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及相關《消防條例》修訂將於7月31日生效。消防處表示,在執行「不作心肺復甦命令」時,若救護人員對情況存疑,會以「救人第一」為原則先作搶救,亦不會搜尋病人個人物品,以免延誤急救時機。
消防處召開記者會,講解「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院前救護處理安排﹐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唐思豪等出席。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唐思豪出席記者會。消防處FB
消防處稱,新法例下救護人員會因應臨終病人的意願或最佳利益,在命令「有效及適用」的情況下,依法依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處方稱,「有效及適用」的情況是指,有關證明必須採用訂明表格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且已填寫及簽署,效力期仍未過去;同時,病人出現心肺停頓的情況,並非由非自然因由或傷害所導致。即使現場存在有關命令,救護人員仍會到場評估病人狀況、提供適切護理並安排送院;而在檢查該「命令」的過程中,救護人員會繼續施救,不會中斷急救程序。
消防處召開記者會,講解「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院前救護處理安排。消防處FB
處方提醒,家屬及照顧者應將有關「命令」放置於當眼且容易取得的位置;在召喚救護車時,應主動告知病人已獲簽發「命令」,並在第一時間出示相關文件,讓救護人員暫時保管,再轉交醫生核對。
消防處表示,已制定相關指引及操作程序,並為近一萬名屬員完成培訓。處方亦會與醫管局協調,確保與醫院之間的交接工作順利進行。