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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官重判長毛坐監7日有原因

政事

杜官重判長毛坐監7日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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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官重判長毛坐監7日有原因

2016年11月21日 20:05 最後更新:20:31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 去年涉妨礙星島新聞集團舉辦第30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案宣判,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今日判長毛入獄7日,快必亦入獄7日,但准予緩刑(即不用真正服刑但要守行為)。以控告「 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來說,最高刑罰也只是入獄1個 月,長毛都算判得重啦。

長毛可說犯案累累,有16次案底,涉及27條控罪,但過去未被告過違犯《文娛中心規例》,今次一中就要入獄。而快必就無案底,今次首次入罪,故可以緩刑。

長毛及快必當日在伊館辯論比賽會場內展示橫額及舉起黃傘,並使用揚聲器帶領在場示威者不斷大叫口號,譚得志亦曾向嘉賓區投擲物件,控方指兩名被告的行為,故意妨礙、 騷擾、干擾或煩擾了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或所提供的設施的人,包括辯論比賽的主辦單位星島,獲邀請參加比賽的學生、 觀眾及嘉賓,違反《文娛中心規例》。

今次可以話起訴的罪名輕,但判得重。 而杜浩成法官判入罪的主要原因,是認為所有和平活動都受憲法保護,若以為只涉及政治性質可享有發表自由是謬誤, 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接受及傳播消息的自由。

杜官指當日超過2000人在伊館行使合法的憲法的權利,以主禮嘉賓及兩位評審亦同時享有憲法權利。杜官在裁決中多番引用長毛過往在終審法院的案例,強調立法的目的,是和平集會都有限制的,在法律面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享有言論自由。沒有人可以爲了自己的言論自由,而侵犯別人相同的自由和憲法權利,否則是嚴重削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長毛等的律師多番以示威行動不涉及暴力作辯解,杜官亦不接受,他認為控罪提到「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 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四個詞語都不涉及暴力,若涉及暴力會加控其他罪名,所以不接受以非暴力作辯解。

長毛審訴時曾要求更換法官,他和快必在庭上有好多小動作被法官批評,但杜官判決時表明,他以證據為準,判決不受上述事件影響。杜官咁講,連上訴理由都封埋。

杜官這樣判,講清楚示威者行使示威自由,不是至高無尚,不應影響到其他人的自由。他十分重視參與活動的學生參與校際辯論活動的自由和權利, 所以才會重判。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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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必要元素

2024年03月07日 11:54 最後更新:11:54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於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3月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控罪案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認為,英國樞密院案例指,應包含煽動暴力意圖僅為附帶意見,各地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而定,立法歷史清楚顯示,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故不能依賴樞密院案例來詮釋,否則會違反立法原意。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庭又裁定,煽動意圖條文明確相稱,解釋指煽動罪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個別方面性質無法準確定義,故必須要足夠靈活去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威脅,首先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政治背景來理解,顧及其時機、議題及情境等。煽動性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再者要配合科技急速發展及多樣便利通訊,故煽動意圖用詞必須足夠寬廣,足以涵蓋多變情況,而其定義仍能充分清楚表述,使人能自行規範本身行為,從而避免承擔刑責。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拒絕辯方專家意見,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原則犯錯,也非明顯過重,案發時「快必」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超越集會權利。

譚得志被控於2020年間,在公眾地方多次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及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經審訊後最終被裁定11項罪名成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天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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