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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官重判長毛坐監7日有原因

政事

杜官重判長毛坐監7日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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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官重判長毛坐監7日有原因

2016年11月21日 20:05 最後更新:20:31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 去年涉妨礙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第30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案宣判,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今日判長毛入獄7日,快必亦入獄7日,但准予緩刑(即不用真正服刑但要守行為)。以控告「 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來說,最高刑罰也只是入獄1個 月,長毛都算判得重啦。

長毛可說犯案累累,有16次案底,涉及27條控罪,但過去未被告過違犯《文娛中心規例》,今次一中就要入獄。而快必就無案底,今次首次入罪,故可以緩刑。

長毛及快必當日在伊館辯論比賽會場內展示橫額及舉起黃傘,並使用揚聲器帶領在場示威者不斷大叫口號,譚得志亦曾向嘉賓區投擲物件,控方指兩名被告的行為,故意妨礙、 騷擾、干擾或煩擾了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所提供的設施的人,包括辯論比賽的主辦單位星島,獲邀請參加比賽的學生、 觀眾及嘉賓,違反《文娛中心規例》。

今次可以話起訴的罪名輕,但判得重。 而杜浩成法官判入罪的主要原因,是認為所有和平活動都受憲法保護,若以為只涉及政治性質可享有發表自由是謬誤, 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接受及傳播消息的自由。

杜官指當日超過2000人在伊館行使合法的憲法的權利,以主禮嘉賓及兩位評審亦同時享有憲法權利。杜官在裁決中多番引用長毛過往在終審法院的案例,強調立法的目的,是和平集會都有限制的,在法律面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享有言論自由。沒有人可以爲了自己的言論自由,而侵犯別人相同的自由和憲法權利,否則是嚴重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長毛等的律師多番以示威行動不涉及暴力作辯解,杜官亦不接受,他認為控罪提到「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 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四個詞語都不涉及暴力,若涉及暴力會加控其他罪名,所以不接受以非暴力作辯解。

長毛審訴時曾要求更換法官,他和快必在庭上有好多小動作被法官批評,但杜官判決時表明,他以證據為準,判決不受上述事件影響。杜官咁講,連上訴理由都封埋。

杜官這樣判,講清楚示威者行使示威自由,不是至高無尚,不應影響到其他人的自由。他十分重視參與活動的學生參與校際辯論活動的自由和權利, 所以才會重判。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期間多次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監40個月,罰款5000港元。譚得志其後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他再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年3月6日一致裁定他敗訴,維持原判。相關案例影響深遠。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被控7項發表煽惑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除2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及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裁定不成立外,2022年3月2日於區法院裁定「煽動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發表煽動文字罪」、「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11項罪名成立,於2022年4月20日判監40個月,罰款5000元。

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24年3月7日被上訴庭駁回後,再上訴至終院,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

終院要處理兩項爭議:(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結果,終院5名法院一致駁回譚得志的上訴。判詞指,純粹按字面詮釋《香港國安法》第41(3)條並不理想,亦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文意及目的,認為該控罪可順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訊,並重申區域法院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及實施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

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判詞提到在《香港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彈性,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後仍得以保存。《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亦反映有關立法原意,在對於決定審理的法庭方面沒有改變原有彈性。

譚得志 FB圖片

譚得志 FB圖片

至於另一爭議,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對於有指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判詞指,《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這觀點, 在《刑事罪行條例》條文下,不同類別的煽動意圖均以「或」字分隔,顯示它們均屬獨立不同的交替類別,故「煽惑暴力」只屬法例下多種意圖的類別之一。

判詞強調,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煽暴意圖亦只被保留為「多個可作替代而又單獨充分的基礎之一」,「這一點亦說明了普通法下的煽動罪行,正持續被相關法例取代」,因此一致駁回上訴。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但正就「35+顛覆案」案服刑。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隨着《維護國安條例》(23條)於 2024 年3月實施,舊煽動罪已被廢除。但有 23 條之下新煽動罪的案件,因要等候「譚得志案」的終極上訴結果而被押後,包括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在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訊息一案。

周劍豪被指2024年3月至11月期間,在Facebook、Instagram及 Threads 發布 145 則帖文,涉及「消滅共產黨」等,今年4月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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