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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十四萬元

社會事

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十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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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合共逾十四萬元

2026年06月25日 16:30 最後更新:16:30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昨日(六月二十四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46,655元。

屋宇署。

屋宇署。

第一宗個案涉及沙田大輋一幢村屋後花園加建圍牆及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共被判罰款59,120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撿控,並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78,200元,當中43,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

屋宇署。

第二宗個案涉及深水埗福榮街一幢商住大廈,在其天台及核准簷篷加建兩個搭建物,以及圍封天台的批准晾衣亭並分間成四間房。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68,455元,當中58,455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5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屋宇署與消防處繼7月聯合行動取得正面成效後,於8月10日再度攜手出擊,針對私人樓宇大型維修工程期間的消防安全問題,到觀塘一幢商住用途樓宇進行聯合巡查,並發現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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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期間,人員揭發有工程雜物及廢料囤積於逃生樓梯及梯內的臨時工作台,對走火通道構成安全隱患。屋宇署已即時向負責工程的認可人士及註冊承建商代表作出口頭指示及發出警告信,要求立即清理工程廢料及雜物,並敦促相關人士須於完成有關位置的維修工程後盡快拆除工作台,以減低一旦火警發生時的風險。

IG圖片@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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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提醒,大型維修期間,建築專業人士、承建商、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及法團必須確保使用符合認可標準的棚架防護物料,不可在外牆或窗戶鋪設可燃物料(例如發泡膠板),亦不可擅自改動或拆除逃生途徑及防護門廊的圍牆或窗戶,同時嚴禁將雜物、工程廢料或可燃物料靠近或囤積於棚架。此外,防火門須時刻保持關閉,並妥善保養防火門及防火屏障。

IG圖片@消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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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強調,樓宇安全人人有責,呼籲各界齊心協力,共同締造更安心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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