結案」中的20年刑期可以獲得提早開始計算;不過,這只是一項技術性調整,單純屬於刑期計算問題,無法改變其作為危害國家安全重犯的本質。筆者認為,面對上訴法庭的判決,社會各界應秉持法治精神,予以充分尊重,但同時,我們必須肯定律政司在整個案件中的專業表現,支持律政司深入研究上訴法庭的判案書,小心考慮會否提出上訴。
黎智英「欺詐案」的上訴判決,為香港法治史再添一個象徵司法公正的案例。它告訴我們:在香港,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也沒有人會因身份而受到法律歧視。法庭之上,只有證據和法律;法庭之外,則是全社會對法治的堅定信仰和不懈追求,這正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所在。期望社會大眾不受靡靡之音所惑,曲解上訴法庭的判決,誤以為黎智英的「無辜」範圍遍及國安案件。
許鴻鵠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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