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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網上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不投票 63歲保安員罪成判囚兩個月

法庭事

涉網上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不投票 63歲保安員罪成判囚兩個月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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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網上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不投票 63歲保安員罪成判囚兩個月

2026年04月29日 19:17 最後更新:19:32

一名63歲保安員因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於社交媒體轉載煽惑他人不投票的帖文,星期三(4月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即時監禁兩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63歲被告黃華光,承認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案情透露,2025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去年10月24日展開,根據條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7日)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被告承認在此期間,於其社交媒體個人專頁轉載一則由姜嘉偉發布、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帖文,並對該帖文按「讚好」及進一步發表相關言論。廉署早前已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已離港的姜嘉偉。

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出,政府花費大量金錢及人力物力舉辦立法會選舉,旨在藉良好選舉選出賢能推進香港社會發展,任何人均不得幹預選舉。她續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被告在社交媒體轉載帖文,並蓄意撰寫別有用心的留言;考慮到帖文能廣泛傳播,不能忽視會影響選舉制度的風險,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即時監禁。法庭以監禁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兩個月監禁。

廉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巴士的報記者攝

廉署發言人表示,在選舉期間內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均屬違法。廉署定必果斷執法,以確保香港公共選舉不受他人幹擾,並得以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絕不姑息任何人士破壞或幹擾選舉。是次法庭的判刑足以反映該罪行的嚴重性,廉署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此外,廉署日前分案起訴另一名被告林國偉(38歲,保安員)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名,違反《選舉條例》第27A(1)(b)條。他涉嫌在2025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於一個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專頁的帖文留言,煽惑他人投白票。他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時沒有答辯,案件押後至5月27日再訊。

廉政公署起訴兩名男子,涉嫌在網上煽惑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兩人已獲準保釋,案件將於本星期三(4月29日)分兩宗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兩名男子涉嫌於去年在網上煽惑他人於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兩名男子涉嫌於去年在網上煽惑他人於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巴士的報記者攝

首宗案件的被告為一名38歲保安員,他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名;他涉嫌在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於一間傳媒機構的社交媒體專頁的新聞貼文下留言,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無效票。

廉署調查發現,該貼文內容正是保安局局長提醒市民,煽惑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違法行為的新聞報道。被告涉嫌使用其個人社交媒體帳戶,在相關貼文下回覆,留言煽惑他人投白票。

廉署起訴兩名男子。

廉署起訴兩名男子。

另一名被告為一名63歲保安員,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名,涉嫌在立法會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廉署調查顯示,被告轉載的貼文,是由已被通緝及離港的姜嘉偉所發布,而姜嘉偉本身亦面對兩項同類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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