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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公司聘同鄉來港打黑工 提供住宿接送日薪三、四百 入境處拘6人

社會事

裝修公司聘同鄉來港打黑工 提供住宿接送日薪三、四百 入境處拘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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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公司聘同鄉來港打黑工 提供住宿接送日薪三、四百 入境處拘6人

2026年05月12日 17:04 最後更新:19:34

入境處特遣隊及專責調查組經深入調查,揭發一間本地裝修公司為降低工程成本,以「一條龍」方式安排內地同鄉來港擔任非法勞工,並提供住宿及接送。入境處12日突擊搜查大埔一個屋苑的兩棟村屋及葵涌區一個工廈單位,合共拘捕5名男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裝修公司男東主。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巫泉傑講述行動細節。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巫泉傑講述行動細節。政府新聞處圖片

旨在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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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巫泉傑講述行動細節。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巫泉傑講述行動細節。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調查人員於行動中展示部分檢獲的證物。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調查人員於行動中展示部分檢獲的證物。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5名懷疑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5名懷疑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處。入境事務處圖片

入境處。入境事務處圖片

調查顯示,被捕的30歲裝修公司男東主,其公司承包了大埔一個屋苑數個住宅單位的裝修工程。為節省成本,他涉嫌安排內地同鄉來港擔任黑工。

被捕的5名非法勞工年齡介乎33至45歲,均為內地居民並持旅客身份來港。其中4人在大埔的裝修單位內被截獲,分別負責水泥、油漆、水電工程及清倒泥頭等工作,餘下1人則在葵涌的工廈單位被發現。他們的日薪由300至400元不等。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調查人員於行動中展示部分檢獲的證物。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調查人員於行動中展示部分檢獲的證物。政府新聞處圖片

辦公室作宿舍

入境處特遣隊副指揮官巫泉傑表示,調查發現被捕男僱主為逃避入境處追查,會親自陪同黑工由內地入境香港,並利用裝修公司位於葵涌的工廈辦公室作為宿舍供他們留宿,每日開車接送他們往返裝修單位工作。

施工質素及安全成疑

由於這些黑工並未持有俗稱「平安卡或綠卡」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及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其施工質素無保證,更對工地安全構成風險。入境處提醒市民,根據香港法例,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不得在港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5名懷疑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5月12日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5名懷疑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處重申,非法勞工須面臨刑事責任,而僱用不合法受僱人亦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0年。處方亦呼籲地盤保安和物業管理人員多加留意進入地盤和單位人士的身份。

市民可透過舉報專線「185185」、傳真、電郵或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

入境處。入境事務處圖片

入境處。入境事務處圖片

入境事務處於6月10日至16日,展開代號為「促進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5名懷疑非法勞工及5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被捕人士。政府新聞處圖片

被捕人士。政府新聞處圖片

15名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男性,年齡介乎30至56歲。行動中,調查人員搜查了多個裝修單位,包括一個新入伙屋苑、工廈、商舖及村屋。被捕的非法勞工主要負責泥水、清潔、清拆、安裝電線、傢俬及油漆等工作。當中一名男子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的僱主為5名男子,年齡介乎36至60歲。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在執法的同時,入境處亦安排宣傳車及派員到屋苑,派發宣傳單張呼籲切勿聘用非法勞工。

入境處宣傳不要聘用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處宣傳不要聘用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入境處簡布行動情況。政府新聞處圖片

入境處簡布行動情況。政府新聞處圖片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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