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移民管理局網頁,出入境管理局就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審批條件發出公告,明確各類申請的具體資格。
自今年7月1日起,各類定居申請的審批條件如下:
- 夫妻團聚及偕行子女類,申請人與香港或澳門配偶分居時間須滿3年;
- 子女投靠父母類,申請人須未滿18周歲,且父母均已在香港或澳門定居;
- 子女照顧父母類,申請人年齡須為18至59周歲,父母均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年齡均為60周歲以上,且在當地無其他子女;
- 父母投靠子女類,申請人年齡須為60周歲以上,在內地無子女,而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子女須年滿18周歲。
公告強調,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根據定居名額及審批條件,依法審批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申請。申請人如需了解具體情況,可透過移民管理服務熱線12367,或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