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周一完成最高法院上訴後步出法院,向一群歡呼的支持者表示,他急切希望法官推翻其煽動罪定罪,以便他能重返政壇。
國家力量黨高級顧問榮春去年被裁定煽動社會動亂罪成,此前他曾會見因政府建設項目而流離失所的村民。外界認為,這次定罪是首相洪瑪奈政府為打壓批評聲音而採取的眾多法律行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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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員手牽手築成人牆,保護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左後方),他周一(2026年6月15日)在柬埔寨金邊最高法院聽證會後,與支持者一同穿過公園。(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一名便衣保安人員(右)引導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中),他周一(2026年6月15日)離開柬埔寨金邊最高法院聽證會。(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的支持者,周一(2026年6月15日)在柬埔寨金邊最高法院外高呼口號。(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中),周一(2026年6月15日)離開最高法院聽證會時與支持者互動。(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周一(2026年6月15日)在最高法院聽證會後向支持者揮手。(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保安人員手牽手築成人牆,保護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左後方),他周一(2026年6月15日)在柬埔寨金邊最高法院聽證會後,與支持者一同穿過公園。(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這名五十六歲的政治人物被判監四年,並被禁止參選及投票。他在審訊中辯稱無辜,指自己只是在社交媒體Facebook上發布自己與村民的合照及評論。
榮春完成早上聆訊後步出法院,約三百名支持者高呼「撤銷控罪,釋放榮春!」並手持要求釋放他的標語牌。
一名便衣保安人員(右)引導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中),他周一(2026年6月15日)離開柬埔寨金邊最高法院聽證會。(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他向支持者表示,鑑於柬埔寨與鄰國泰國關係緊張、經濟困境以及國家面臨的其他問題,他希望為柬埔寨一千七百萬人民推動「民族和解與國家團結」。他稱:「我希望法院能賦予我自由與公義,以便我將來能繼續從政。」
通往法院的道路被數十名警員設置路障封鎖,榮春在包括本地及國際人權倡議者在內的支持者陪同下,步行前往聆訊。他表示:「我們不擔心入獄。我們願意犧牲一切,並決心利用父母給予我們的資源,投資讓柬埔寨實現真正的自由與民主。」
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的支持者,周一(2026年6月15日)在柬埔寨金邊最高法院外高呼口號。(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柬埔寨當局經常利用煽動指控打壓反對派。榮春早於二零二一年已因煽動罪被判監兩年,當時他被指控在會見邊境地區農民後,散布有關柬埔寨與越南邊界的不實資訊。他同年稍後獲上訴法院釋放。
柬埔寨政府堅稱其在選舉民主制度下推動法治,但被視為對執政的柬埔寨人民黨構成強大挑戰的政黨,則被法院解散,或其領袖被囚禁或騷擾。
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中),周一(2026年6月15日)離開最高法院聽證會時與支持者互動。(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在前首相洪森近四十年的獨裁統治下,柬埔寨因侵犯人權而廣受批評,當中包括壓制言論及結社自由。他於二零二三年八月由其在美國受教育的兒子洪瑪奈接任,但鮮有政治自由化的跡象。
周一,蒂姆·拉塔從北部暹粒省驅車數小時前往首都,表示希望表達對榮春的支持。這名五十五歲的菜販向美聯社表示:「他為我們奉獻一切,他沒有妻兒。」
柬埔寨著名反對派政治人物榮春,周一(2026年6月15日)在最高法院聽證會後向支持者揮手。(美聯社圖片/Heng Sinith) AP圖片
最高法院預計於六月十九日裁決。
(美聯社)
18歲青年涉於2025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他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否認1項煽動罪。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煽動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的犯案手法傳播力較網絡低,受眾及影響力有限,被告或受虛假資訊誤導而犯案,認為本案存特別情況,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時毋須藥物治療,有接受醫生的額外精神科治療,醫生建議他要接觸朋友和做輕鬆的事調節情緒,又指被告家人已幫他繳交下學年學費,他十分希望繼續讀書,加上被告作為家中獨子,心願是照顧父親。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被告梁佳樂。資料圖片
蘇官判刑時指,2019年案發時,被告年僅12歲,正值心智逐步發展階段,不排除受網上流傳的虛假、片面資訊誤導,形成偏頗扭曲觀念。不過,被告多次獲老師評為守規,非根深蒂固反社會,認為拘禁式刑罰會對被告多年來的努力造成打擊。
蘇官續指,本案雖嚴重,但阻嚇作用不必然透過拘禁達致,考慮被告年齡、更生潛力、初犯、案件受眾有限,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從輕處理,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中港城1500元。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總裁判官蘇惠德星期三(8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500元。
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蘇官判刑後勸喻被告,言論自由要在合法的情況作出,望被告謹記要奉公守法。
至於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被告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