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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免與賑濟——朝廷如何應對災荒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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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免與賑濟——朝廷如何應對災荒

2026年08月02日 16:30

「民饑流移,豈其得已。仁人君子,所宜矜念。」宣德三年(1428年),明宣宗得知山西十萬流民逃至河南、地方官竟派兵驅逐時,對戶部尚書夏原吉說了這句話。他還舉北宋富弼知青州救活五十萬人的舊事,責問群臣:「今日豈可坐視民死?」這段對話濃縮了古代救災的核心矛盾——統治者的道德自覺,與地方官僚的執行惰性,之間的巨大落差。蠲免與賑濟,是歷代王朝應對災荒的兩件主要工具,但這兩件工具,從來沒有真正完美地發揮過作用——上篇崇禎年間陝北大旱,朝廷蠲免詔下了三道,州縣冊上報「災七」,村裡卻已空無一人,正是制度與人性夾縫的縮影。

蠲免:減輕災民負擔的第一道防線

「蠲」是免除,「免」是豁免。災荒發生後,朝廷免除受災地區全部或部分賦稅,是救災中最直接、行政成本最低的措施——不需要運糧、不需要發錢,一道詔書即可。

蠲免分兩種。一種是「恩蠲」,與災荒無關,因皇帝登基、大婚、巡幸或「普免天下錢糧」而免。康熙五十年(1711年)下令三年內全國輪免錢糧一次;乾隆十年(1745年)又普免全國錢糧,分三年輪免,三十年(1765)、五十五年(1790)再各普免一次——「康乾盛世」的財政自信,全寫在這幾道普免詔裡。另一種是「災蠲」,因地方受災而免,才是與災荒直接相關的救濟。

災蠲的標準,歷代逐步細密。清順治初年定:被災十分至八分者免三,七分至五分者免二,四分者免一。雍正六年(1728年)放寬:十分免七,九分免六,災情重者全行蠲免。乾隆間再提:受災五分以上即可「蠲免錢糧」——標準一路往下放,反映的是王朝對災區讓步的幅度。而早在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就下詔:「今歲水旱去處,所在官司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租稅即與蠲免。」——「不拘時限」四個字,是明初救荒最有魄力的一筆。

賑濟:把糧食送到災民手中

蠲免是減「應繳」,但災荒發生時農民往往已顆粒無收,連「應繳」都談不上,先要解決「今冬明春吃什麼」。這時需要賑濟——直接發糧或折銀。

明代對賑濟的重視,在永樂、宣德間達到高峰。永樂九年(1411年),戶部奏報賑濟北京臨城縣饑民三百餘戶,發糧三千七百石。明成祖朱棣的回應頗有氣魄:「國家儲蓄,上以供國,下以濟民。故豐年則斂,凶年則散。但有土有民,何憂不足?今後但遇水旱民饑,即開倉賑給,無令失所。」這道命令幾乎是打開了賑濟的綠燈——不須層層請示,不必等勘災冊回奏,百姓一挨餓就可開倉。

宣德年間態度同樣積極。宣德九年(1434年),宣宗敕巡撫侍郎周忱:直隸亢旱,人民乏食,即於所在官倉量給米糧賑濟,毋得坐視。正統五年(1440年)又對周忱說:「饑饉之患,治平之世不能無之,惟國家思患預防,其為賑濟。」——「思患預防」四字,是明代荒政的理想狀態。永樂至正統這三十餘年,凡遇水旱即開倉、倉廩有儲、旱澇有備,常被後世視為明代救荒的黃金期。

制度化救災的閉環:報災、勘災、審戶、賑濟、蠲免

經唐宋摸索,到明清救災已形成較完整的行政閉環,清代尤為細密,大致五步:

第一步,報災。受災地區將災區、災分上報。清制「夏災不出六月,秋災不出九月」(《清會典·戶部·蠲恤》),逾期則處分。洪熙元年(1425年),明仁宗詔:「各處遇有水旱,所司即便從實奏報……毋得欺隱,坐視民患。」但現實中匿災屢見。雍正十一年(1733年),河南大澇,時田文鏡已卒,繼任河南巡撫王士俊(田黨)為避考成、維持「政績省」形象,竟將災情匿而不報,災民仍按原額納賦——這是田—王一系「苛嚴理政」的副作用。

第二步,勘災。中央或本省派員實地核災分、核災戶。唐代已有「地方報災—御史檢災—朝廷損免」的程序;宋代更細,分「訴災、檢放、抄札」三步——訴災是報災情,檢放是核災分並定免賦額,「抄札」則是登記受災戶口。抄札是關鍵進步:此前救災只「免田」,宋開始「賑人」——按人口發賑,制度邏輯從「保賦稅基」轉向「保人命」。

第三步,審戶。按災戶貧富分極(極貧、次貧),決定賑濟標準——極貧全賑,次貧半賑或賑幾月。

第四步,賑濟。發糧/折銀/煮粥。

第五步,蠲免。根據災分減免賦稅,與賑濟同步進行。

五步閉環,紙面上已無懈可擊。但從報災的「匿」,到勘災的「浮」,到審戶的「賣」,到賑濟的「吃」,每一步都有裂縫。

制度的裂縫:當救災變成「吃賑」

古代救災最大的問題,從來不是設計,而是執行層的潰敗。

報災環節,官員「以無捏有、以輕捏重」騙取賑款,或反向「匿災不報」避考成,兩端都存在。勘災環節,「多報花戶、私售災票」層出不窮。有清人諷喻詩寫這種場景:「青錢入手始書名,大半空名入鬼籍」「三百錢報一畝災,無錢痛哭仍空回」——有錢的災戶花三百錢買一張「災票」多領賑,真貧的無錢行賄,連「災民」身份都買不到。

賑濟環節,「侵蝕賑銀、盜賣賑糧、以次充好、克扣短少」是常態。乾隆十年(1745年)黃河決阜寧,阜寧縣官員浮開災民三萬二千餘口,多領賑銀米——阜寧是雍正九年(1731)才從廟灣鎮設縣的新縣,黃淮交匯,災多吏猾,是乾隆朝「吃賑」的典型現場。到乾隆末,時人已慨嘆「名為救民,實多害民,國庫發十,災民得一而已」。

唐代的賑恤亦不樂觀。有學者指出,唐代水旱賑恤蠲免的實質目的,仍在維持王朝勞動力再生產,而非單純救濟——且這些「微薄補償」還常被州縣層層掠奪。宋明清的制度設計一代比一代細(唐檢災→宋抄札→清災分+報災時限+審戶),但執行漏洞也一代比一代精——這幾乎是帝制晚期救災的宿命。

詔書與災民之間的距離

「國家儲蓄,上以供國,下以濟民。」永樂的話是救災的最高理想。從漢代的災蠲,到唐代的檢災,到宋代的抄札,到明清的報—勘—審—賑—蠲五步閉環,救災制度確在不斷完善。但制度的完善從來不是問題的終點。

當王士俊為了考成把雍正十一年河南大澇壓成「中旱」,當阜寧縣官浮開三萬二千口災民把賑銀裝進私囊,當「三百錢報一畝災」的災票在嘉道間的村集裡公開販售——所有精密的設計,都在人性與考成的夾縫中變了形。一個王朝能否在災年存活,不取決於它寫了多少道詔書,而取決於詔書上的字能不能落到災民手裡。上篇崇禎陝北,朝廷蠲免詔下了三道,州縣冊報「災七」,村裡已空無一人——那就是答案。

下篇預告:瘟疫與經濟——從建安大疫到清末鼠疫




食貨志今讀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中國人對「囤糧」的執念,由來已久。從漢代的常平倉到隋唐的義倉,再到南宋朱熹倡導的社倉,歷代王朝都在摸索同一個問題:糧食怎麼在豐年存得下來、荒年發得出去。這套綿延兩千年的儲備制度,是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一張底牌,也是人類史上規模最大、持續最久的社會保障實驗。它的另一面則是:每一次大饑荒來臨時,人們最先問的不是「有沒有糧」,而是「倉在誰手、能不能發」——上篇崇禎年間陝北連旱,「欲賑無倉可發」正是這套制度崩壞的縮影。

常平倉:國家主導的「價格穩定器」

常平倉的思想源頭可追溯至戰國。魏文侯時李悝行「平糴法」:「孰(熟)則上糴三,中糴二,下糴一;飢則上糶二,中糴一,下糴一」,豐年國家按等級收購、歉年按等級拋售,以穩糧價。范蠡「積著之理」、《管子·輕重》篇亦有類似論述。但真正把這套邏輯**制度化、推到全國**的,是西漢宣帝時的大司農中丞耿壽昌。

漢宣帝五鳳四年(前54年),耿壽昌奏:「以谷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漢書·食貨志下》載,常平設立後,「太倉之粟紅腐而不可食,邊郡亦皆殷足」。

常平的邏輯很乾淨:豐年糧賤,國家加價收,防「谷賤傷農」;歉年糧貴,國平價拋,防「谷貴傷民」。它有兩個優點:一是借市場規律調節(不是強制定價);二是農民與消費者兩頭兼顧。但從誕生起就有爭議——蕭望之反對,理由是「內郡困於轉輸,外郡無所仰」,且國家干預易生弊端(《漢書·蕭望之傳》)。此後兩千年,常平時設時廢,但「豐糴歉糶」的基本邏輯沒變。

到北宋,王安石變法把常平邏輯金融化——將常平倉、廣惠倉的錢糧「變錢借貸」,春放秋斂,息二分,是為「青苗法」。《宋史·王安石傳》載:「昔之為國者,使民就食而已,今則為法……取息二分。」青苗的本質是常平倉的升級版:儲備糧→儲備資本。

常平倉由國家出資、州縣治所設倉、政府全責管理,屬「官倉」。優點是資源雄厚、覆蓋州縣;缺點是運營成本高、官僚易挪。

義倉與社倉:官民之間的反覆

常平倉的短板在於只設州縣——偏遠鄉村夠不著,且依賴國庫,國庫空時常平先倒。為補這個洞,隋唐推出了「義倉」。

隋開皇三年(583年),度支尚書長孫平奏:「勸課當社,共立義倉。」開皇五年(585年)正式下詔:「諸州百姓及軍人,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因「當社而設」,後人也稱「社倉」。**但要注意**:隋這個「義倉/社倉」開皇十五年(595年)就被收歸州縣官辦(《隋書·高祖紀下》:「北境諸州社倉仍舊,餘並準上」),民辦性質喪失——它跟南宋朱熹倡的「民辦社倉」不是一回事,不宜混同。

唐沿隋義倉制,但實際運作中多被州縣官挪,「義倉」漸成州縣附加稅倉,民辦色彩更淡。

真正把「民辦社倉」做成氣候的,是南宋朱熹。乾道四年(1168年),崇安水災,朱熹向建寧府借常平米六百斛,在五夫里設倉救災,是為朱子社倉之始。運作邏輯是:富戶捐糧(或由常平借米)入倉,青黃不接時低息借貧農,秋收歸還。淳熙八年(1181年),朱熹帥浙東時奏上《社倉事目》,孝宗頒行諸路,社倉遂成定制。

朱熹的理由很實在:常平、義倉都在州縣城裡,鄉村災時趕不及;官府管理又易腐敗。社倉「無須轉運、操作靈活、賑救迅速」,且由鄉紳、富戶、貧戶共同參與,屬「民辦官督」。五夫社倉後,建寧、紹興、婺州等地爭仿,成為南宋鄉村備荒的主幹。

梳理一下三者關係: - 常平倉:官辦,州縣治所,國家出資,豐糴歉糶——「價格穩定器」。 - 義倉(隋—唐):始為官民合辦(每戶按等出粟),開皇十五年後收歸官辦,實質成州縣附加稅倉。 - 社倉(南宋朱子後):民辦官督,散設鄉村,富戶捐輸+常平借本,低息借貸貧農——「鄉村自救機」。 從漢耿壽昌的官辦常平,到隋長孫平的「當社共立」(旋收官辦),再到朱子力推的民辦社倉,其間官民比重幾經反覆——明中葉後常平類倉儲多成空名,清康熙雍正又重建常平、普推社倉,形成新一輪官民搭配。這不是線性的「國退民進」,而是農業帝國在「國家能力—民間活力」之間的反覆試錯。

制度的局限與崩壞

無論官辦常平還是民辦社倉,繞不開三個老問題:挪借、腐敗、霉變。

常平最常見的是「挪」——地方官修橋、招待、補軍費,皆可動用倉糧,名目繁多。等到真要賑時,倉裡只剩空殼。社倉的難點在管理人員漁利、富戶捐糧陽奉陰違、糧食存放霉變損耗。

明中葉是個轉折。明洪武創「預備倉」(每縣四倉,於鄉村設,令民出粟貯之),本意補常平之不足,但弘治後預備倉亦漸空,常平多被挪作軍費、官俸。至崇禎年間陝北連旱時,朝廷「欲賑無倉可發」——這是上篇小冰期—流民—明亡鏈中常被忽略的一環:不是全國無糧,是倉儲體系先垮了。

清康熙雍正重建常平、大推社倉。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全國常平+社+義倉總儲約**四千八百萬石**(《清史稿·食貨二》),約當全國年糧耗的三分之一,是这套制度的高峰。但嘉道後國力衰退、地方財政惡化,常平存糧普遍不足定額三分之一,社倉又被地方政府介入、漸同官倉。太平天國戰起,江南倉儲體系幾乎全瓦解。

但這些制度的失敗,不能否定其價值。兩千年間,常平—義倉—社倉—預備倉反覆組合,構成了從州縣到鄉村的糧食安全網。其設計思想——國家調控+民間自救、豐儲荒發——至今仍在影響中國的糧儲邏輯。

從耿壽昌的五鳳四年到朱熹的淳熙八年,再到乾隆的三千三百萬石常平額,中國古代的糧儲制度走了一條官/民鐘擺路:漢常平(官)→隋義倉(官民→收官)→唐義倉(官挪)→宋常平+青苗(官)+朱子社倉(民)→明預備倉(官,中葉空)→清常平重建+社倉再推(官民搭)。它從未完美運轉過——總有挪借、總有腐敗、總有災年發不出——但它持續了兩千年,且在大部分時間裡真的救了人。

它告訴後人一件事:一個農業帝國能不能扛過災年,不看它豐年產多少糧,而看它能不能在豐年把糧存下來、荒年把糧發出去。而「存」和「發」之間的那道閘門,名字叫制度,實質是國家能力。

下篇預告:蠲免與賑濟——朝廷如何應對災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