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事件中,不少年輕人被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大部分被捕的年輕人已出獄,認為他們絕大部分是被人煽動犯案,包括對假消息信以為真,並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他說當局對在囚人士提供「沿途有『理』」計劃,著重對國家和歷史的認識、生涯規劃和正向思維,跟進部分個案已重新就學,亦有人找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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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一些被捕後至今未被檢控的人士,鄧炳強在港台節目《舊日的足跡》表示,警方在過去一兩年,有特別項目會聯絡他們,透過正向活動,在法律規限下,給予更生機會。被問及何謂更生機會,鄧炳強表示,涉及行動細節,不便透露。
鄧炳強。資料圖片
保安局回覆本台查詢時表示,警方在過去一段時間,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主動聯絡相關人士,透過正向活動,引導他們慎思明辨、分清是非;並給予他們改過自新、重新出發的機會,惟相關行動細節不便公開。
保安局。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向建議修訂《消防條例》,提出多項加強消防安全規管的措施,包括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申請,及提高非法燃油活動刑罰。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中,表明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申請,消防處會到場巡查決定是否批准;若違反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修例亦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並大幅提高非法燃油活動的刑罰。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指出,現行法例只規定註冊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後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有關「事後通知」安排並不理想。為提升整體消防安全保障,建議將規管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
在新建議下,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即業主、租客及物管公司等)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決定是否批准;唯有在迫切危險或緊急情況下才可豁免預先申請。
若承辦商未獲批准而關閉消防裝置,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可加罰兩萬元。如因緊急情況關閉,亦須在事後盡快通報。修例亦建議新增「即時通報機制」,規定承辦商一旦發現主要消防裝置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以便處方及早介入。
懷疑非法油站。消防處圖片
保安局同時提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為多項罪行設定罰款金額。例如,註冊承辦商未獲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建議定額罰款6000元;任何人鎖上逃生途徑建議罰款6000元;阻塞逃生途徑罰款1500元;未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則罰款3000元。
文件又建議將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改為每五年續期一次,取代現行的永久註冊,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此外將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擁有5年相關經驗及完成認可課程的人員可申請註冊。保安局強調,新制度不會導致現職技工因未能符合註冊要求而失去工作,未註冊技工仍可在合資格人士監督下工作。為使業界順利過渡,初步建議新法例生效後,現有約1000間註冊承辦商和所有已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會自動視為已根據新制度註冊,有效期五年。
修例亦建議強化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當消防處合理懷疑有人已觸犯相關罪行,並信納該火警危險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時,可安排移除該危險,相關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向物主追討。
保安局。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非法燃油活動,修例建議加強打擊,將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消防處逮捕權力。提供非法燃油人士的最高罰款建議提升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升至3年。購買非法燃油的車主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
保安局表示,將展開為期約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會繼續積極與各方持份者溝通,爭取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