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十九歲本地男子因兩項無牌經營金錢服務罪,於本月26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
沙田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海關人員去年七月接獲舉報,指該名男子在沒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情況下提供金錢服務。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名男子於2024年6月至8月期間無牌經營金錢服務。涉案的匯款總額約一百六十五萬元。
海關。資料圖片
海關歡迎法庭的裁決。海關相信是次判刑具一定的阻嚇作用,並向無牌金錢服務經營者發出明確警示,表明海關絕不姑息任何形式的違法行為。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先向海關領取牌照,否則該無牌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