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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修訂建議展開1個月公眾諮詢

社會事

《消防條例》修訂建議展開1個月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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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修訂建議展開1個月公眾諮詢

2026年05月26日 16:23 最後更新:17:08

政府今日(5月26日)就《消防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修訂建議,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保安局表示,修例旨在使現行消防法規與時並進,以強化公眾安全、提升規管一致性和執法效能,並回應社會對提升消防安全的期望。

修例是要全方位強化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制度、大廈消防裝置及設備的保養和巡查,以及消除火警危險等事宜的規管。網上圖片

修例是要全方位強化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制度、大廈消防裝置及設備的保養和巡查,以及消除火警危險等事宜的規管。網上圖片

大埔宏福苑五級火警後,政府成立由保安局局長領導的「強化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組」,即時推出針對性措施,並部署中長期方案。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全面檢視《消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包括消防安全相關的法定規管制度及各持份者的責任。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為進一步鞏固消防安全規管制度,當局認為有必要修訂《消防條例》及其下三條相關附屬法例,包括《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以及《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全方位強化對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制度、大廈消防裝置及設備的保養和巡查,以及消除火警危險等事宜的規管。

當局亦會藉此機會加強消防處在特定方面的執法權力,並打擊非法轉注燃油活動。

修例旨在使現行消防法規與時並進,以強化公眾安全、提升規管一致性和執法效。網上圖片

修例旨在使現行消防法規與時並進,以強化公眾安全、提升規管一致性和執法效。網上圖片

是次法例修訂建議涵蓋六大支柱,包括:強化消防裝置規管制度;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及紀律制度;提升罰則及刑責;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及優化消除火警危險流程;以及加強消防處的執法權力及對非法轉注燃油活動的打擊。

發言人續說,考慮到公眾對提升消防安全的迫切期望,政府在完成公眾諮詢後,會盡快敲定立法建議,並爭取在2026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保安局向建議修訂《消防條例》,提出多項加強消防安全規管的措施,包括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申請,及提高非法燃油活動刑罰。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中,表明消防承辦商關閉主要消防裝置前,須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申請,消防處會到場巡查決定是否批准;若違反規定,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修例亦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並大幅提高非法燃油活動的刑罰。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埔宏福苑。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指出,現行法例只規定註冊承辦商在關閉消防裝置後24小時內通知消防處,有關「事後通知」安排並不理想。為提升整體消防安全保障,建議將規管提升為法定的「事前把關」。

在新建議下,消防裝置承辦商如需關閉消防栓、花灑、警報系統等九類主要裝置,必須先獲「責任人」(即業主、租客及物管公司等)授權,並最少提前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批准。消防處會在收到申請後到場巡查,以決定是否批准;唯有在迫切危險或緊急情況下才可豁免預先申請。

若承辦商未獲批准而關閉消防裝置,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若罪行持續,每日可加罰兩萬元。如因緊急情況關閉,亦須在事後盡快通報。修例亦建議新增「即時通報機制」,規定承辦商一旦發現主要消防裝置損壞,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消防處,以便處方及早介入。

懷疑非法油站。消防處圖片

懷疑非法油站。消防處圖片

保安局同時提出引入定額罰款制度,為多項罪行設定罰款金額。例如,註冊承辦商未獲批准下關閉消防裝置,建議定額罰款6000元;任何人鎖上逃生途徑建議罰款6000元;阻塞逃生途徑罰款1500元;未有遵從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則罰款3000元。

文件又建議將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改為每五年續期一次,取代現行的永久註冊,初次註冊及續期均須通過「適當人選」評估。此外將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擁有5年相關經驗及完成認可課程的人員可申請註冊。保安局強調,新制度不會導致現職技工因未能符合註冊要求而失去工作,未註冊技工仍可在合資格人士監督下工作。為使業界順利過渡,初步建議新法例生效後,現有約1000間註冊承辦商和所有已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會自動視為已根據新制度註冊,有效期五年。

修例亦建議強化消防處消除火警危險的權力。當消防處合理懷疑有人已觸犯相關罪行,並信納該火警危險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時,可安排移除該危險,相關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向物主追討。

保安局。巴士的報記者攝

保安局。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非法燃油活動,修例建議加強打擊,將在指定情況下賦予消防處逮捕權力。提供非法燃油人士的最高罰款建議提升至300萬元,最高監禁期提升至3年。購買非法燃油的車主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一年。

保安局表示,將展開為期約一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會繼續積極與各方持份者溝通,爭取年內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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