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無業男涉懷疑19歲女友另結新歡,或與朋友外出會面沒報備,同居期間爭吵不休,多次毆打及強姦女友。被告否認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5項強姦罪,只承認曾掌摑女友5至6次,願認較輕普通襲擊罪,惟控方不接受。案件星期四(21日)於高院續審。辯方今盤問女事主X時指,X有自殘傾向,爭執時因自責而掌摑自己,而兩人和好後的所有性行為均屬出於X自願下進行,惟X否認。
案件星期四(21日)於高院續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發時21歲的男被告麥嘉豪,被控5項強姦罪及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被告在2023年10月29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5日,在屯門湖景邨某單位5度強姦X;另在同地於2023年10月29日及2023年11月2日,3度襲擊X致其身體受傷。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被告麥嘉豪與19歲女事主X於2023年7月相識並發展成情侶,X偶爾在被告住所過夜。
控方展示驗傷照片,X確認,面部、眼部、四肢、背部多處瘀傷、腫脹、眼內充血及指甲斷裂等傷勢,均為被告嚴重施暴造成,包括掌摑、拳打、腳踢及以膠凳襲擊頭部。
控方在庭上展示X與被告的WhatsApp通訊紀錄,X在10月29日凌晨被毆打,之後同日上午8時50分在被告單位梳化發出訊息:「......之前嘅傷害還唔到畀你,但今次還咗畀你啦,我執埋啲嘢走,之後唔會再一齊。」
X供稱,當時已被打到眼腫面腫,驚恐之下不敢當面提出分手,只敢用訊息表達離開意願。被告即時閱覽訊息,從房間走到客廳,情緒激動,將她拉入房間施暴和強迫發生性行為。
X續供稱,10月31日她獨自到公園,向被告發訊息:「世界上冇咗我呢啲人係咪更好」、「我冇得救,我想去死,有咩方法唔麻煩到人」,企圖逼被告同意分手。被告則不斷追問她身處何方,斥責她逃避,並要求當面傾談。X供稱當時極度崩潰,只想「靜一靜」,但最終仍遭被告找到並帶返單位。
辯方今盤問女事主X時指,X有自殘傾向,爭執時因自責而掌摑自己,而兩人和好後的所有性行為均屬出於X自願下進行,惟X否認。
辯方盤問X時提出被告版本,兩人只是普通吵架,被告只打過5至6巴掌,並非X所稱的「十幾二十巴」;而吵架期間,X表現非常自責,不斷自己掌摑自己。辯方指,被告沒用拳頭打X的頭部和眼睛,X有情緒問題,平時有自殘行為和輕生念頭,X不同意,指僅在事發後感覺十分崩潰。
辯方續指,吵架後雙方已經和好,之後是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X從頭到尾從未表示過不願意,更不存在強迫或強姦情況。X對以上所有說法均不同意,堅持自己遭嚴重毆打及強迫性交。
案件編號:HCCC5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