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任何職業人士都要守法。(鍾家銘攝)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後表示,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舉例如果手提電話最後一次使用是於3年前,有關人士忘記密碼可能是合理辯解,但如果幾日前或剛剛才使用就表示忘記密碼,就不是合理辯解。
至於傳媒保障消息來源是否合理辯解,鄧炳強表示,無論從事任何職業的人士都要守法,不是因為特別一個職業就可以不守法、不能檢視相關材料,所有人都要根據法例交出相關材料,不會因職業而有不同,不會有任何人在法律之上。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如果被定罪者的財產被充公時,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需要證明有關充公命令涵蓋的財產屬明顯不相稱。法官會檢視有關人士過去曾經懷疑用於資助、協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財政資助,或者有證據顯示極有可能將用於有關罪行的財政資源,法官會用常人的理解作出判斷。
張國鈞又說,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需要申請手令工作,但如果遇到極端、例外情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和明顯出現,警方並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可以在合理相信及懷疑的情況下行使權力,但要向法庭交代,相信法官會做好把司法把關。
編輯:任順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